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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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删除第二款。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修改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将第三款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⒈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六、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
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由各级地税机关确定。”
增加一款:“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该条第二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该条第三款。
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批准。”
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将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十三、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税机关、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十四、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省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第二十二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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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回族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回族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我市回族殡葬管理工作,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可以实行土葬,提倡薄葬速葬,文明节俭。
三、鞍山市辖区内的回族公墓地,是经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安葬亡人的专用公墓地,受法律保护。
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族公墓地的监督、检查及有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五、经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回族公基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和经营。如有偿经营,必须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公墓管理单位设置必要的公墓管理机构、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回族公墓地的管理单位对回族公墓地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分片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滥挖墓穴,不准在公墓地区内设家族基地。
七、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土葬墓穴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超过0.7米。
八、回族公墓地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从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热情周到服务,不准违规办事,不准收取礼金。
九、回族公墓地管理单位要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墓养墓的原则。每个墓穴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扣除成本费用后,主要用于公墓地绿化、美化、维修和建设。
十、办理回族等少数民族亡人土葬手续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
(一)本市居民死亡,凭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非本市人员在本市死亡,凭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十一、本市回族居民死亡后,必须使用回族殡葬服务部的运尸专用车,严禁使用其它车辆运送尸体。未经回族殡葬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外市、县运尸专用车不准来本市接运尸体,医院不得擅自放行。
十二、回族殡葬服务单位运送尸体,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对带有烈性传染病的尸体,医疗、殡葬服务单位要采取防止传染措施,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作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包括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等。党管人才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2.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趋于多样、流动显著加快,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够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更好实施和建设人才强国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整合力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好人才工作,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或系统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所属系统内人才资源规模比较大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坚持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工作。
7.促进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科学划分有关部门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8.切实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自觉做好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认真落实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以灵活机制做好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
9.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10.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安排等,都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文件和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注意上下衔接和政策配套。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通过第三方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有效办法。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18.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暂无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20.强化理论指导。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运用,提高成果转化率。加强人才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
21.保证人才投入。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大人才项目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22.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