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间商会介入公司僵局救济的新参考/王斌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17:32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由民间商会介入公司僵局救济的新参考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采用诉讼的方法寻求救济易产生高成本、低效率、与当事人日常生活的隔阂以及律师的不当介入等种种弊端,因此,以第三方调解制度为其理论原型的替代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就为西方国家广泛应用。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都是通过和解以及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ADR)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而在我国,对民商事纠纷采用第三方调解的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只能说是处于起步阶段,诉讼之外的调解职责按有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在实践中调解事项也仅限于公民日常轻微民事纠纷,像公司僵局这类较复杂的商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得到解决。
在接管制度方面,美国法上的临时接管人和临时董事制度都意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遭受的营运损失,但都存在公权力干预私法自治的理论垢病。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高度行政干预下的计划模式向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市场模式的转变,长期处于压抑下的民商事主体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刚刚有了复苏,立法正不断致力于加强对私主体的权利保护,而与接管公司息息相关的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制度也并不发达。在此种形势下,在公司僵局救济问题上不加选择地引进这两种公权力影响公司自治的制度可能会造成法院、公司与接管人三方之间新的矛盾冲突,并有将对私主体的权利压制由行政领域转移到司法领域之嫌。
综合上述理由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笔者认为,应由民间商会介入对公司僵局的救济,履行诉讼前的调解和诉讼中的接管职能,以拓宽僵局救济渠道和降低僵局对公司所造成的营运损失。
我国的民间商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简称全国工商联。该会成立于1953年,是我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2007年该会直属的行业商会组织和下设的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已达8000多个,会员单位已达200多万家。全国工商联积极参政议政,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商务交流、促进工商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会章程第四条第11款规定:“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这体现出其行业自律的功能,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这种行业“自律干预”往往是司法干预商事领域的重要辅助手段。随着我国政府的职能由权力型向服务型转化,民间商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应当得到进一步加强。
由民间商会在司法介入前对公司僵局进行调解,在司法介入后履行对公司接管职能的优势主要表现为:1、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2007年3月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案件8105007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为4382407件。而2006年全国法官的数量却只有18万左右,比2001年的21万减少了七分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已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列为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极力倡导包括民间的、非官方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由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介入调解,力争构建一种“权力类别多元化”的状态。 可见,建立由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在诉前对公司僵局纠纷予以先行调解的法律制度,是对丰富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可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同时,避免无谓的公司僵局诉讼和减轻法院负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2、降低公司损失,防止股东滥诉。民间商会往往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商业经营理念和战略,在公司僵局无法调解时由其接管公司经营管理能更有效地避免公司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对公司股东而言在感情上也易于接受本行业协会的接管;在经调解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可为下一步的诉讼过程提供重要的参考;在僵局无法调和法院作出强制股份收购或解散公司的裁判时,民间商会又能结合公司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力等因素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司财产估值状况,协助法院确定公正合理的股权收购价格;在因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民间商会可以配合法院组织评估、审计等机构开展清算工作,协调冲突各方利益,为清算的顺利完成保驾护航。同时,由民间商会先行调解的制度可以防止一些用心不良的股东动辄滥用诉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对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
当前,我国的民间商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认同度不高,对会员的约束性不强;采用的是会员自愿加入制,调整范围有限等等。应适时在立法上加强其行业自律功能,使之能及时介入并有效实施公司僵局救济。在会员入会制度上,应仿效律师协会的法定加入制,保证其会员的广泛性,以便于统一组织、管理和约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计划财务局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做好我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近期我院将召开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具体时间随后在院网通知)。现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由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组织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一)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学习《通知》、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二)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应以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在人员、时间、检查内容等方面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确保按质按时完成我院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的工作。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对2006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二)查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各单位要通过审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对照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

(四)做好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从自查自纠的10项主要内容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光盘(另行下发),按照《通知》说明及院补充说明(随后在院网通知)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各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同时将电子数据作为附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

三、认真做好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的工作。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的中央单位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一)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均要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准备齐全,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挡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重点检查工作。我院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

四、认真做好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的工作。被重点检查单位及未被重点检查单位均要做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自查自纠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从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做好整改报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将整改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写出整改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1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改善黄山风景区内线交通状况,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专线客运工作,黄山风景区交通、公安部门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旅游客运公司,负责经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业务,并在汤口镇寨西设立旅游客运换乘中心总站,在黄山南大门汽车站和汤口镇东岭头设旅游换乘分站。
第四条 本市公务用车和凡属抢险救灾、紧急救护及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等车辆可以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旅游专线,其他客运车辆不得进入。凡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游客(除步行者外)应在换乘中心总站或其它站点换乘内部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必须在核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Ⅱ标准。
第七条 承担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的企业必须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从事旅游客运运输经营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运输票价由黄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