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期,泽州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对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起了带头作用。为在全市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加大对质量信誉等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借鉴泽州县政府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
暂 行 办 法
(泽州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全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泽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是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企业质量信誉工作进行评定,并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凡我县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工作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等级以上的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和山西省名牌产品时,给予优先申报;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优先予以认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帮扶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诚信创建工作。
第六条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省或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国家、省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家、省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地市厅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服务工作;市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离市出席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地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