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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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2004-2005年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在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我部决定2006年下半年开展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检查自2006年7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7月下旬-8月底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对照有关法规开展内部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2006年9月初-10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血站、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12月底卫生部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血站:根据《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检查血站采供血资格、献血者管理、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情况,重点对人员资质、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和登记情况、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运输的过程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以及储血点情况进行检查。
(二)单采血浆站: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法规文件,以及2006年3月我部联合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检查单采血浆站血源管理、体检、化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的落实情况,在单采血浆站转制期间,重点要对供血浆者身份进行核对(有无跨区域采集血浆)、原料血浆采集量与采集间隔、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使用后的处置情况以及原料血浆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血站提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经审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用血是否经过检测。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有无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临床用血是否全部经检测合格。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血液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的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继续保持打击违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血液安全。
(二)2006年11月10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见附件)上报我部卫生监督局。总结不但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如检查的机构数、检查人数等)、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还要统计2005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处理对各根据各地检查及我部组织的抽查情况,对工作开展迅速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血液管理执法检查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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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三、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五、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六、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应重视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部门的作用,上述部门应恪尽职守,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并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九、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十、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2〕35号

各寿险公司: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各寿险公司相继推出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以及万能产品等新型产品,对促进寿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新型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由于管控不力,误导宣传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投诉及退保纠纷在近一段时间来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维护广大寿险消费者的利益,各寿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寿险产品的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1第6号令),高度重视新型产品的销售管理,研究防止误导宣传以及加强营销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各公司要深入基层了解新型产品的销售情况,对已经产生的误导问题要严肃处理。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我会将于近期听取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如何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防止误导宣传的汇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寿险新型产品销售的管理。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查出的误导行为,我会将按有关法规追究保险公司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取消违规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办违规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罚决定。

   

  二OO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