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审的一些不足/焦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57:06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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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审的一些不足

焦 璐


一、上诉审简介
上诉审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的一个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中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一)上诉机构
1995年12月,首批上诉机构成员宣誓就职,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日本,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法官、律师、经济学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学教授各2名。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1次。上诉机构成员的产生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础上,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应在世贸组织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对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与任何政府没有什么关系。上诉机构不一定常驻日内瓦,但一旦有上诉案子,在任何时候经短期催促应到场,并一直处理完上诉事宜。
(二)上诉审的一般程序
争端方要求上诉的通知,可以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任何时候提出,如果在审议和通过会议尚未开始前当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则毋需经过审议通过程序而直接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拟定。作为一般规则,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的时间应该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在确定其工作时间表时,如果涉及紧急情况,应尽量加快进程;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60天内提供报告,它应就延误的理由以及估计可提交的期限向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工作应予保密。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陈述作出。上诉机构成员在报告中发表意见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30内争端解决机构将决定是否通过,这种通过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是一样的,也是自动发生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则报告必须获得通过。
(三)上诉审的设立意义
上诉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上诉机构中的3人进行。上诉审与专家小组审理一起构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的增加,使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化的特征。上诉审旨在确保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世贸组织法律规则方面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方的权益。因专家小组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可能犯错误,而其报告的通过又几乎是自动的,设立上诉审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再一次严格把关,给予争端当事方再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能够比较充分地保证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上诉审的一些亟待重视的不足
尽管上诉审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数年的实践中,曾发挥了较积极的作用,如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力求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等①。但是,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并且这些不足已经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律人士的关注,因为这都是些会引起较大争议的问题。
(一)上诉机构中成员资格标准及组成程序的不透明性
1.上诉机构的成员的资格以何标准确立?
《谅解》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必须是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世贸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不隶属于任何政府并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分别对专业特长、身份和地域所设定的限制标准。但是,《谅解》本身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并无明确含义,在实践中究竟以何标准确定?就专业特长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国人们也许会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逊(J.H.Jackson)是权威人士(两人均在关贸总协定方面造诣颇高),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真正接受则并不确定②。就身份条件而言,政府官员显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非政府官员是否就一定胜任?就地域而言,以何种标准来分配7名人员才算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呢③?这些问题有待于世贸组织通过其具体实践来予以确定。
2.上诉庭组成程序的无规则性
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上诉机构,将从7人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上诉庭。在如何确定上诉庭人员以及上诉机构的职责分工上,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远不如在产生专家小组那样严谨。在组成专家小组时,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同时注明各自的专长,各当事方可以在这份名单中自由挑选专家小组成员。各当事国的国民肯定会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而上诉庭人员的组成则完全脱离各方的干预,由DSB秘密产生。更让当事方特别担心的是由于挑选是随机的,并不考虑上诉机构成员的国籍,那么当事方的国民也可能被选中,这如何确保公正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三名成员并非独立定案。根据规则,尽管上诉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四名成员仍被要求一定程序上的参与。在公布上诉报告之前,上诉庭必须同其余四名成员交流意见,他们的意见在最终裁决中亦有所反映。这种杂乱无章的判案体系实在令人怀疑定案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上诉机构的审理权限的问题
