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9:49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微、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
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
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
四、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这次解决拖欠问题,举一反三,健全担保制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总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将本系统(辖区)的落实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经贸法〔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吸收、利用国外资金的一条灵活、便捷的渠道,为加速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东的强烈
反映和不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解决。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但任保证人”规定之前所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二、坚持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即还租责任主体是承租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担保单位根据其过错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金偿还原则上按租赁合同确认的币种执行。需调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到外汇调剂中心调汇。
四、有还租能力的欠租企业,能一次偿还租金的一次偿还的;不能一次偿还的,租赁双方和担保单位协商制定还租计划,欠租企业开户银行按还租计划督促归还。
五、还租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在现有贷款规模内给予支持。
六、还租有困难又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欠租项目,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租,所还租金以后由担保单位向企业逐步收回。其中财政部门出资偿还的欠租,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收回,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七、对既无还租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个别项目,可依法采取企业破产或拍卖的办法偿还欠租。
八、承租企业如已被兼并或转让,其还租履约的责任由兼并或接收转让的单位继续承担。
九、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责任,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尽快解决。具体措施由欠租企业、担保单位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导各地法院依法秉公办理,做出公正判决,并加快执行进度,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干预。
十一、凡有此类欠租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请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一名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今年上半年内原则上将这一问题处理完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要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上述四个部门负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银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促进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附:出具担保的金融机构名单(略)



1994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工作,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制,分管副市长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行政负责人为相关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副市长负责。
  第三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钒钛产业园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按照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各县(区)、园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目标制定、协调、签订和组织检查、考核评比等。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参与协调处理目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目标的制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工作目标基本分占7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占30分。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为:
  (一)省政府下达市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任务。
  (二)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国土资源重点目标任务和专项任务。
  (三)市级领导重点工作责任制中明确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完成的任务。
  (四)其他需列入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的任务。
  第五条 目标的下达:目标任务制定完毕后,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并由分管副市长与目标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目标的调整:为确保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对原定目标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目标的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抓好目标任务的实施。目标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健全并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各级目标实施单位认真完成目标任务。
  第八条 目标的督查和检查:
  (一)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随时掌握目标完成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工作总结。
  (二)抽查: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三)考评:每年1月15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将上年度目标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报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每年1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商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的国土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综合评定一、二、三等奖,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
  (四)考评办法与评定标准
  1.全面完成某项目标的,计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
  2.超额完成具有定量指标的目标任务,可适当加分:
  (1)超额完成业务目标1~49%的,按该项目划定基本分的5%加分。
  (2)超额完成业务目标50%以上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加分。
  3.其他加分:
  凡获得各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给予的、与国土资源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的,可进行奖励加分。其中:国家部委或省级表彰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省级部门和市级表彰的,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表彰的,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奖励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4.扣分因素:
  未完成业务目标,按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记分;主要业务指标未完成50%以上的,该项目不记分。
  5.一票否决:
  单位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以结案为准),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单项考核中明确规定要实行一票否决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政策视当年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决定;对未完成国土资源主要目标任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给国土资源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厉追究各目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当前,我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农村地区非典防治是全国总体防治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疫情报告,目前除少数农村地区出现非典疫情外,尚没有发生疫情流行。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经济文化落后,群众防病意识较弱,部分高发地区农民工和高校学生返乡等原因,使农村地区的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指导我国农村地区有效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将《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传播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1、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点,2、 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3、 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4、 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报病网络中设立若干个疾病监测点,5、 以保证报病质量。
6、 疫情监测和报告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疫情监测和报告,对外来人员的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乡村医生、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
(1) 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2) 了解有无不(3) 明原因发热或其他不(4) 明原因呼吸道症状的病人,(5) 了解有无外来人员进入本村。发现有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进入本村,(6) 应立即通知村委会,(7) 由村委会对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8) 当日未发现可疑病例,(9) 应每日向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做零报告,(10) 并逐级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 发现可疑患者时,(12) 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13) 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4) 对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15) 首诊医生应该马上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医院有关部门。城镇应在6小时以内,(16) 农村在应12小时以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指(17)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18) 以及指(19)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20) 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协助完成病例报告。
(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22) 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23) 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24) 具备(25) 条件的地区,(26)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1、加强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14天以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各县(市)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点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抽调相应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飞机到站(港)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查验《健康申报卡》,检测体温,进行流行病学及医学询问。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由到达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同时通报其出发地卫生行政部门。
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2、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所有近期(14日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包括短期外出归来者)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该人员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或到家)之日起的连续14天时间。
被医学观察者可以在农田等人口不密集地方工作和活动,但应避免与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其他人员密切交往(包括密闭环境内开会、娱乐等)。观察期间禁止他们参加集体性活动,特别是赶集(墟、场)。
乡村医生、计划生育人员要负责每日对每位被医学观察者测量体温,连续测量14天,并予以记录。一旦发现发热和疑似病症相关线索,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
如被医学观察者家中或其借居的家中有正在本村(乡、县)上学的子女,应立即通知学校进行晨检。
如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要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

三、疫情调查与控制
(一) 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1、 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2、 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 迅速组织疾病控制人员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4、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 及时通知县级指6、 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7、 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8、 时,9、 要指10、 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11、 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12、 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13、 对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14、 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15、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应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16、 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17、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二) 病例个案调查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2、 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指3、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4、 以及指5、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同6、 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7、 开展工作,8、 负责临床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9、 导原则》要求,10、 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
11、 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12、 完成。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13、 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1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15、 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16、 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17、 应通过其亲友、同18、 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19、 完成调查。
20、 病例调查时,21、 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22、 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23、 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2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25、 时要登记姓名26、 、病历编号、国标27、 码、住院号资料,28、 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29、 调查完毕后,30、 应该在24小时以内将调查内容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31、 具备32、 条件的地区,33、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调查表报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4、 调查时要注意的问题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三)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求,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及时将调查内容录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和逐级上报。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 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接入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并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14天(从与病例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 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 如发现输入病例,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应措施。
(4) 如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进行调查处理。
(四) 疫点的终末消毒
1、疫点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2、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和尸体的处理
(1) 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 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2) 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 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4) 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 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5) 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6) 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7) 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 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 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 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8) 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9) 其余各种污染对象的消毒可参考《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进行。
(五) 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尽量避免大型群众集会、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等活动,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预防性消毒。

四、医疗救治
(一) 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2、 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3、 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4、 作为专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已发生疫情的地区,5、 要抓紧指6、 定一所县级医院并尽快改造或新建病区,7、 配备8、 基本设备9、 和相应技术人员。
10、 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11、 准备12、 床位、人员、设备13、 、药品和隔离措施,14、 做好一切15、 准备,16、 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17、 和药品等),18、 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19、 指20、 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21、 定为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22、 自然通风不23、 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4、 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5、 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26、 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27、 准、治疗原则,28、 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 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2、 导原则(试行)》执行。
3、 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专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4、 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5、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6、 各部门要密切7、 协作,8、 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9、 保证消毒效果。
10、 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11、 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严格按照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五、经常性预防
(一) 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劝导群众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二) 各地结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 要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要共用毛巾和牙刷等洗盥用具;经常保持户内通风换气,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六、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有无外来人员、是否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是否造成本地续发感染等因素对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2、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3、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4、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5、病例个案调查;
6、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7、疫点的终末消毒;
8、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9、控制医院感染;
10、病例救治;
11、经常性预防;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农村地区分类 应开展的工作
没有外来人员 1、2、8、9、11
有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8、9、11
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