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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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汤加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汤加王国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支持汤加王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
  汤加王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汤加王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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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钱其琛
副主任委员
  谢 非   马万祺   廖 晖   王启人   王英凡
  何厚铧   吴 福   曹其真(女) 何鸿燊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人林   马万祺   马有礼   王启人   王孝行
  王英凡   王雪冰   区宗杰   区金蓉(女) 叶一新
  田期玉   吕聪敏   朱祖寿   乔晓阳   刘本立
  刘明康   刘炎新   刘焯华   刘羡冰(女) 刘 镇
  安 民   许世元   许和震   许崇德   许辉年
  汤炳权   李水林   李 冰   李成俊   李延龄
  李荣融   李 康   杨允中   杨秀雯(女) 杨俊文
  肖蔚云   吴仕明   吴立胜   吴建璠   吴荣恪
  吴 福   何玉棠   何美华(女) 何厚铧   何鸿燊
  张伟超   张伟智   张廷翰   岑玉霞(女) 陆 昌
  陈邦柱   陈佐洱   陈炳华   陈振华   陈滋英
  邵天任   林笑云(女) 欧安利   罗立文   罗永源
  周礼杲   郑秀明(女) 孟学农   赵燕芳(女) 柯小刚
  柯为湘   柯正平   贺定一(女) 骆伟建   钱其琛
  高开贤   唐志坚   唐坚谋   唐树备   唐星樵
  黄龙云   黄汉强   黄如楷   曹其真(女) 崔世昌
  崔德祺   梁庆庭   梁 宋   梁秀珍(女) 梁披云
  梁金泉   韩肇康   释健钊   谢后和   谢 非
  蓝钦文   甄瑞文   鲍马壮   廖泽云   廖 晖
  谭民权   谭伯源   黎振强   颜延龄   潘汉荣
秘书长
  陈滋英
副秘书长
  李水林   谢后和   贺定一(女)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 民政部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在应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按规定不需要政府建房,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由于居住分散,有的离地方安置管理单位较远,服务管理工作困难较多,给这些老同志的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确定: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其配偶是军队安置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师职以上的离休干部,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可由军队干休所代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或营房的离退休干部,接到地方同意接收通知后,必须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组织、供给等关系全部移交有关民政部门。需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由本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代管手续时,
军地双方组织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军队干休所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其移交当年的经费,仍由原部队负责解决;从代管的第二年开始,民政部门按国家下达的标准,将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管理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对地方政府规定的由地方财政开支的生活福利补贴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
有关单位商定。属个人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按规定发给离退休干部;属集体使用的经费,由代管单位掌握使用。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和经常性的文体活动由代管单位负责。是党员的,临时组织关系可转到干休所党组织。医疗问题,经总后卫生部同意,仍按民政部安置局、全军离退休干部
工作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关于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疗问题的通知》([1987]政离发字第14号)执行。
三、民政部门对军队代管的离退休干部,政治上要关心,有关重大活动要通知他们参加,重大节日和住院时应进行慰问。他们的生活待遇,国家有政策性调整时,军地双方要及时落实。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部队给予协助。
四、此办法适用于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同类情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五、其配偶是自理住房分散安置远离军队干休所的,仍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199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