1.举证责任究竟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④?
在荷尔蒙一案中,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对欧盟所颁布的牛肉进口禁令的不满,认为欧盟所颁布的禁令不符合《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下称SPS协定),而要求专家小组作出评定,后又经过上诉审裁决,还是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在审理该案时,专家小组认为控诉方美国和加拿大只需要提交认为被诉方欧盟不符合SPS协定的初步证据,一旦递交,举证责任就全部被转移到被诉方。专家小组还根据SPS协定第2.2、2.3、5.1、5.6条的意图,特别是SPS协定第3.2条之规定,认定被诉方应承担更广泛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做法符合SPS协定。在上诉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意见,他认为SPS协定中并无此明文规定,对SPS协定第3.2条不能理解为是协定强加给实施SPS措施一方的特殊举证责任,因为这样做相当于一种惩罚。最终上诉审机构得出结论,专家小组错误地引用了证据要点中的规则。专家小组应当首先重点确定美国和加拿大是否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3.1、3.3、5.1、5.5条之规定。尽管最终上诉审还是认为是欧盟本身没有遵守SPS协定第5.1条的相关义务,而以美国和加拿大胜诉而结案,但本案因举证责任所引起的问题至今还有争议。因为根据《谅解》第17.6条之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在我看来,举证责任的具体对象是证据,证据是个事实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在于谁,举证后的证据是否可采纳却是个法律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刀切开并非易事。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特定的事实或一系列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定性。而专家小组错误地要求欧盟承担对本案的举证责任,这种对事实错误的、冒险的评定是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不对这种不公正的评价予以纠正,将难以体现上诉审的职责。正由于上诉审在事实的审理方面的障碍,上诉审在荷尔蒙案中的探索被认为是超越了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限,引起了复杂的法律争议。
2.上诉审的发回重审权的问题
《谅解》没有给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的权力,因为成员担心发回重审权会导致争端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之间推诿,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其实这倒在世贸组织中不太会发生。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发回重审权被排除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要使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符合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时限的需要。这显然无法令人接受,因为不能因一个世贸组织的国内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而剥夺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拥有健全的争端解决体系的权利⑤。
但是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审权,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因为,如果专家小组在评定时就遗漏案件重要事实或作出错误的评定,而上诉机构又对事实无审查权,这样在上诉审中不就一错再错,如何令当事方信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
(三)上诉审处理案件时存在着对《谅解》第17.6条所规定义务的随意理解。
尽管在荷尔蒙案中,上诉审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问题上有其积极的探索,但在其所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如海龟案中,存在对该条义务的扩大解释的现象,却并未为这一做法阐明合法理由。上诉审应当无权要求专家小组重新评定事实,因为这样做会延长争议的时间并被认为是违反《谅解》第3.3条,即迅速解决争议原则。但上诉审常常给人一种霸道和反复无常的印象。比如在一个案子中上诉审援引司法经济学的原理并拒绝对SPS协定第2.2条或5.6条的分析,但在另一个相似的案件中,上诉审又认为仅根据SPS协定5.1条而不根据5.5条和5.6条作出判决将不足以使DSB作出正确的裁定⑥。当然得承认上诉审是出于善意来解决争议的。但无论如何,上诉机构法律上的行为还是需要合法解释的,否则,这种对法律问题的随意理解是上诉审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上诉裁定的溯及力的不明确
上诉裁决是否溯及既往。《谅解》中无明确规定。《谅解》第3.7条仅仅规定:“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废除那些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终止措施是不切实际的情况下,补偿条款得以适用。在废除与有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之前,这一作法可以作为临时性措施。”这里提到的补偿仅仅适用于已被查明与有关协议相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将来的补救,并非对过去损害的赔偿⑦。所以实践中当事方的责任要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被DSB所采纳才确定,所以往往不对已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实践中的做法不可替代《谅解》中的疏漏,所以《谅解》理应对这一问题有确切规定。
(五)DSB对上诉审是否有权驳回上诉的规定自相矛盾
由于《谅解》的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职能在当事方的推动下就能实现,上诉审无权审查上诉请求是否合理,上诉请求一经提出即进入上诉审理阶段。正当人们提出这一法律上的救济会被败诉方滥用时,我们却又在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规则第29条中看到:“一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意见书或者在开庭时缺席,上诉庭在听取当事方意见后,可以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包括驳回上诉在内的裁决”。按这条规定,上诉机构又被赋予了驳回上诉的权利,等于他有权决定审查上诉的合理性。这条新的法律规则的创设,显然与《谅解》的规定相矛盾。尽管有人认为这条规则能敦促被诉方积极应诉,但这种规则上的矛盾显然是不符合DSB在世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的。

