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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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民政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涉及境内外双重标准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2项)
(一)婚姻登记收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婚姻证书费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即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婚姻登记人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二、公安部(1项)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边防检查站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求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派员看押船只时,监护费按照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派出一人工作一天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天收费30元人民币。
三、交通部(2项)
(一)港务监督管理费。1、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中规定的对国内船员的收费标准执行;2、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1992〕价费字191号文件规定的国内海员专业训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无论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按现行对中国籍船舶的收费标准收取。即,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的,证书费60元,除此之外,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四、农业部(3项)
(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的所有考试发证,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的对中国籍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药登记费。对境外企业的农药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三)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对境外厂商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厂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品种登记每类2000元,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200元;变更登记中改变剂型每类1000元、改变含量每类300元、变更使用范围每类100元;登记证每证10元。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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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协商对话活动,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欢迎,给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团内民主化的建设。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更加激发了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团内协商对话更加活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和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协商对话活动健康开展和制度化,现就做好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活动。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社会协商对话就是各级领导机关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对国家、地方和基层的重大事情进行对话、讨论和协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健康发展,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它是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方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实现民主政策,保证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途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的有力措施。

  各级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断提高搞好社会协商对话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反映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要努力促进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形成,在党和政府与青年之间架起理解、信任的桥梁,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到青年群众的广泛支持;通过协商对话,培养青年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努力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的地位、职责和内容。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支积极力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军,也是社会协商对话的一条重要渠道;在社会主义民主体系中有着其他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共青团在社会协商对话中的基本职责是:(一)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动青年的积极性的责任;(二)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可以沟通各级党政领导部门与青年群众对话的渠道;(三)作为青年具体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协商对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青年的要求,维护和表达青年的利益;(四)在团的组织系统内开展对话,以促进团内民主化和各界青年之间的团结。

  各级团组织应当根据上述职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题目下,围绕以下内容积极开展社会协商对话活动:

  1、团的工作决策问题。通过与团员青年开展对话,提高团的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做到团内重大情况让团员青年知晓,重大问题经团员青年讨论,重大决策有青年参与,如团的重大活动的安排,活动方式的转变,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建立,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等,都要同团员商量并听取青年的意见,以便把团的工作做得更为切合青年的实际和需要。

  2、团员青年关心的社会问题。及时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脉搏,抓住一些敏感性问题,尤其是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如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以及物价、党风等问题,不失时机地开展对话,做好沟通、解释、引导工作,使对话成为青年表达意见的渠道和自我教育的场所。

  3、青年具体利益问题。各级团委特别是企业单位的团组织,要经常过问和关心青年的具体利益,通过与党和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对话,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青年解决升学、在职学习、就业、择业、晋级、婚恋、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对于违反青年利益的有关事宜,要通过与相关的决策部门进行协商对话,妥善解决,以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4、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有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通过与决策者对话,使青年的意见、愿望、利益能在重大决策和法律规章中得到较好的体现;使青年与领导更多地接触,更多地发表见解,加深相互了解,融洽干群关系,提高青年参政议政的本领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5、青年内部群体利益的矛盾问题。由于所处的环境、行业、地位的不同,青年内部同样存在着具体利益的矛盾。组织各界青年进行对话,如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大中学生与服务人员,从业职工与个体劳动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等,促进相互了解,彼此沟通,缓解和消除矛盾,增进友谊和团结。

  三、做好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

  参与和组织社会协商对话,是团组织的重大社会职能,也是当前团的工作的新任务。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自觉参与,精心指导,主动实践,努力把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工作抓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制度。各级团的组织要按照团中央意见的精神,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团内协商对话制度。要对各自的职责、对话内容及组织措施等,作出明文规定,确保团的协商对话工作逐步形成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2、搞好协作。社会协商对话牵涉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方的相互配合。团组织要主动争取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力所能及地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工作,力争有所进展和突破。

