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2:23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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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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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09〕16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下同),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并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城市用水计划及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实际需要用水量等,在每年年底前下达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和有关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过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过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要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超计划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1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11%—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21%—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31%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加价水费要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未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结次日起,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对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一、为了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招生来源的种类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
三、编制计划的原则
1.编制国家任务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国家及各地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以“按需招生”为原则。
为保证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对这些地区的考生可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
2.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和有利于择优录取的原则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同时要明确预备生源。
3.跨省招收自费生的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情况安排。
四、编制计划的程序
1.凡有跨省招生任务的中等专业学校,属国务院部、委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部委审批、汇总;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业务厅(局)审批,由该业务厅(局)按行业系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最后核定、汇总。
2.国务院部、委将本部门所属学校和本系统的地方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跨省招生计划,以附表一的样式,按国家任务、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四部分分别填报。
3.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各部、委报送的跨省招生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部门、分省、分学校编制全国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于4月1日前下达各地、各部门执行。
4.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跨省招生计划,尽早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发送分校、分专业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5.跨省招生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做个别调整的,应由有关部门在5月15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委托培养招生,应将合同书按规定日期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登记。各地以此为依据安排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不得更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凡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