三、结论
建立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上诉机构是WTO的重大改革之一。我们仅仅根据其在个别案件处理上的得失就妄加评论肯定有失公允。我们应当看到,在大多数案件中,上诉机构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如美国标准汽油案,欧共体诉日本“酒类税收案”等等⑧。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它一定会扬长避短,展现给世人令人惊喜的前景。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在读)

注释:
① 李振纲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法学论坛》2000.6
② A.F.Lowerfeld, Remidies along with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pp.482-484
③ 何绍军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
法学评论 1997,5
④ Reinhard Quick and Andreas Bliithner, Has The Appellate Body Erre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2000,
⑤ David Palmeter. The WTO Appellate Body Needs Remand Authority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9.33.(2): 43
⑥ 同④
⑦ 蔡航、曹银石、余艳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首案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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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自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选派优秀人员出国留学,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我省在“八五”期间将继续自筹资金派遣留学人员,加强和搞好相应的管理。选派工作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业务骨干和特殊需要的专门人才。
(二)出国留学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和按项目选派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科技发展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的需要,首先确定重点派出院校、学科、专业;重点派出科研院所、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然后再确定派
出人选。在确定派出人选时,主要选派已经或即将承担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及重点建设、技改项日的人员。也可从其他方面选派适合于派出项目需要并能承担上述任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出国前就必须明确拟承担的内容和工作方向。要确保精选精派,定向(项)定人,保质保回。
(三)省筹资金选派人员出国留学以进修和合作研究的方式为主,派出人员一般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选派极少数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派出国别上,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方针,要改变过去留学人员过分集中于北美和日本等少数国家的状况;
选派学科以应用学科为主。
(四)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要严格履行回省服务的义务。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确保留学人员按期回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卓有成效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二、选派工作
(一)选派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一定要坚持又红又专的原则,全面衡量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选派单位推荐的出国留学预备人选必须是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秀,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成绩突出,能够按期回省服务的人员。各单位在选派时,就要考虑他
们回国后的使用和安排,做到定人定岗,学用一致。
(二)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分为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博士研究生。
1、高级访问学者: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令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留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学术访问和合作科研,了解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保持我国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接触。留学的时间一般为半年,? 畛げ怀鸥鲈隆?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年令必须在三十岁以上,在接受高等教育(含硕士、博士)毕业后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个别特定国家的年令和工令要求,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留学? 哪康氖抢霉獾奶跫阅骋谎趿煊蚧蜃偶际踅猩钊氲难昂脱芯俊A粞奔湟话阄荒辏倭刻厥庾ㄒ挡怀荒臧搿?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应立足于国内,一律不再派遣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对极少数国内目前尚不具备培养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和根据特定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可派出少量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好但外语水平较差的,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提前对他们进行外语培训,也可由省集中组织外语强化训练。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测验应按国
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派出。
(四)省筹资金“八五”期间出国留学的选派计划,要与派出效益挂钩。各主管部门实施计划时,一定要注意与“七五”期间各选派单位的派出效益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只管派出,不关心回收效果的偏向和派遣中的分散现象。在申报项目、推荐人选时,对派出效益好的单位适当增加派
出名额;否则要削减派出名额。对各单位派出效益的评估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领导,组织落实。
(五)申报及审批办法。
1、省筹资金留学人员的派出采取按项目申报的办法。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确定全省派出规模、国别及学科比例。具体选拔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教委、科委、经委)按照计划实施。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拟选派项目和人选,经主管部门? 蠛撕蟊ㄊ⊙∨沙龉粞斓夹∽樯蠖ā? 2、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在确定审报项目和申报人员拟派赴国家时,应优先考虑选择对该项目研究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国家和有交流与合作科研渠道的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派出人员的国别和单位要相对集中,要逐步创造条件,采取成组配套的方式派出,并尽可能派往签有校际交? 骰蚝献餍榈脑盒!? 3、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采取项目和人选同时评审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派单位申报的项目和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拟定选派项目和预备人员,报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批录取。
4、各选派单位要按照“按需”和“择优”的原则,搞好选拔工作。具体应采取由基层提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术业务部门分别从政治思想和专业业务、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选拔,领导集体把关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
(一)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出国留学的方针政策,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审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和选派工作。
教委负责全省教委系统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科委负责全省科研院所的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经委负责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二)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筹资金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组织安排留学人员的经费使用;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工作安排。负责承办省筹资金留学的日常工作,并由专人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派出单位与留学人员经常保证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
国内、省内及本单位的情况,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
四、出国前的准备
(一)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同国外对口单位的合作和友好交流,对外联系由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必须保证派往学术水平较高的国外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友好与合作渠道,为出国留学人
员确定在国外学习、进修和从事研究的单位。
(二)省筹资金留学人员出国前,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集训,对他们进行国情、省情和国际形势以及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三)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内容主要有省以及选派单位对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期限和回省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和担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责任。“协议书”
由选派单位与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父母签字,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协议书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五、出国期间的管理
(一)留学人员须严格履行所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出国前已确定的留学目标和任务,留学身份和期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二)留学人员经批准的国外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工龄、公职等待遇不变。对原派出期限已满,但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逾期三个月之内回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仍由选派单位提供,超过三个月,回国旅费自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留学费用,按国家的同类标准执行。逾期的国外费用自理。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国内旅差费由各选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访问学者和高访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休假待遇。在国外留学期间,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以探亲、劳务输出、自费留学、旅游等方式出国。
(五)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留学人员尽快完成学业按期回省服务。各高校在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问题时,要统筹安排,预留一部分用于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其它派出单位。也要优先妥善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回省服务两年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或显著成绩者,可以再次申请公费出国留学或进行合作科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应完成原签“出国留学协议书”所确定的服务年限。根据有关精神,今后原则上不再以自费公派的方式选派留学人员出国。对
获得国外资助的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自费出国留学的渠道;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自费出国留学。但对取得了国外资助并又符合教学、科研需要的,可安排他们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科研或讲学。
六、出国留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手续时须持下列有关材料到省选派出国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审定:
1、《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即JW102表。
2、单位公函,其中包括:对留学人员前往国家、单位、导师、进修专业的认定情况并附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
3、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赴美国的留学人员还须提供IAP—66表原件。
4、政治思想集训及外语培训合格证明。
5、经公证的《出国留学协议书》。
(二)省外办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等手续。
(三)省外汇管理局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外汇手续。



