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的难点探讨/焦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8:07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的难点探讨

焦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
(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 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 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
1,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 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
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
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
约” ,标准是什么?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3 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 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
2, “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作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除了客观违约行为,更要充分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动机,这是法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所必须的。

(三)违约方不交货时,守约方能否在解除合同后向其索赔合同利益之外预期的利润?
根据《公约》第74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而《公约》第74条又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公司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举例来说,合同双方都是贸易公司,出口方完全知道,进口方进口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手卖给下家以获取利润,出口方不可能认为进口方是双方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用户。因此,若出口商违约给进口商造成利润损失,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应该预料到的,所以就应当予以赔偿。但同样的案例,笔者在实践中就看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例是进口方某省物资贸易公司与出口方澳门制衣公司的热轧卷板合同纠纷,由于澳门制衣公司没有交货,造成了进口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来进口方以本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差价作为其利润损失要求赔偿,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5 但是,我在两年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进口方要求索赔预期合同利润的诉讼请求,尽管两起案件中进口方与第三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这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
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碰到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实践中,在这一点的判断上也很为棘手。

三,小结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还是存在以上一些令法官、仲裁员较难操作的情形,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从这些难点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逐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1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2 王昌硕:《合同法原理与合同纠纷处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3 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 法律出版社 第94页
4 曹诗权、朱广新《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探讨》,载1998年《中国法学》第四期
5 朱建林主编《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与索赔指南》2000年4月第一版 第20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9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地铁工程的关键风险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地铁隧道工程项目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地铁:地下铁道的简称。它是一种独立、封闭的有轨交通系统,采用了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为核心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不受地面道路情况和气候的影响,能够按照设计的能力正常运行,从而快速、安全、舒适地运送乘客。

  车站:乘客购票、检票、上下车以及换乘的固定地点,一般包括2-3层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出入口。

  区间隧道:连接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供车辆行驶的地下空间,一般分成独立的上行线和下行线。

  连接通道(旁通道):连接隧道上行线和下行线、或车站和商业空间的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乘客疏散逃生的路径,或平时出入车站的通道。

  隧道:在山中、地下凿成的通道,供车辆、行人通行或运输、传送物资等用途。

  4.地铁隧道工程的关键风险

  地铁工程和单纯隧道工程的本质是一样的,两者在土建阶段的风险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地铁工程在车站设置和机电设备安装方面有更多的功能要求。

  4.1 地铁工程建设期风险分类

  地铁工程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按照地铁工程的组成部分考虑:车站工程风险、区间工程风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险、车辆试车风险;

  (2)按照地铁工程的建设流程考虑:勘察风险、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和监测风险;

  (3)按照引发损失的原因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4)按照损失类型考虑:基坑滑移、倾覆、隆起、管涌;隧道塌方、涌水;火灾;水淹;电气故障、机械故障造成的车辆或建筑物的损失等。

  在不同分类方法中的风险其实是相互共存的,如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会存在于地铁工程各部分,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表1反映了各种风险的风险特点。

  表1

风险指标
车站基坑
区间线路
旁通道
机电

设备
车辆

挡土支

护结构
止水

结构
支撑

结构
明挖法
盖挖法
新奥法
盾构法

自然

灾害
地震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C/Ⅱ

洪水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Ⅱ
C/Ⅱ
C/Ⅱ
C/Ⅳ
C/Ⅲ

风暴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D/Ⅰ

意外

事故
地质勘察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B/Ⅲ
C/Ⅳ
C/Ⅳ
D/Ⅰ
D/Ⅰ

设计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Ⅳ
C/Ⅲ
C/Ⅲ

施工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A/Ⅲ
C/Ⅳ
A/Ⅳ
B/Ⅱ
C/Ⅱ

监测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C/Ⅲ
D/Ⅱ
D/Ⅱ

火灾
D/Ⅱ
D/Ⅱ
D/Ⅱ
D/Ⅱ
D/Ⅱ
D/Ⅲ
D/Ⅲ
D/Ⅰ
B/Ⅳ
C/Ⅳ


  说明:A频繁发生;B多次;C可能;D不大可能。Ⅰ影响轻微;Ⅱ略有损失;Ⅲ中等损失;Ⅳ致命损失。

  在表1所列的意外事故风险指标中,主要考虑了主观风险,实际发生事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还和当地的地质水文情况密切相关。

