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王斌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52:55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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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公司僵局实质上由于公司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冲突,造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就包括公司经营决策在内的重大事项有效通过决议而引发公司治理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事实状态。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僵局主体利益预期的同向性、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非违约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陷入瘫痪。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将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混为一谈,许多论著和案例经常将公司控制股东的压迫以及滥用公司财产等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关系“僵化”表述为“公司僵局”,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僵局的上述特征,不当地扩大了公司僵局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厘清。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4.30节规定的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情形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外,还包括:“……(ii)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已经、正在或者将会以非法的、压迫的或者欺诈性的方式行为;……(iv)该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公司压迫的外部表现。对于公司压迫,可从广义和狭义上分别加以理解。广义上的公司压迫,可根据控制股东压迫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二是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亦即狭义上的股东压迫行为,有学者又将其分为压制行为和逐出行为, 这显然是从压迫目的出发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实践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迫可能体现为狭义意义上的直接压迫,也可能体现为利用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公司财产等方式形成的间接压迫,甚至会出现二者的混合,但无论哪种压迫行为,都必然伴随着冲突各方利益的逆向激烈对抗以及控制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单边主导,这显然都不是公司僵局的特征。

至于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联系,则主要表现为二者具有趋同的形成原因,即股东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或在公司经营或控制权问题上相互猜疑等原因所产生的情感上的不合。若这种情绪对立导致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在一段时期内无法有效通过关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决议、并致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陷入瘫痪时则形成公司僵局;而当这种情感危机恶化到一定程度,演绎为控制股东一方完全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压迫的方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则形成了公司压迫,正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说:“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 需要注意,在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运转机制及对外经营状况仍保持正常,控制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往往仅造成公司内部层面的股东利益冲突,而对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不大;而在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方式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场合,情况就变得尤为复杂,此时除中小股东遭受不利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往往也将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风险。

参考资料:
1、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Nutshell Series),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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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部门、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包括试用期转正,下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黄牌警告制度是指出现前述问题但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而实行警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及街道、乡镇和各级机关(不含中直、省直在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被一票否决的个人,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因一票否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不得晋级。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黄牌警告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五条 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下列权限实施:
  (一)区、县(市)和市管及以上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街道、乡镇和区、县(市)管及以下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特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事故和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标的;
  (五)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区、县(市)发现两处,街道、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
  (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否决和警告权时,应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或《黄牌警告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各类表彰奖励时,应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和晋职晋级。
  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给予的表彰奖励和已晋升的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表彰奖励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关区、县(市)有对应否决或警告而未否决或警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可责令或督促有关区、县(市)对其作出否决或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用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市集中统一管理的城建档案范围:
一、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城市地形地貌,城市经济、技术、人口、文教、卫生、科研、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勘测、测绘等图纸、图表、图片、照片、影片、统计资料、文字材料、录音带、录象带等。
二、城市规划档案: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分期规划、国土规划、各专业规划方面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三、城市管理档案:征用土地执照、建筑执照、建筑用地现状、抗震加固方面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四、市政工程档案:主干道、干道、大中型桥梁、立交桥、重要的涵洞、隧道、暗渠工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污水处理工程、江堤、护岸、江河治理设施方面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五、公用设施档案:
1、引水工程、净化工程、水厂以及管径七十五毫米以上的供水管线、消防设施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2、跨越市区的特高、超高、普高线路,地下电缆、市区架空线、调度楼和一、二次变电所工程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3、城市照明的地下电缆、架空线路(主要街、路)工程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4、通讯电缆、架空线路(干、支线)、机房、微波、广播、电视工程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5、供热管线、加压站、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及管线工程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6、供气管道及设施方面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7、电、汽车线路及沿线工程方面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8、公共厕所及垃圾场(站)的设置图。
六、园林及古建筑档案;古建筑、古遗址、革命遗址、革命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公园、绿地、苗圃、名花古树等方面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七、交通运输档案:穿越市区的铁路、铁路区域的总平面图及地下管网、车站、货场、桥涵、隧道和公路、公共交通、客运站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八、工业建筑档案:电厂(站)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省营厂、矿的全厂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市属较大的厂矿总平面图及地下管网的竣工材料或现状图、文字材料。
九、民用建筑档案:
1、住宅小区建筑,市直管六层以上住宅楼、公寓楼、企事业单位八层以上住宅楼、公寓楼的竣工材料;
2、各级机关的办公楼、科研楼、试验楼、会议室、俱乐部工程的竣工材料;
3、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学、重点小学的办公楼、教学楼工程竣工材料;
4、文化馆、体育馆、游泳池、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5、商店、商场、旅店、饭店、冷库、服务楼、浴池、宾馆、粮油库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6、医院、血库、药库等工程的竣工材料。
十、人防工程档案:地道、坑道、地下室及穿越市区的地下军事工程的竣工材料。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工程的竣工材料,环境治理统计材料,环保科研成果材料。
十二、建筑设计、施工档案:标准设计,先进性、典型性设计全套材料;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全套材料。
十三、城建科研方面的成果、统计材料和城建法规文件。
十四、各县及郊区总体规划全套材料。
十五、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二条 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城建科技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工程竣工后,将城建科技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系统整理出三套,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填写保管期限和注明密级,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由施工单位
向建设单位移交两套,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
第三条 凡在吉林地区内建设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须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及时编好竣工档案。不能编制竣工档案的施工单位,不准招标和投标,不准进行建筑施工;对能编制竣工档案而不编制或不认真编制竣工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
管理部门要给予罚款。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和签发施工执照时,应在批件和施工执照中写明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材料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征用土地和领取施工执照前,要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工;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要通知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人员
参加验收,交接竣工档案;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人参加验收,审核竣工档案。没有竣工档案或没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验收书上签字的工程,不算竣工,建设银行不予结算拨款。
第五条 驻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都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要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办理好交接手续。原有档案仅有一套的,要由产生或使用单位负责复制一套,原件交给市城建档案馆保存,复制件由本单位保存,
所需费用由复制单位承担。对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和目录的单位,城建档案馆有权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内给予罚款。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网在覆盖前,要按城市统一座标、高程进行实测,绘制整理出准确位置的竣工档案材料,在交付使用时报送城建档案馆一套。
第七条 凡是地下管网没有绘制出准确的竣工图或现状图的单位(包括以前工程及厂区内的管线),都要按城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绘制出现状图,于一九八六年报送城建档案馆一套。
第八条 建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对档案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在半年之内向城建档案馆补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转移使用管理关系时,其档案亦要随之移交,并要办好交接手续,同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备案;凡停建、缓建、合建、转为他用的建设项目的档案,各有关单位要妥善保存,不得散失,重点工程项目要报送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十条 凡若干个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要以专业、工程项目结合地域、时间进行分类编号,代字一律使用汉语拼音,代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做到分类科学、排列系统、查找方便。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档案价值的鉴定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归档的城建科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备有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变质和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要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办好阅览室,为各单位查阅使用档案提供方便。查阅和复制绝密档案要经市有关领导审批。查阅和复制城建档案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移交单位
除外)对利用情况要建立登记、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五条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行政部门的职能,负责管理全市的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直接领导,业务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明确领导责任,建立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由城建部门管理,并要确定专人和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省规定抵触时,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198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