1992年3月4日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各地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按《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确定了1994年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招标产品,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994年招标和审批的特定产品清单
一、招标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84136000
2 真空泵 84141000
3 离心通风机 84145990
4 二氧化碳压缩机 84148090
5 压滤机及真空过滤机 84212900
6 电子轨道衡 84238900
7 船用液压锚机、液压绞车及液压舵机 84253900
8 装卸船机 84261100
9 铝电解多功能联合机组 84261200
10 塔式起重机 84262000
11 多用途门机 84263000
12 船用液压起货机 84269900
13 集装箱叉车及普通内燃叉车 84272000
14 货梯及载客电梯 84281010
84281090
15 截煤机、凿岩机、隧道掘进机及矿用牙轮钻机 84303100
84303900
16 陆用石油钻机 84304111
84304119
17 低比压履带式海滩石油作业车 84304119
18 履带式行走钻机 84304129

19 联合收割机 84335100
20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84413000
21 纸浆模塑生产设备 84414000
22 纸塑铝复合罐及软包装生产设备 84418000
23 激光照排系统 84421000
24 涤纶长丝纺丝机 84440000
25 涤纶弹力丝机 84440000
26 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84440000
27 电脑绣花机 84479020
28 长环蒸化机 84514000
29 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及常温常压染色机 84514000
30 不带电脑的工业平缝机及三线包缝机 84522900
31 连续铸钢机 84543000
32 热连板轧机 84552100
33 车床 84589900
34 轧辊磨床 84609090
35 单、双点闭式、开式压力机及单、双点拉伸式压 84629100
力机
36 大理石、花岗石开采及加工设备 84649000
37 单板、成材干燥机 84659900
38 水力旋流器 84741000
39 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
40 注塑机 84771010
41 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
42 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
43 塑料薄膜吹塑机及塑料中空容器挤吹式成型机 84773000
44 炼胶机和辅机 84778000
45 塑料造粒机 84778000

