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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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


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建立配套完善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培育、推广、利用畜禽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现状
我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利用等方面已具有一定基础。一是近年来相继建立起几个育种中心,通过引进培育和提高我国自有良种,使部分良种生产性能基本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二是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
种畜禽场。我国畜牧系统国有种畜禽场1700多个。其中有83个为国家重点种畜禽场。按种类分,种牛场104个;种猪场555个;种禽场438个及部分其他畜禽场和综合性种畜禽场。这些种畜禽场构成我国现有繁育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品种、育种和供种任务。畜牧业生产
中使用的良种90%来源于现有繁育体系。三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品种改良及推广服务机构。据统计,全国有各类畜禽品种改良站3100多个。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技术服务机构一直把推广优良品种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使我国良种比重逐年增加。有些品种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基本实现了
良种化。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全国良种繁育体系的基础已初步建立,育种、扩繁、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构架基本形成,对于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提高良种化程度,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畜牧业生产格局的变化,我国良种繁育体系的薄弱环节日趋明显,难以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底数不清。对不同品种的数量、结构、分布以及供种能力的情况不甚了解。在品种引进、培育、改良及良种体系的规划、布局、建设等项工作中缺少详实的依据,也给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带来困难。
层次不明。“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繁育结构层次不明。尽管国家在近几年抓了国家重点场的建设,但有些种畜禽场,生产方向不明,责职不清。质量低劣,代次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用商品畜当种畜向社会出售。
配套不全。一是良繁体系与畜牧业区域生产不配套;二是良繁体系内部构成不配套。原种场与扩繁场之间,扩繁场与商品场之间不相适应,造成种畜禽场的重复建设与空缺断层并存,种畜禽生产的过剩与紧缺同在。
管理不力。尽管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但由于配套法规滞后,对种畜离生产经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控手段乏力。另一方面,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迟缓,产品与市场脱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自我发展机制和活力。
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良种繁育体系要与全国畜牧业区域生产及不同畜种生产方式和格局相适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需要。要对现有的国家级种畜禽场进行整顿,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按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范围。
——种猪良繁体系。生猪主产今后一个时期将突出“两抓一保”,即一抓主产区,二抓新产区,确保大中城市的猪肉供应。围绕这一思想,把种猪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放在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猪场。就全国而言,重点是对现有种猪场的完善和提高,合理安排使用外来种猪和地
方品种猪。生猪生产省,要使种猪繁育体系的结构、布局和规模更加合理,种猪良繁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的生猪主产省,要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完善种猪繁育场建设,形成相对独立的繁育体系。生猪生产新区具有丰富的饲料资源,但生猪生产低于全国生产水平,种猪良繁体系相对薄弱,应以
质量为中心,加快建立高质量的种猪扩繁场,避免频繁地大跨度调运种猪。
——种禽良繁体系。商品蛋鸡和肉鸡的主产区分布在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该区域种鸡良繁体系比较健全,近期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完善。在技术、人才、资金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种畜禽体系经过多年建设与运行,基本形成跨地区的体系格局,今后的体系建设要继续
保持其稳定性。
我国蛋鸡、肉鸡繁育体系较完整地借鉴了国外经验,建设基础较好。蛋鸡原种、祖代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统筹考虑,加强对进口蛋种鸡的协调与管理。
水禽生产主要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该区域内水网发达、江河纵横,具有水禽养殖优势。要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水禽良种场,形成水禽良繁体系。
——种牛良繁体系。保存、培育、提高我国地方优良牛种,推广应用引进优良品种,逐步形成优势牛种的繁育体系。按照我国中原、东北、华南及牧区肉牛生产区域的发展需要,制定全国冻精生产区域分布、品种分布及重点站的建设规划,以提高细管冻精生产比重为突破口,加快重点
冻精站的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冻精质量。现有条件较好的奶牛、肉牛、水牛繁育中心及冻精站要做好育种和供精工作,明确优势品种。改进引种方式,鼓励引进冻精和胚胎,利用胚胎移植、胚胎切割等先进的生物技术,加快繁育改良步伐。调整冻精生产结构,严格新建种公牛站(冻
精站)项目的审批,未经农业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种公牛站(冻精站)。地(市)以下冻精站,原则上不再投资扩建,应逐步转为开展冻精贮运工作。
——种羊良繁体系。我国的绵羊主要分布在中原及北方地区,细毛羊及半细毛羊主产区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明确核心地域,巩固培育成果。毛用绵羊繁育体系基础较好,建设重点是完善与提高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羊场。肉用绵羊生产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合理安排改
良计划,防止急功近利,给已经形成的羊毛生产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山羊饲养分布较广,北方以绒山羊为主,中原及南方以皮肉兼用山羊及部分奶山羊为主,山羊的繁育体系建设,在完善绒山羊繁育场的同时,重点加强肉用山羊繁育体系的建设,以满足生产与市场需要。
其他畜禽品种,也将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繁育体系。
三、主要措施
建立符合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的良繁体系,必须加强种畜禽培育、扩繁、推广、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对现有基础的整顿、完善、提高入手,先易后难,强化管理,逐步建成育、繁、推、用配套,运转机制灵活,监督管理有效的科学、实用的繁育体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的管理,建设新型的良种繁育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畜牧行政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职能,有效地实施对畜牧业生产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畜牧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
。要本着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做好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管理与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克服分散建设、效率低下的弊端,形成合力。
(二)加强管理
一是建立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加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制定出台条例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种畜禽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种畜禽生产。
二是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层次分明的“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的繁育结构,形成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国家重点抓关系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种畜禽原种场和冻精站的管理。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要确定各自的重点,注重上下衔接,避免盲目建设和小而全,形成配套合理的种
畜禽场结构和布局。对于数量少,使用区域不大的优良地方品种的繁育体系,由地方为主建设。
三是建立完善的审批、发证制度。一是办场审批制度。原种场或对全国畜牧业生产有较大影响的种畜禽场的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协调建设。扩繁场(含祖代场)由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农业部备案。二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以此规范种畜禽生产、
经营行为和方向。对原种场、种公牛站和扩繁场要分别制定有关标准,并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公布结果,对名不符实的种畜禽场要予以取缔,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四是严格进出口管理。要正确处理地方品种与引进品种的关系。重视地方优良品种的利用和其优良特性的开发。要加快地方品种选育和改良,在保持其优良特性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引进品种是良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良繁体系建设相适应
