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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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13号

1989-02-02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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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准确地掌握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研究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
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我部决定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每一年统计一次。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公署财政部门的法制工
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
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每年度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年度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件
-----------------------------------------------------
| | | | | | | |行 政|
| | 受理情况|申请人| 被申请人 | 申请复议事项 | 已审结 | | |
| | | | | | | |赔 偿|
| |-----|---|-------|-----------|-------------|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 | | |法|县|地|省| | | | | | | | | | | | | | |未| |赔|
| | | | | |人|级|∨|级| | | |行| | | | | | | | | | | | |偿|
|件|受|不|其|公|或|政|级|政|其|行|行|政|行| |其|撤|维|撤|变|确|责|其|审|件|金|
| | |予| | |者|府|政|府| |政|政|强|政|不| |回| | | |认|令| | | |额|
|数| |受| | |其|财|府|财| |处|许|制|收|作| |申| | | |违|履| |结| |∧|
| |理|理|他|民|他|政|财|政|他|罚|可|措|费|为|他|请|持|销|更|法|行|他| |数|元|
| | | | | |组|部|政|部| | | |施| | | | | | | | | | | | |∨|
| | | | | |织|门|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门|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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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业务范围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 | |注| |
预|税|有|财|会|册|其|
算|收|资|务|计|会| |
类|类|产|类|类|计| |
| |类| | |师|他|
| | | | |类| |
| | | | | | |
| | | | | | |
-|-|-|-|-|-|-|
27|28|29|30|31|3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核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总件数”,是指本统计年度共收到财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二、4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
三、6栏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
四、10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7~9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五、11栏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
六、12栏中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核准等。
七、13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
八、15栏中的“不作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作为行为。
九、16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1~15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十、“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年度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十一、23栏中的“其他”,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7)行政复议
申请受理后转送的案件等。
十二、24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年度内尚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撤回申请或转送结案的案件。
十三、25、26栏中的“行政赔偿”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件数”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赔偿金额”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四、27栏中“预算类”,包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
十五、32栏中的“注册会计师类”,包括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等。

附件二:

————年度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年度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件
-------------------------------------------------------
| | | | | |行 政|
| |原 告| 被告 | 复议后应诉情况 | 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 | |
| | | | | |赔 偿|
| |---|-------|-------------------|---------------|---|
| | | | |市| | | |应 诉| | | | | |
|总| |法|县|∧|省| | | | 审理与判决 | | 审理与判决 | | |
| | |人|级|地|级| | |机 关| | | | | |
|件|公|或|政|∨|政|其|应|---|-------------| |-------------| | |
| | |者|府|级|府| |诉|原| | | | | | | | | | | | | | | | | |赔|
|数| |其|财|政|财| |件|具| | | | | |限| | |应| | | | |限| | |件|偿|
| |民|他|政|府|政|他|数|体|复|撤|维|撤|变|期|其|未|诉|撤|维|撤|变|期|其|未| |金|
| | |组|部|财|部| | |行|议| | | | |履| |审|件| | | | |履| |审| |额|
| | |织|门|政|门| | |政|机| | | | |行| |结|数| | | | |行| |结|数|∧|
| | | | |部| | | |行|关|诉|持|销|更|职|他| | |诉|持|销|更|职|他| | |元|
| | | | |门| | | |为| | | | | |责| | | | | | | |责| | | |∨|
| | | | | | | | |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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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业务范围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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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
| |国| | |册| |
预|税|有|财|会|会|其|
算|收|资|务|计|计| |
类|类|产|类|类|师| |
| |类| | |类|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29|30|31|32|33|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核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总件数”,是指本统计年度共收到财政行政应诉通知的总数。
二、7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4~6栏所列种类以外的被告,如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2)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
三、报表中的“应诉件数”,是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四、报表中的“审理与判决”,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
五、16、24栏中的“其他”,包括驳回起诉、终结等情形。
六、报表中的“未审结”,是指在本统计年度内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裁定的案件。
七、28栏中“预算类”,包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
八、33栏中的“注册会计师类”,包括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等。

附件三:

————年度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及说明
————年度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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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实施机关 | | | 按财政业务范围划分 |
| |---|-------|当|当|-------------|
| | | | | | | |事|事| | | | | | | |
| | | | |市| | |人|人| | | | | | | |
| | |法|县|∧|省| |申|提| | | | | | | |
| | |人|级|地|级| |请|起| | | | | |注| |
|总|公|或|政|∨|政|其|行|行|预|税|国|财|会|册|其|
| | |者|府|级|府| |政|政|算|收|有|务|计|会| |
|件| |其|财|政|财| |复|诉|类|类|资|类|类|计| |
| |民|他|政|府|政|他|议|讼| | |产| | |师|他|
|数| |组|部|财|部| |件|件| | |类| | |类| |
| | |织|门|政|门| |数|数| | | | | | | |
| | | | |部| | | | | | | | | | | |
| | | | |门|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核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总件数”,是指本统计年度共做出财政行政处罚的总数。
二、7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4~6栏所列种类以外的实施机关,如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2)一个行政处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实施的。
三、10栏中“预算类”,包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
四、15栏中的“注册会计师类”,包括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等。



2000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 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易水毁、难养护、路况差的薄弱路段和设计标准低、严重超龄、急需大中修处理的老油路以及严重缺桥少涵的路线,认真摸底,重点处理,逐步进行恢复完善。

第十九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主动控制,防患于未然,发生水毁未恢复的项目要调查清楚,及时设立标志,防止事故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毁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时恢复;发生重大水毁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清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进行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是养路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路、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忻政发[2004]6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