  4.2 地铁工程营运期风险分类

  火灾:电气设备线路老化、短路、机械碰撞摩擦引起的火花、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地铁内的商铺或和地铁相通的商业空间发生火灾等因素,均会引起隧道结构及其中的机电设备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地铁火灾的特点是高温高热,排烟困难,散热慢,扑救困难,疏散困难。

  水灾:地面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地下水渗漏进入隧道或车站内,可以使设备元器件受潮浸水损坏,引起车辆运行事故;严重者甚至可以引起建筑结构的移位变形,造成大的财产破坏。

  4.3 其他隧道工程的风险(非地铁用途类)

  地下隧道的建造风险和地铁工程是一样的,山岭隧道由于进洞出洞方式和地下隧道不同,在建造过程中受洪水和风暴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环境检测方面的要求也比地铁工程低。但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其在地质勘察上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风险,由于地质勘察不准确造成施工阶段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损失形式除了常见的洞内涌水、塌方等,进出洞处发生滑坡塌方的风险也很高。

  5.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综合考虑损失原因、损失类型、标的物风险状况、曾经发生过的地铁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的最大损失记录、目前采用的防火设施、防水材料等因素,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设备,位于水域以下的区间隧道两端设置电动、手动防淹门。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将整段隧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6.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隧道工程由于不设车站等中间构筑物,连续不间断的的隧道工程由于其周围介质的连续性和相互应力影响,在面临塌方、涌水等事故时发生损失的理论范围可以影响到全线,在建造期和营运期均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涉及的保险业务范围广泛,按标的坐落位置划分,可分为海上石油险和陆上石油险,按险种划分,可分为建造险、营运期财产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钻井平台一切险、陆地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等。鉴于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保险标的类型及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指海上和陆上油气勘探开发企业,不包括油气长距离管道输送企业和炼油化工企业。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油气勘探开发过程面临的风险很多,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工艺特点决定了主要风险来自于火灾和爆炸,如闪火、蒸气云爆炸(UVCE)、沸腾液体扩展蒸气云爆炸(BLEVE)。由于标的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集中性,局部的火灾或爆炸可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标的毁坏。应将火灾和爆炸风险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财产险的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这两类风险不但存在于企业营运期,也存在于建设安装后期的调试和试运行阶段,由于此阶段监测或消防设施尚未完全到位,系统属于初次运转,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也很大,这两类风险也应作为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建造险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

  评估火灾或爆炸风险时应围绕泄漏源和点火源两方面开展,管线、阀门、法兰、泵等设备是发生泄漏的主要风险点。点火源主要包括明火源、电火花、机械碰撞及热辐射。具体评估时,首先是火灾爆炸风险的识别,着重分析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具体要求(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特点、空间布局、动火作业的规定,其次,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重点是火灾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灭火等消防设施、应急关断装置的配置及维护,防火墙、防爆墙设置等,它们对防范风险和减小损失将起重要作用。最后,还要考虑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软件”因素对风险的影响。评估方法上,一是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二是现场查勘,可以是保险公司人员,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检验人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检验报告。