,避免单纯“追新”和随意倾向。新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经过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或测试。严格控制较低代次的种畜禽引进。对畜禽品种的出口,要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一些新发现但未列入《农业部第26号公告》的珍稀品种,要从严把关,防止品种资源的流
失。
(三)增加资金投入
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是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的保证。国家在未来几年里将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行倾斜政策,集中一定资金建设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畜站以及监测体系。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扩大资金投入渠道,不断增加对良种繁
育体系建设的投入,强化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优良品种的供种能力,为不断提高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强化质量监督
建立公正、权威的种畜禽质量检验和监督体系,促进种畜禽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今后良繁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质量监督和检验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种畜禽监测机构,由农业部统一规划、布局;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高代次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测定体系,提高
品质,使出场的种畜禽达到品种标准。在种畜禽质量监督和生产技术方面要注意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种猪、种禽的质量监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测定条件,先行启动,积累经验,逐步展开。种猪测定要以现场测定为主,以种公猪为重点;同时,完善种猪测定标准和种猪测定站的建设。尽快完成家禽品种测定站计划建设任务,争取早日开展工作。种公牛质量检测中心要对种公牛冻精情
况定期进行检查。凡经国家测定站测定或经条件认可的测定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为适应质量检测的需要,国家将对质量检测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合格者,授予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现场测定场地的条件和测定人员采取审查认可制度。
结合种畜禽测定工作,大力推行种畜公开拍卖,推动种畜禽生产企业间的竞争,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购销和价格体制。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要组织对各畜种按品种进行补充调查摸底,建立品种分布、数量等资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按分级管理原则,与地方联合建立重点场种畜禽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种畜禽生产动态,向种畜禽生产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信息,价格变化趋势,用以指导全国种畜禽生产及畜禽品种
改良。
(六)推动种畜禽生产产业化进程
种畜禽质量的提高,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种畜禽生产科技含量。鼓励种畜禽生产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联合,借助科研院校的力量,提高企业种畜禽繁育生产科技水平,开展企业化育种。同时,通过联合,把“八五”期间种畜禽科研成果尽快
应用于企业生产。在有条件的地方或企业,可以集科研院所、企业于一体,组建种畜禽企业集团,扩大种畜禽生产规模,探索种畜禽培育生产一体化路子。
(七)鼓励对外合作
目前国内种畜禽生产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资源是今后我国良繁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在良繁体系建设中,鼓励与国外种畜禽生产企业、育种公司通过合资等方式建立种畜禽生产场和开展育种技术合作。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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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等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公治字[2007]680号


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做好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公安机关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
(一)触犯《刑法》,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受审或者服刑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第三条 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无实际居住地或者暂时无法查清实际居住地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监护人、近亲属无力看护、看护不力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无监护状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病情处于波动期或者疾病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监护人、近亲属不同意的;
(四)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区(县)至少指定一所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医院。
第五条 区(县)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联合成立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处置队,负责指导、协调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重大事件的现场处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报告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现场处置;对重大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公安派出所可以通知区(县)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处置队进行现场处置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在现场处置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必要时经协商后,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控制,但不得对其人身进行故意伤害。
第八条 在现场处置工作中,发现精神疾病患者因外伤或者其他疾病急需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就近将其送往有治疗条件的医院先行救治。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由急救医院转送至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十条 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的,办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需要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公安分县局负责人批准后,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卫生部门参与现场处置时,应当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应当留院观察诊断。
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指定医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指定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需转院治疗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收治医院诊断认为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安康医院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先期救治和强制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指定医院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先期救治和强制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相关规定由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没有参加相关保障制度的精神疾病患者,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医疗费用。
(三)具有本市户籍,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等家庭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无医疗保障且家庭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家庭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非本市户籍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医疗费用由强制收治的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市公安机关、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此前印发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有线电报是处理铁路运输生产紧急公务通信联络的专用工具。
为加强电报业务管理,充分发挥电报的效能,使之更加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电报运用管理的准则,凡使用铁路电报者,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施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电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报话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电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4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5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6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通信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电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电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提高电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电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8条 电报所新设、撤销、封闭和开通启用电报交换机由铁路(工程)局批准,涉及干线时由铁道部批准,涉及邻局作业时与有关局商定。