  3、摸索实践经验。各级团组织要在实践中摸索如何提高协商对话质量的经验,特别要摸索创造民主和谐气氛,增强对话双方的团结、信任、有助于讲真话、办实事的新经验。团的一切对话活动,都要坚持平等、公开、协商、求实的原则,保证协商对话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4、区别层次,注意针对性。共青团的协商对话要在各个层次上展开。全国性的协商对话重点要放在党和国家的大事、青年问题和团的工作的重大决策方面;地方性的对话要着重讨论地方性的重大问题和与青年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基层单位的协商对话要围绕本单位青年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对不同层次的青年,要采取不同的对话方式;对不同的问题,要在不同层次的青年和不同的地区、单位、行业灵活进行。各个层次上的每一次对话,都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要有实际内容和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5、不断开辟对话渠道。要在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中青年代表作用的同时,继续利用好现有的对话渠道,善于借助广播、电视、录像、报刊等现代大众传播手段和设施,扩大对话的影响和覆盖面;还可以建立“周末恳谈会”、青年接待日等固定阵地,引导青年进行各种有益的探讨,并在实践中努力开辟新途径。

  6、注重提高团干部、团员青年的自身素质。协商对话的成效如何,直接取决于参加对话人员的素质。因此,要加强团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演讲才能和民主作风。要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主人翁责任感和民主素质,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使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学做国家的主人。


悬赏广告的性质辨析

作者:彭箭 郭远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笔者认为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为当。主要理由是:

一:首先从契约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不具有契约的意思一致性。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大陆法上有“合意之债”、“私法合同”之学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之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谓合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便知合同首先是债的种概念,同时又不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在私法上的行为。
我国围绕合同的概念理论上有“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比较准确揭示了合同的内核即合意之协议的本质。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从该定义可看出它是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合同或契约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告的内容如指定行为的形式、完成标准,报酬的种类、标准等都是由广告人在权衡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行为人间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单方面确定的,而行为人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也就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协议。特别是对特定的"隐蔽的人"作出的悬赏广告,广告人作出广告时,实际上行为人已经特定化了,只是广告人不知道,对广告人而言是处于隐蔽状态,如遗失物的拾到者,线索知情者等,他们不能与广告人对广告内容进行协商一致,而只有无条件的接受的可能,这点也与店堂里标价出售的要约不一致,标价出售的要约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对人有完全的选择接受与不接受的权利,而隐蔽的行为人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悬赏广告的内容,否则的话也就不能达到悬赏广告的目的。此外,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即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人中,对评定为优等的给予报酬的广告,由于行为人只有先履行指定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比,评定为优等的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他的则无法与广告人形成法律关系,这也与合同中对要约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关系,或实际履行后也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均受合同的约束相违背。可以说悬赏广告不具备契约的特性,不宜采契约说。

二:其次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特性。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以法律要件为原因而生之结果,从动的方面说是法律上的效力,从静的方面说是法律关系。法律要件,系法律付以法律效力所必需具有的一切事实,其有以一个事实之存在而完备的,有需数个事实齐备而始完成者。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要件不同之点,在于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之内容而生效力。一切法律效力,为法律所赋予,然法律赋予法律行为以法律效力的理由在于行为人其意思表示亦欲如此的效力,即法律以行为人在心中有一定的效力意思而以之表现于外部 ,是容认行为人的效力意思而与以其相当内容之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此含义中,还没有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广告人给付许诺报酬的义务没有实际发生。第二次层意思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与一定的行为完成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具有利益交换或资源配置的功能,即广告人为获得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中所包含的利益,就支付报酬给行为人,而对方行为恰恰是广告人自己不能完成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成为广告人的收益,这样,就完成了一次资源配置过程。在这种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悬赏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约定一种债务的负担,在具备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事实时,与行为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故采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悬赏广告的特性。

三:我国属大陆法系立法体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与我国立法体例相切合。
契约说、法律行为说二说中,究以何说为是,依各国立法解释应有不同。英美法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这与英美法主张的“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英美法并不像大陆法那样特别强调双方的和意,而只是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许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且至少具有象征性的对价,法律将给予救济。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典范,在德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的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该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的,亦同。”故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之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故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台湾民法在体裁上系仿日本之例,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似采契约说,然考其内容之规定,对于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亦使广告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则实际上系采单独行为说。所指定行为之完成,可解释为悬赏广告法律行为之一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我国属大陆法系,从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切合我国整个的立法体例。

四: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避免契约说在实践中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充分展示以及相对行为人的利益的保护。
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尽管采契约说者力图从理论上完善该说的弊端,如降低契约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对相对方不知广告情况下完成的指定的行为的合同成立作例外规定、对相对方承诺的认定标准放宽、排除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等,实际上是在排除悬赏广告的合同性质,与其这样削足适履来采契约说还不如放弃采此说,从而真正认定悬赏广告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