  对钻井平台一切险、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应将井喷作为关键风险。造成井喷的原因主要有起钻抽吸造成诱喷、起钻不灌钻井液或没有及时灌满、未能准确地发现并控制溢流、井控设备的安装及试压不符合要求等等。识别井喷风险首先要了解地质情况,是否存在难以控制的高温高压地层;其次要了解防喷设备的装备及防控能力情况;再次要评估发生井喷后的控井难度(包括人员设备的可得性、现场作业环境等)和控井成本。井喷后很容易发生火灾,给控制工作增加很大的困难,大幅度增加井控费用的支出,还极有可能造成钻井设备的损坏,导致在井喷控制费用险保单项下和财产险保单项下的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此类风险时,要明确是否同时承保了这两个险种,防止风险过度累积。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油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石油设施上安设了多种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和报警装置,发现火灾或气体泄漏信号后迅速将信息传递到中央控制室,实现迅速报警。根据设施各部位的特点,还配备有不同形式的固定灭火系统,如水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另外还设有应急关断系统,保证石油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口阀门或其他应当保护部位的某些装置,达到保护井口和设施、减少燃烧物的目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一方面要考虑现有的防护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可靠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可能。要结合系统安全设计的特点,分析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及应急电源系统存在可能失效的环节,以及这些环节失效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选择可能导致最严重损失的失效情形,作为确定危险单位的依据。鉴于系统的多样性,承保人员在风险评估时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作出审慎判断。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及危险单位划分中需要予以考虑。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恰当地处理好人、机、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协调关系。石油作业中,人为失误主要表现为日常维护的疏忽、操作不当、维修失误和管理失误。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一是技术方面,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如友好的人机界面,可以有效地防范人为失误的发生;二是人员状况方面,包括:任职资格、个人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三是培训方面,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的频率和深度;四是管理方面,包括:政策、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意外事故计划、应急措施、工作手册、检查清单等;五是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方面,包括:有毒物质、工作场所的人员防护方法、工作时间。另外,还应考虑过去几年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情况,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人为因素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的是台风的巨灾特性,分析台风可能造成的海上石油标的的损失累积。要记录所有承保的海上平台的位置,及其抗台风设计标准,考虑石油企业对防台风警戒区的划分与生产预防措施,结合中国沿海以往和未来台风形成特点,以及强度预测,分析台风的波及范围,模拟最强一次台风可能给同一海区或相邻海区内的平台造成的损失累计情况,以此作为确定自留额和进行再保险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陆地石油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考虑中国陆地油田的分布,要重点考虑的是洪水,主要是暴雨形成的洪水及风暴潮引致的洪水。对可移动的石油标的,如修钻井机,此类风险可不予考虑。这一巨灾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一般财产险的洪水风险累积评估方法,在此不赘述。

  8.结论

  8.1 海上油田建造险

  以投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合同造价,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应将两个平台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2 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

  以承保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对栈桥连接的两个平台,两个平台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宜分开。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相连的其他附属物的风险,若一次关键风险可导致其损失,应将该附属物可能损失的部分与平台或浮式储油轮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若一揽子保险中包括了利损险,还应在上述金额上,加上利损险保额,作为危险单位。

  8.3 钻井平台一切险

  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4 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8.5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以综合单一责任限额(combined single limit)作为危险单位。

  在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同一油田时,各投资人安排各自投资份额的保险是石油作业中的常见现象。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针对保险标的做好统计,防止多张保单在同一危险单位上的风险累积。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5〕150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健全和完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将《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要求,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的工作职责,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地震、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滑坡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灾民生活安排,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 救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级政府预案。

部门协作原则。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落实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各种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第六条 气象、地震、水利等灾害预报部门按预报管理程序,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市、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区)政府启动预案。

第八条 市级救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救灾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在灾害形成的3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以后每日一报灾害的发展情况,主要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灾害结束2日内,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严重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较大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8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破坏性地震;

5、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3—5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不同灾害等级,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三个响应等级,明确各个等级响应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中灾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房管、电信、保险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大灾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领导机关;动员和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撤离、转移群众,抢救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在紧急救援阶段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6、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五条 特大灾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使用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启动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协调驻扬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紧急动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重点解决灾区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等所需要的费用。

6、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7、市有关部门、驻扬各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市救灾募捐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以政府名义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并确保转移安置地点社会治安良好,灾民生活稳定和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转移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要及时保障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成立扬州市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

第十八条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3个工作组。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救灾募捐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供电公司、市外事办、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商贸局、市邮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局、市无管办、市红十字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收集灾区政府和各工作组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三)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和指挥部对核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五)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七)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各工作组组成和工作职责。

1、抢险组

组长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酌情请军分区、驻扬各部队协助。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抢险工作。

2、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情况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工作。

3、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商贸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房管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组织力量,转移、撤离需转移安置灾民。

4、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保险机构等。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发放。

5、疾病控制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防疫、疾病控制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病情的传播蔓延。

6、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商贸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部门。

工作职责: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7、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市城乡客运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转移安置灾民的运送。

8、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无管办、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各移动通信分公司、市政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燃气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施的畅通无阻。

9、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综治委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广电局、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各新闻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1、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12、灾后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等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民倒塌房屋、学校、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13、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市救灾募捐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外事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

第六章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省、市、县、乡给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多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二条 市救灾仓库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三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必须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根据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上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