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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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近年来,各地按照我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一系列部署,充实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动态监管,依法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但有些地方存在着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擅自统一规定所有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有的盲目依据其他许可证有效期限,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定为三年、一年甚至几个月。这些做法均违反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煤矿频繁换证,人为加大了证照管理的工作量,相应削弱了日常监管。为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监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设定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新建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应按照批准的煤矿设计服务年限确定。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根据剩余服务年限确定。凡现行做法与此规定不符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动态监管,掌握每个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应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化动态。当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未被其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延期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相应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准予办理延期手续的,必须依法注销。煤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及时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清理检查。凡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擅自设定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必须在2006年年检工作中彻底纠正,并将清理检查及整改结果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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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卫生部


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

一、控制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年发病率连续2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无局部暴发流行;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7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
4.积极开展了灭蚊和防蚊工作。
二、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年发病率连续3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3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4.积极开展了灭蚊防蚊工作,防蚊设备显著改善。
三、消灭疟疾的标准:
1.经过考核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3年以上,且近3年未出现当地新感染病例;
2.和毗邻县组织了疟疾联防,这些县都已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
3.能长期维持有效的疟疾监测,及时发现、根治输入病例和处理疫点;
4.有较完善的防蚊设施。
四、基本消灭恶性疟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连续2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
2.近10年来曾发现恶性疟病例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近10年来曾发现有恶性疟病例的乡(区)或村庄,实施了室内杀虫剂滞留喷洒,室内主要媒介密度明显降低;
4.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反”中银行贷款应否优先受偿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反”中银行贷款应否优先受偿等问题的答复

195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刑字第1238号,法刑字第1791号两个报告均收悉。报告中的几个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提出左列意见,希再研究:
一、银行贷款与工资、税款的受偿先后问题
我们认为:工资是第一顺序,应优先受偿,税款次之,无抵押的银行贷款又次之。至于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在债务人除该抵押品外而无其他财产清偿工资、税款时,工资、税款与银行贷款三者,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但工资仍应特别予以注重。(参照“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
二、银行贷款、贸易公司订货款、粮食公司米款的受偿先后问题
我们认为:这三种债款的受偿,如银行贷款未设定抵押品,应不分先后;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这三种债款,应按比例受偿。如银行贷款有抵押品,自应就抵押品优先受偿。(参照关于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答东北分院关于抵押权问题的函”,“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三、私人债款与罚退补款的受偿先后问题
关于罚退补款的处理,据我们了解,北京市节约检查小组的办法,是由资本家订出退款计划,由节约检查小组审查;对于公家与私人应退之款,没有前后比例之分,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我们认为:北京市节约检查小组的办法,从保护与发展生产的观点出发,是正确的。你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采用。
四、“企业”、“学校”、“套取”、“窃盗”等名词的范围和内容的答复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中的“企业”,系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的企业而言,至于“学校”,系指国立、公立、私立的大中小学校而言。“套取”之例,如某机关的职员,利用机关名义,向花纱布公司申请购买布匹,而购得后却拿来自用或出卖,以企自肥。“窃盗”不限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机会,你们所举某干部撬开本机关出纳的保险柜窃盗人民币,正是盗窃国家财产最好的贪污例子。
五、私人债款有抵押,银行债款无抵押,债务人又别无财产,应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正与有关部研究中,有了结论,再告诉你们。

附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法刑字第1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兹按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奉上级指示‘五反’运动中国家银行之贷款,应优先收回,不能与罚、退、补款混同处理,银行亦可单独处理其押品”的代电一件,就代电内容研究,适用上有几点疑问:
(一)不法工商业者的财产分配顺序问题,代电中行总行电示,只提及银行贷款、贸易公司订货款及其他国家款项,不能与罚退补款混同处理,没有提到工人工资等项,如,甲不法工商业者除欠银行贷款外,亦欠了工人工资和税款(系现实的税款,不是“五反”中被检举或担白的偷漏税款),其财产不足清偿时,究竟银行贷款是否应优先于工资税款受偿?乙不法工商业者除欠银行贷款外,又欠了贸易公司订货款及粮食公司米款,其财产不足清偿时,其受偿顺序应该谁先谁后?又是否应按债额比例分配?丙不法商人除应罚应补应缴纳税款外,尚欠有私人债款,其财产不足清偿时,究应放在罚退补款之后?还是按罚退补与欠债的比例分配受偿?
(二)抵押的问题:有抵押品的债权,得就抵押品优先于一般债务受偿,这是抵押的当然效果,但如不法工商业者欠了私人债款,将其仅有的一所店屋作抵押,另又欠银行贷款和欠税欠工资等,都没有抵押品,他的财产不敷清偿时,私人债款是否可就抵押的店屋优先于银行贷款及税款、工资等单独得到抵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所指的“企业”、“学校”,是否以国家的企业学校为限,私人企业和私立学校,应否包括在内?又同条“套取国家财物”的“套取”包括哪些类型?所指的“盗窃”是否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机会行窃者为限?如某干部撬开本机关出纳的保险柜窃取人民币,是贪污?还是普通盗窃?
三、兹节抄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原代电及本省财委会原通知各一件,就应上面各点,提前核示电知,以便转知本省各县市院遵照。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代电 湘业(52)字第52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奉我上级行指示:“五反运动中,国家银行之贷款,应优先收回,不能与罚退补款混同处理,银行并可单独处理其押品。”对此类案件,仅长沙市即已发生多起,经洽市人民法院,据称上级无明文规定,碍难照办。查我行接到之指示:“1952年4月7日湖南省财委(52)财经秘字0064号通知,主送机关,其中有人民法院,本文并于4月9日送达贵院。另外本行于4月30日接汉口中南区行转总行电示,提出在五反运动中对国家银行贷款和贸易公司加工订货款,以及所欠国家其他款项不能与罚退补款混同处理,必须将所欠国家之各种款项都收清后,再令其缴罚退补款。否则,即会造成国家另一损失,我总行所发这一指示,系根据政务院给各大行政区政府电文之精神。以上对处理违法工商户归还国家贷款问题,目前急待解决,希贵院速转所属执行并见复为荷。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通知。1952年4月7日(52)财经秘字064号
事由:为五反中处理偿还银行贷款问题希查照纠正由
据省人民银行反映,在收回过期工商业贷款处理押品中各五反工作组多提出补税第一、罚款第二、偿还银行贷款第三的说法。这样,使不少户的贷款不能及时收回,押品也不能处理,甚至法院也有这样说法,不受理这种案件,等情,这与中南财委电示精神是不符的。中南财委三月十日曾电示:“在五反中对违法工商业户的贷款,不应与补税退赃及处罚罚款等混同处理,银行应有优先受偿权,如银行有押品作为保证并可单独处理其押品。”各地应根据此精神立即检查纠正为要。

附三: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五反中银行贷款优先收回适用上发生几个问题亟待解决的请示 法刑字第1991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前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五反中银行贷款优先收回的代电,适用上发生疑问,经于1952年5月28日,以法刑字第1238号报告,请提前核示一案,久未见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再催请迅予核示,俾便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