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确保救灾和航班安全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61号)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航各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及民航局的统一布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一方面迅速调配运力,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紧急空运工作;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灾区空管和机场保证部门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还较好地保证了航班飞行的正常有序。
当前,抗灾救灾正处在关键阶段,救灾飞行任务艰巨,航班飞行任务繁重,为确保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救灾和航班飞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期间的飞行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部门要明确分工,成立两套班子,一手抓空运救灾,一手抓航班运行。做好抗震救灾和日常生产两不误,绝不能因发生事故给抗震救灾工作添乱。
二、要严格执行规章标准。一是严格遵守飞行人员飞行小时限制规定,防止因疲劳发生安全问题;二是切实加强飞行前准备,严格掌握天气标准和飞机放行标准,防止飞机低于标准起降,防止航空器遭遇雷击和颠簸致伤事件的发生;三是严格执行空管、机场、安检及油料等勤务保障规章制度,防止因保障环节疏漏引发事故。
三、要特别加强直升机空运救灾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民用直升机抗震救灾飞行指挥部要加强直升机救灾飞行的组织领导,研究落实飞行安全、运行控制、维修与航材保障等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救灾区域天气标准和目视间隔标准。直升机机组在救灾区域执行任务时,要加强守听,并服从军方的管制指挥。
此外,要制定和落实救灾飞行医疗保护措施,防止因健康原因影响救灾飞行任务的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
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交易所名称
注册资本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和邮编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公司网址
公司电子邮箱
注:1.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按许可证内容填写。
2.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指经纪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暂未取得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填“无”。
3.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4.公司网址须填全前缀“http://”。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时间
事件简称
事件内容(200字以内)
注:1.本表主要介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事件简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公司改制、名称变更、公司重组、股东增资、股东变化等。
3.事件内容介绍主要情况。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许可证号
设立时间
负责人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1.分支机构名称、许可证号、负责人按营业部许可证内容填写。
2.所在地填写格式为“XX省(自治区)XX市(县)”,如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和厦门的,直接填写城市名称。
3.电话填写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高管资格批准文号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其他任职经历(与期货相关)
备注
注:1.本表填写对象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2.其他任职经历只填写与期货相关的任职经历,高管经历与一般从业经历分开填写。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从业资格号
任职部门
职务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注:1.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
2.任职部门指各分支机构或公司的各部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入股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备注
注:1.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填写,鼓励其它股东填写。
2.备注栏内填写股东股权的变化情况。
3.所属行业和经济类型按照公示平台的要求进行选择(参照国家标准)。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时间
类别
实施机关
文号
情况简介(200字以内)
注:1.类别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包括警告、罚款等。
2.填写范围是公司设立以来,被有权机关正式对外公告的文件。
3.情况简介请说明事由、涉及人员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