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郭英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2:26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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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

郭英儒


  王老吉终于被叶征潮起诉了。目前法院何时立案尚不得知,法院对这个案子也是很谨慎的,毕竟已经引起了这么多舆论上的重视。民众之所以重视这个,也是让三鹿奶粉给吓怕了。毕竟那场风波,让人无法对中国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无法对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足够的信任,就连捐款一个亿的王老吉也不例外。

  起诉王老吉,并不等于不支持民族企业,也不等于忘记了这个企业在为灾区捐款捐时捐出天文数字的表现。也许正是源于对民族企业的爱护,才更应该严格对待它成长的每一步。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难道一味的溺爱就是亲父母,挫折教育的都是后爹妈?哪个不能接受批评的孩子能进步?企业也一样,老百姓就是你的衣食父母,还不能提点意见了?然而王老吉不能理解,当叶征潮发给他们律师函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谨慎对待,王老吉置之不理,逼得叶征潮只能提起诉讼。网上总拿捐款一个亿来说事,好像捐了那么多钱,大家不管怎么的也得支持它,喝它。那是不是只要做过慈善的,就永不问责了呢?黑社会捐个一个亿,就可以随便杀人贩毒,大家就得一味忍受,不能吱声?虽然例子举的极端了点,但道理一样。再说,这一个亿的捐款,不是早就受到质疑是一次商业炒作的策划吗?企业的原意是否出于慈善,我们尚不得知。更不能因为它的捐款而放弃质疑的声音。

  王老吉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实在让人觉得太过愚蠢,或许它还以为是会有05年北京那次诉讼同样的效果?难道它没有考虑王老吉已经不是当年的王老吉,你可是捐款一个亿啊!难道它忘了三鹿刚倒下,大家神经还很紧?王老吉开始的态度好像很无所谓。首先叶征潮发出律师函的时候,置之不理。然后当卫生部在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大公报记者有关王老吉问题,明确指出关于王老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也发布过名单,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的确不包括在内。这个时候,全国的媒体都注意到这个话题,并给予报道。可王老吉却选择了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声明书,从自己配方的合法和传统两个角度,证明是媒体胡说八道,其实意指卫生部做法错误。而后又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粤食协)会长张俊修带领协会一批人等召开紧急说明会,为王老吉喊冤,似乎以为协会的话好过当事人自己证明。但大家都明白,这些所谓的协会不过是企业的狗,哪有骨头就往哪走。张俊修在屏幕上的表现也颇为滑稽,很是气急败坏。而作为王老吉本身,却并没有出现,躲起了猫猫,似乎为了掩饰协会与其的关系。其实谁又看不出来你们有一腿呢?

  我们再看他们所依据是哪条法律。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指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将“王老吉凉茶”备案。《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食品卫生法》颁布及生效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王老吉备案已经是二OO五年的事,《食品卫生法》早就生效了,在其中并没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样的规定,因此本身这个备案已经没有了实际效力,现在拿这个久远的部门规章来对抗国家法律,恐怕是行不通的。另外《食品安全法》今年的六月一日也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也就是说,目前也只有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而叶征潮也已经在其中查找,并无夏枯草的名字。所以王老吉在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的行为,今时明日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它为什么还非要咬着夏枯草不放呢?据说广东的凉茶中,大部分都有这个配料,夏枯草也是一个重要的去火药物。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成分在内,那么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没用了。其实消费者,包括叶征潮并不希望王老吉把夏枯草从配料中除掉,因为夏枯草虽然在很多中医论述中强调不能为脾胃虚寒者食用,同时很多广东人也都在网络上表达过,不是什么体质的人都可以喝广东凉茶的,但也有很多脾胃正常的人是可以喝的,并有效果的。因此,完全可以保留这个配料,由卫生部将其添加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但是王老吉一定要有适宜人群的警示,让可以适用的人继续畅饮,让脾胃虚寒的人另选其他饮品。王老吉重视到这一点,才是它继续保持国有饮料龙头位置的途径。有一个适宜人群的警示标志,势必会失去一些消费者。但是如今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弄的似是而非,王老吉将失去更多的顾客,包括完全可以饮用并达到去火效果的顾客群,因为在这场争论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是不能完全相信有争议的食品的,还不如避而远之。而且真的喜欢这个饮料的人,是不一定会在意这个适宜人群标志的。试问哪个香烟上没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字样?有几个烟民又因为这个而不吸了?喜欢你就不怕伤害,但是怕隐瞒。

