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中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签订日期1992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特制定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和研讨会。
第二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内,在互惠和非外汇的基础上,俄方派出,中方接待,
一九九二年:
--国家模范《小白桦》舞蹈团,七十人(辽宁省接待);
--新西伯利亚模范歌舞剧院芭蕾舞演员组,二十人。
中方派出,俄方接待:
--北京北方昆曲剧院,四十五人;
--辽宁芭蕾舞团参加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国际音乐节,不超过五十五人;
--四川歌舞剧院,不超过三十二人。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双方互换艺术团体时应本着对等原则充分协商,妥善安排接待工作。
--派遣方支付艺术团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费;
--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按当地接待外宾的标准,安排设备齐全的旅馆;演出日增加必要的饮食;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做好艺术团的广告和节目单的制作及与演出有关的组织工作,并负担其费用,提供符合演出要求的场地;
--接待方发给被接待成员零用费。
第三条 双方促进造型艺术领域合作,在互惠的基础上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
--俄方派遣“列宾及其同期画家作品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中方派出《中国工艺美术艺术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布展的条件和地点将另行商定。
双方还可商定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展览的开幕式。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在互换展览时:
--派出方支付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保险费、广告用展品照片和包装材料制作的费用,并提供展品目录;
--接待方支付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拆装、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并提供展览场地;
--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双方互换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和文学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准备:
--加强对新的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信息交流及音乐、戏剧演出情况的交流;
--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导演、指挥、芭蕾舞编导和舞美人员共同排演音乐和戏剧作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业余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邀请文化艺术专家、专业人员和活动家代表团互访。
各方代表团总人数每年不超过十人,为期不超过十天。
在互换代表团时:
--派出方支付其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方支付食宿、支付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第七条 双方促进两国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科研所 国立埃尔米塔日博物馆
中国革命博物馆 革命博物馆(莫斯科)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立历史博物馆(莫斯科)
当代中国文学博物馆(北京) 国立文学博物馆(莫斯科)
诸博物馆准备交换:
--展览、科研成果目录、陈列平面图及其他材料。
--专家参加科学研讨会,共同参加科研工作。
第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学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的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国立柴可夫斯基莫斯科(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北京)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里姆斯基-科尔萨科夫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切尔卡索夫戏剧音乐电影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加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国立莫依谢耶夫模范民间舞蹈团学校(莫斯科)
诸院校每年将交换:
--教师,进行短期或长期的讲学、开研讨会和咨询;
--教科书,教学法和学术资料及大学生成果展。
第九条 双方支持俄罗斯和中国图书馆的直接合作:
北京图书馆 国立俄罗斯图书馆(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圣彼得堡)
诸图书馆将:
--交换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方面的文献,参考资料和学术著作;
--交换专家,讨论有关图书馆事业及图书保存等迫切问题。
第十条 双方促进中国北方省、自治区同毗邻的俄罗斯边疆区、州之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边境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叶·希多罗夫
(签字) (签字)
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男十八至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岁的农村劳动力(含从事工副业等所有农村劳动力),每年应出水利义务工十至十二个。对应出工而不出的,应以资代工。每个水利义务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劳动工日价格计算。
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烈军属和出工、出资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由区(县)和乡(镇)按4∶6或5∶5比例分配使用。
第四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必须用于区(县)和乡(镇)管理的二级河道和干、支渠清挖,新建或维修公益性较强的农村水利设施及联村、联户受益的水利工程,区(县)范围内的二级、三级河道和干渠的排涝、工程维修、水土保持等。
农村水利义务工不得用于承包户自身承担的清沟、平整土地。
第五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义务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要非受益单位支援时,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不准平调。
第七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水利义务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第八条 以资代工的款项应专项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款项用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