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0:07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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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最近以来,一些试点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发展会员的工作。鉴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一些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具备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条件,原有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代理业务的问题也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
一、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暂停接收新的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会员,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除外。
二、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对现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进行一次调查,将我会所定表格(见附件)交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填写。各交易所要在4月30日之前将填好的表格报送我会。
三、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在4月15日之前将你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名单分类报我会。
附件: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经纪公司会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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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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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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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公司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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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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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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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 注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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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从事期货交易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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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交易所的席位及交易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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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门的从业人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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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成交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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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自营额与代理额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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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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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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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财行〔2006〕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 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实现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的目标,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劳动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为此,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具体实施步骤。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实行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依据《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情况选择试点企业,指导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试点单位(1998年3月-5月)。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试点企业的名单(每个地区和行业不少于5个企业)和各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从中将选择150家作为国家级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未入选的其他企业建议可作为行业或地方的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第二阶段:具体实施试点工作(1998年6月-1999年6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1999年7月扩大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经常了解和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试点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逐步加以推广。
三、认真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名师带徒取得显著效果的企业经验,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这项制度;要大力宣传名师带徒的典型,鼓励大批技艺高超的师傅积极带徒,言传身教,把高超的技艺和良好的思想作风传授给徒弟,使之成为跨世纪的合格技术工人,并使这一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企业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
为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行业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其它层次的以师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活动。

附件1: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
名师带徒,就是由具有精湛技艺、又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备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能大奖获得者、技术能手,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优良职业道德作风传授给具有一定技术等级(水平)的工人。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新形势下为提高技术工人素质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现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水平),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的比重有明显增加,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目标
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和技师评聘的基础上,以企业为核心,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逐步建立一支以高级工为主体、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技艺精湛的、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高技能、复合型技能人才队伍。到本世纪末,在全国7000万技术工人中,高级工比例要由目前的3.5%提高到4-4.5%;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22-25%。到2010年,高级工比例要达到或突破6%;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要提高到30%,达到140万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和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行业,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应更高一些。
二、基本要求
(一)师傅的资格
1.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技师以上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企业级、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2.以培养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高级技师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3.以培养高级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是具备高级技师职务的省级(行业)“大奖”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徒弟的资格
徒弟必须是工作作风优良、有敬业精神、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并具备相应的中级、高级技术等级或技师职务的工人。
三、实施内容
(一)基础工作
1.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劳资、教育(培训)部门为成员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企业劳资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生产任务和技术工人队伍的现状,确定师徒协议的内容,做好《师徒协议书》的拟定、审核和签约鉴证工作;要对企业内符合名师带徒条件的师傅和徒弟进行登记,确定名师带徒的数量,分期分批组织他们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实际,自愿结成师徒。
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帮助师傅的徒弟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徒弟提高技术(等级)水平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其提供培训服务。
4.企业要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操作场所,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二)师徒协议
师徒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对子,同时企业劳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师傅的实际能力确定由某一个师傅带一名徒弟或若干名徒弟。无论一带一或一带几,师徒双方都必须签订《师徒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师徒协议的内容包括:
1.传授的内容
《师徒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传授的内容,并尽可能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规定完成每一指标的时间。
2.师徒职责和义务
师傅的主要职责是传技能,同时帮思想,带作风,包安全。对徒弟的技术(业务)能力缺什么补什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要结合技术攻关项目和高难度的生产任务进行高技能的传授,切实把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要在传授技艺的同时,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切实完成《师徒协议书》上规定的各项任务。
徒弟要尊重师傅,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实践,真正做到技术上等级,思想有提高,作风有转变,安全无事故,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3.协议期限
企业的劳资、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工种或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3年。
4.协议目标
徒弟要在原来的技术等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或一个台阶。
5.协议鉴证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对协议进行鉴证,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考核与资格认定
1.协议期间,要定期进行阶段性考核,如每季度或半年考核一次,检查培养效果。
2.协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对徒弟进行技能鉴定。经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
对少数未满协议期,但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的要求,通过了技术等级(水平)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准予提前结束协议。
经考核徒弟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可适当延长协议期。两次考核仍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取消协议不再延长。
(四)使用与待遇
1.对于协议期满经终结性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
2.对于未满协议期,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外,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2.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企业实施这一制度的指导,将之列入工作日程;主动协同行业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各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3.各行业部委应做好本行业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规划工作;并配合地方劳动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时,垂直领导的行业要制定一套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名师带徒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
(二)资金保障
1.企业每年可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中提取适当比例(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用于实施名师带徒制度。
2.可从每年的利润留成中划拨一定数额建立名师带徒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这一制度。
3.可从有关技术攻关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4.可广辟财源,采取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三)政策扶持
1.对于带徒质量高的师傅,由其所在企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如按月发给师傅津贴或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等)。
对于少数徒弟,在协议期间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由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2.对于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3.对于经过师徒帮教活动,提高了技术等级(水平)的徒弟,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监督评估
1.企业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劳资部门、人事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实施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保证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2.当地劳动部门要及时了解和监督《师徒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做好阶段性考核和进行终结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之保质保量。

附件2:师徒协议书(参照样式)
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本人需要,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自愿拜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为师,自签定本协议书之日起,我俩确定为师徒关系。为提高徒弟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我俩愿意订立包教、包学、包会协议。
____师傅的职责:(其中包括传授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____徒弟的职责:(其中包括学习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签约人:师傅(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徒弟(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鉴证部门: 企业劳资部门:
(盖 章)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二份留签订协议的师傅和徒弟,一份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