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4:40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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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3]17号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管理工作,增强煤矿企业安
全意识,根据《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安委办字
〔2002〕6号)和《吉林省深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
准及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1.市、县两级所属地方国有煤矿。
2.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经省、市、县三级政府验收
合格的乡镇煤矿(含通化矿务局已划归地方政府行业管理的
矿办小井)。
3.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已确定为在建的矿井。
4.在白山市范围内新开办的乡镇、集体、个体及地方
国有煤矿。
(二)征收标准
按照“规模不同、安全风险责任不同、缴纳金额不同”
的原则,抵押金标准定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含6万
吨)缴纳1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含3万吨)、6万
吨以下的(不含6万吨)缴纳8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
的(不含3万吨)缴纳5万元。
矿井生产能力由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
定。
二、征收办法
(一)地方国有煤矿由其归属的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全额收取。
(二)乡镇煤矿(含个体、股份、集体等)由市、县两
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煤矿直接收取。其中,市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收取10%,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90%。
(三)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安全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的收取比例。
三、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
必须设立存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
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使
用和管理情况。
(二)每年1月份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和缴纳时间。
(三)每年年初,由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县(市)区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行政区
域内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其所属的
地方国有煤矿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及相应分值,年末分别进行考核。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矿
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可转为下一年度,不再重新缴纳;对未
完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分别按得分比例扣罚,应得分值低于50%的,罚没全部安全
风险抵押金。同时,市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对县级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未完成的将从
县级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具体奖励、处罚办法另行规
定。
地方国有煤矿奖励、处罚办法由其归属的政府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参照乡镇煤矿执行。
(四)对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按照《2003年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作出相应处罚。矿主不及时按规定缴纳罚款,由安全风险
抵押金抵顶,数额不够的限期补缴。
(五)发生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或1人死亡事
故的矿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的40%;发生3人以上
(含3人)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事故的矿
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的矿井,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根据情节加重处罚,同时
补缴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出现缺额的矿井,应及时
补充,并在每年1月份全部补齐。
(七)未发生事故或违规、违章行为的矿井闭坑时,安
全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矿主。
(八)安全风险抵押金罚没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煤矿进行抢险救灾。
2.表彰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煤矿。
3.补充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经费。
4.购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装备、设施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办矿单位、办矿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有关
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或不全额缴纳的,有关
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其生产活动视为非法。
(二)要严格规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制度,每年定
期公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部门
定期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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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近年来,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公安、保卫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保障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医院的治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重大、特大盗窃案件不断发生,流氓滋扰活动猖獗,
打砸医院、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十分突出,刑事、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管保卫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认真解决医院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医院职工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医护人员和职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
惩分明。要配备一定的护卫力量和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当前医院的治安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各医院必须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凡属一级医院应有人分管保卫工作,二、三级医院应设保卫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卫干部。对保卫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用。有条件的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院卫队,加强对医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门诊、急诊部的治安巡逻。医院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精神,认真解决保卫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支持、协助医院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对医院等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0年12月15日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1992年8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原则,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理部门的审批权限,按《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拟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由受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开发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预报内容包括:地块的编号、位置、面积、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出让价格、效益测算等。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照《暂行规定》和不低于基准价的原则,直接同用地单位协商,达成意向性协议后,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填写《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按《暂行规定》第十条批准。
  2.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合同(草案)》和《出让呈报表》后,向受理部门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书》。
  3.受理部门凭《通知书》与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正式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向审批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费用。
  4.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合同,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向受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受理部门报送《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1、《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2、受让者拟制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方案(包括开工时间和建设工期)。
  3、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4、进行土地房屋开发经营的,还须报土地房屋开发经营资格批准书的副本。
  凡未按以上规定报送材料的,由受理部门限期补报,逾明未补报的,原件退还。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拙让和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部门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方案、报市“开发办”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编号、位置、面积、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底价、效益测算等。
  2、受理部门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发布招标书或拍卖公告,以及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3、受理部门办理投标或拍卖的有关准备工作。
  4、受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或拍卖,并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签发决标书或拍卖书。
  5、中标者或竞买成交者持决标书或拍卖书与受理部门签订《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审批部门交付出让金和有关费用。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受让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者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