  所以说王老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实在不是一个负责任大企业的做派,反倒很猥琐,很激动。不是去想怎么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消灭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夏枯草能不能吃,而是谁能吃。王老吉,你真够愚蠢的。这样的问题争吵的时间越长,对你就越不利,还不如正面接受,积极改变,不要期待用法律的滞后和疏漏,来遮掩你的不道德与不负责。你会失去的更多。

  至于卫生部,它的牌让人看不懂,先是出来说王老吉的一些成分不在它制订的名单中,然后又马上澄清,夏枯草曾经备案过,是合法的。自己打自己,打的痛快淋漓,要是王老吉有卫生部这样的“魄力”,勇于承认错误,那今天的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可惜这一切复杂都是卫生部的无能和出尔反尔所造成的。先是出台的规章和法律,前后冲突,而卫生部在依法许可中,又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许可。而且笔者在亲自买了几瓶各类去火饮品及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同样是王老吉,东莞的和绍兴的,其批号是不同的,前者为卫食健字,后者为浙卫食字,也就是说前者是保健食品,后者是食品。同样在金银花露的产品中,也一样,湖北生产的就是药品,浙江生产就是食品。我不懂专业上的事,但我喝着都是一个味儿。食品、保健食品是有很大区别的,生产不同的东西就要做不同的事。比如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吉属于保健品,那就必须要标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应当是属于食品的一种,但是相对要求更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6740-1997”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王老吉是打着去火的宣传语的,这不是调节人体机能的?而且夏枯草不适宜脾胃虚寒的人食用,无论是中医著作中,还是在广东民间都有这个认识。因此为何不被卫生部定义为保健食品,我十分费解。也正是因为卫生部这一做法,才导致这个案子的复杂。王老吉也觉得自己有法有据,无所畏惧。作为一个这么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做起事来却如此标准不一,前后反复,实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实叶征潮应该告卫生部更适合,虽然输的几率更大了,可是让大家看到了食品安全背后是谁在出问题。

  说了一大堆,其实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把事情复杂化了,如果只是迷信法律,那并不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尤其对于这么宽容的中国老百姓来说,一个诚恳的认错态度,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人心也不在你这了。你真赢了吗?叶征潮从起诉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永远的赢了。真的希望食品安全,希望王老吉这样的企业多赚钱,希望卫生部这样的机关更清廉。愚昧和无能,靠掩盖和转移重点,是改变不了的。积极的改变,更是保留传统的必要做法。而愚昧和无能也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真的负起责来,其实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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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是指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患者,以及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指定的定点医院接收救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在市精神病医院未建成之前,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承担)、市传染病医院为城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院。其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患者,市精神病医院(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市传染病医院(在市传染病医院未启用之前,暂由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救治)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四条 市110报警中心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发现(或群众报知)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后,应当及时直接护送病人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派人界定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病人死亡的,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城市医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救助管理站报请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紧急危重病人时除外)。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护送证明、救助管理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经定点医院救治后,可以出院的病人,救助管理站要及时与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救助管理站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第八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记账。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出院2日内,市救助管理站要将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汇总核实,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作为年终结算依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费用每半年核算一次,直接拨付各定点医院。
  第十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对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审核划转救助费用,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行业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公安部门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违反本办法的,给予以下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或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在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过程中,擅自超出规定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缴被骗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5号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沾益县和马龙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核定受理、初审、报批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采取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后(较大项目需召开听证会),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及本人签名。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规划管理各阶段容积率指标的审查、审核工作。凡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容积率指标突破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