46 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
47 直流稳压电源 85044011
48 交流稳压电源 85044012
49 不间断电源 85044020
50 电压、电流互感器、电抗器 85045000
51 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
52 手弧焊机 85153100
53 电子束焊机 85158000
54 电话机(含磁卡电话机) 85171000
55 电传机 85172000
56 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85184000
57 广播电视微波传送设备 85251010
58 广播电视发射及差转设备 85251010
59 单边带电台 85252099
60 黑白摄像机 85253090
61 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配系统 85299089
62 输变电保护装置 85353000
63 避雷器 85354000
64 非频率合成器型信号发生器 85432010
65 电缆 85445910
66 起拔道捣固车 86040090
67 拖拉机 87011000
68 牵引车(除汽车牵引车外) 87013000
87019000
69 高速摄影机 90071900
70 正射投影仪 90083000
71 彩色胶卷洗印、扩印、放大设备 90102099
72 测距仪 90151000

73 经纬仪 90152000
74 海洋重力仪 90158000
75 单导心电图机 90181100
76 牙科治疗设备 90184100
77 医用X线诊断机组 90221190
78 伽玛射线探伤仪 90222900
79 电子式弹簧拉压试验机 90241000
80 高频拉压疲劳试验机 90241000
81 布、洛、维式硬度计 90241000
82 电磁流量计 90261000
83 气体分析仪 90271000
84 色质谱联用仪 90272000
85 紫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87 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及其他 90275000
仪器及装置
88 数字万用表 90303190
89 汽车监理自动检测设备 90318000
90 单/多回路调节器 90328900
二、审批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船用柴油机 84081000
2 功率37千瓦(50匹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84089092
3 制氧机 84196000
4 液体灌装设备及包装机 84223010
5 斗式提升机 84254990
6 轮胎式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 84264100
7 履带式起重机 84264900
8 自动扶梯 84284000
9 推土机 84291110
84291190
10 沥青混凝土推铺机 84292010
11 震动式压路机 84294011
84294019
12 轮式装载机 84295100
13 挖掘机 84295200
84295900
14 矿用电铲 84305090
15 糕点生产线 84381000
16 造纸制浆设备 84391000
84392000
84393000
17 胶印机 84431100
84431900
18 平网印花机 84435000
19 清梳联合机 84451100
20 精梳机 84451200
21 自动络筒机 84454000
22 整经机 84459000
23 喷水织机及喷气织机 84463010
24 剑杆织机 84463020
25 片梭织机 84463090
26 非家用缝纫机 84522100
27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00
28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000
29 加工中心 84571000

30 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
31 热模锻压力机 84621090
32 冷室压铸机 84629900
33 木材削片机 84659600
34 长材刨片机 84659600
35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2031
36 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
立式磨、辊压机 84742000
37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84743100
38 日用制瓶机 84752000
39 轮胎外胎成型机 84775100
40 硫化机 84778000
41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1000
84789000
42 模具(汽车、家用电器) 84804100
43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4807100
44 大型减速机 84834000
45 水电成套设备 85023000
46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47 变频调速装置 85044090
48 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
49 光纤通信系统 85174011
50 PCM复接设备 85174011
51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5174090
52 图文传真机 85178211
85178212
53 数字微波通信信道设备 85251090

54 数字式卫星通讯地面站 85252019
55 无线移动通信系统 85252021
85252022
(含蜂窝、集群、无线寻呼、一点多址) 85252029
85279011
85279012
56 固定、移动、手持式无线电台 85252099
57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99
85291020
85299091
58 消防灭火、报警装置 85311000
59 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器) 85352900
60 用于电压在500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全封闭组 85372010
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61 其他用于电压超过1000伏线路的电力控制 85372090
或分配的盘、板、柜及其他基座
62 光缆 85447000
63 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10
64 压裂车、混砂车 87059090
65 油船 89012000
66 冷藏船 89013000
67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89019010
68 机动捕鱼船、加工船及其他加工保藏鱼类产 89020010
品的船舶
69 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
70 挖泥船 89051000
71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 90181920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90189090
73 X射线探伤仪 90221900
74 直线加速器 90222100
75 付利叶红外分光光度计 90273000
76 核磁共振波谱仪 90278000
77 X射线衍射仪 90301000
78 数字频率计 90304010
79 光纤光缆测试仪(含光时域反射计,光纤熔接 90308990
机,光功率计,光源)
80 动平衡机 90311000
81 三座标测量机 90318000



19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