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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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1985年6月10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促进粮、棉集中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每年用一亿元贴息贷款,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负责安排贷款,农业银行负责经营,中央财政负担利息”。为了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粮、棉集中产区发展粮、棉加工、付产品综合利用、饲料加工、食品加工、农村鲜活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畜牧、水产的养殖等。
粮棉集中产区是指: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浙江、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十二省的粮、棉生产集中的县。
第二条 贴息贷款项目必须符合行业规划,有利于粮食转化、棉花转产。要优先安排周期短、投资少、郊益好的项目。既要考虑就近就地发展加工业,又不要过于分散。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户、联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也可用于他们与国营单位联合经营的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贷款者必须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有30%到50%的自有资金,有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报告,确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每一个专业户贷款一般二、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由用款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农行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还款能力、贷款年限等进行审查核定。安排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第六条 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于上年第四季度由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农行联合上报。由农牧渔业部审查,提出分省数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后联合下达省有关部门。
分省贷款额度一年一定。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纳入下一年的贷款计划,但不能周转使用。
省对县是否核定贷款额度,如何划定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农牧渔业厅(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商定。

三、贴息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期
第七条 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管放管收。经办行按照上级核定的项目和贷款额度发放,经过审查如认为项目经济效益不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在限期内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不贷,提请原审定单位更换项目。
第八条 对每个贴息货款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四、贴息贷款的偿还与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本金由借款者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或贷款者的其它资金偿还,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分年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单位逾期不还,加收利息20%。逾期贷款利息及加收利息全部由借款单位负担,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5.4厘,借款者负担1.2厘,中央财政负担4.2厘。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按贷款数额分配到省,列入地方财政“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预算科目。由省财政厅将实际应付利息,拨给省农业部门,农业银行按实际贷款数向省农业部门结算。

五、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的借款单位,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追回挪用的贷款和取消优惠利率并按基准利率加收罚息50%,本息全部由借款者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按季向地方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各种报表。各省农牧渔业厅(局)、农业银行分行每年将贴息贷款使用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省农行于十一月底电告一次实际和预计年底的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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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三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2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快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步伐,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三批),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相应等级必备服务装备均需符合等级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就不能评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表中*代表实测尺寸。对于在用车辆,还应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初评意见表

厂牌

车型

技术参数
东风杭客
东风杭客
东风杭客
东风杭客
东风杭客
杭州信腾
杭州信腾
杭州信腾

DHZ6120
DHZ6100

HR
DHZ6860

HF
DHZ6703

HF
DHZ6703

HF1
HFC6710K

(TD42)
HFC6710K

(CY4102BZQ)
HFC6720

KA

比功率 kw/t
>10
>10
>12.5
>12.5
>11.5
>12.5
>12.5
>12.5

设计车速 km/h
>110
>110
>105
>10.5
>83
>105
>105
>105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气囊
少片
少片
少片
少片
少片
少片
少片

车内噪声 dB(A)
<78
<78
<77
<77
<79
<77
>77
>77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5
>25
>25
>25
>20
>25
>25
>25

自动控温装置









有害气体检测器









座位数 (含司机)
38+1+1
39+1
29+1
18+1
18+1
18+1
18+1
20+1

座椅排列
2+2
2+2
2+2
2+1
2+1
2+1
2+1
2+1

座间距 mm
*>720
*>720
*>720
*>720
*>70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440
*>440
*>440
*>440
*>420
*>440
*>440
*>440

座垫横移装置









座垫深度 mm
*>440
*>440
*>440
*>440
*>420
*>440
*>440
*>440

靠背高度 mm
*>680
*>680
*>680
*>680
*>650
*>680
*>680
*>680

通道宽度 mm
*>350
*>350
*>350
*>350
*>300
*>350
*>350
*>350

折叠座椅









卫生间









饮料机









电视









音响









侧窗帘









阅读灯









地板下行李仓 m3
>6
>6
/
/
/
/
/
/

建议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
大型高一
中型高一
中型高一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
中型高一
中型高一

车辆特殊结构备注



液压制动

液压制动
液压制动
液压制动


注:“*”为实测尺寸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初评意见表

厂牌

车型

技术参数
杭州信腾
杭州信腾
杭州信腾
杭州信腾
横店神马
横店神马
横店神马
横店神马

HFC6710K1
HFC6720K
HFC6605
HFC6605K
JH6121-S1
JH6121-S3
JH6121-S2
JH6100R

比功率 kw/t
>11.5
>11.5
>21.5
>19
>11
>11
>10
>10

设计车速 km/h
>83
>83
>105
>93
>120
>120
>110
>110

发动机位置









ABS制动装置









缓行器









储能弹簧制动器









悬架类型
多片
多片
少片
少片
气囊
气囊
少片
少片

车内噪声 dB(A)
<79
<79
<76
<78
<75
<75
<78
<78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0
>20
>25
>20
>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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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合同)的管理,完善租赁经营合同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租赁经营合同是出租方将企业资产有期限、有偿地出租,并将经营权让渡给承租方而订立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经营合同关系中的出租方为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承租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租经营企业者。

  第三条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租赁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租赁经营合同订立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由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底。

  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租方。

  第七条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

  四、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五、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租赁经营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经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

   三、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或其它指标以及违背合同规定损害了出租方的合法利益时;

   四、出租方不兑现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报酬或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方自主经营,损害了承租方的合法利益时;

  五、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

  第十条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变更或解除时,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违反租赁经营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负责反租赁经营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合同规定不及时将企业及财产交给承租方经营的;

  二、严重干扰承租方自主经营的;

  三、不按合同规定兑现承租方应得收益,使承租方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第十四条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负违反租赁经营合同的责任:

  一、不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和利润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企业职工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期满,未按规定返还财产的;

  四、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经营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租赁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租赁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时,应出具以下文件或材料:

  一、租赁经营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证明;

  三、审计部门签章的清产核资明细表;

  四、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租赁经营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确认无效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当事人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后非法转让、转租渔利以及订立假租赁经营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六章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对纯属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资以及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纠纷,由当事人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及上述问题的,可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正式处理意见后,由仲裁机关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的,原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关系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境内租赁经营全民所有制商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行业的小型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