电报所名代号,原则上使用站名略号的前两个字母,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工程)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与有关局商定。
第9条 为保证电报迅速、准确传递,电报所与确报所应分别设立,电报所担当的话传站原则规定不超过十个,超过时由铁路局确定是否增开电报所。
第10条 电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电报略号本、分局管辖站名速查本、标准电码本、铁路电报自动交换机电报所地址编号、新华字典。
2、转报径路及话传、投递范围表、统称语略号表、列车时刻表。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4、全国铁路站名示意图。
第11条 电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的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电报的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2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必须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的培训,要经过技术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值机。
第13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电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译码机、智能终端、复印机、中文打字机、录音机等设备及秒表、电子计算器、保密柜、交通工具。
第14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5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电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电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干线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制定全路转报径路,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电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按照规定组织制定电报收费办法。
8、做好全路电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直属通信处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制定全局转报径路、通电统称语和投递话传范围。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电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电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执行情况情况。
8、做好全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铁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电报重点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电报所设置的建议,并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报话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电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情况。
8、做好分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下,指导全段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电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电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电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报务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电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电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签订电报收费协议或合同。
9、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9条 电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电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和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电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电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2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电报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电报运用效率。
3、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的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记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3条 报务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电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用户发报
第一节 发报权
第24条 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部、部属公司、局、分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分局各科及同级单位)。
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分局的驻在单位。
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二节 发报范围
第25条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第26条 铁道部(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局、工程局批准。
拍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第三节 电报内容
第27条 铁路电报应文字简练,语言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1、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上处理职工个人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2、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3、挑应战、倡仪书、感谢信的电报;
4、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5、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6、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分局及处以上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7、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
第28条 电报使用下列文字、符号、记号:
1、汉字及标点符号;
2、汉语拼音字母;
3、阿拉伯数字;
4、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
第四节 用户发报
第29条 用户使用电传发报时,应使用铁路专用电报纸或公文纸,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加盖公章或名章(签字),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用户使用传真发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铁路传真电报纸,用黑色笔书写,使用规定的文字(字体不小于四号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无删改增补,传送图表要符合规定尺寸(线条不小于0.5mm),印章要端正,并盖在发报单位后空白处,不得与文字重叠。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报,电报所有权拒绝受理。
第30条 发报单位的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应事先向电报所办理印鉴登记,否则不能拍发电报。
联合发报时,由一方发报单位盖章或签字即可。但与路外单位联合发报时,必须由路内单位盖章或签字。
对于临时组成的机构拍发电报时,可由日常主管单位盖章,按其书写的机构名称拍发。
第31条 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拍发电报时,须提出工作证和出差证(乘务证、监察证、稽查证),在原稿空白处填记证件号码。
第32条 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临时列车乘务工作负责人拍发电报时,应写明经由区间,并在附注栏内注明本次列车在发报站的开车时间。
第33条 铁路沿线各单位发、收电报可用话传或车递。话传单位的发报经办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后,向电报所办理登记。
各级监察、稽查、出差和乘务人员在话传单位发报时,应由话传单位向电报所证明后,再行办理。
对委托转交拍发的电报,如有不符合规定和内容有疑问时,应由被委托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34条 经过报路传递的文字通信按电报办理,收电单位中一部分单位不经过报路的电报,电报所和发报用户办理上的分工原则上规定:
1、属于同一电报所投递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2、属于同一电报所的话传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发报用户自己办理。
3、本市区的投递单位与沿线车站各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4、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发往任何单位的电报,均由电报所办理。
第35条 受理以后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求取消或修改电报内容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书面证明,通知电报所取消或修改。如果电报已经发出,由发电单位自行处理。
第36条 原电已发出,如发电单位需要增加收电单位时,持原发电单位证明可以补发。
第37条 用户要查阅发电原稿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介绍信,到电报所查阅。查阅时须有电报所负责人员在场,不准对原稿有任何修改。需要抽调原稿时,只能在电报所抄写副本,禁止带走原稿。
第五节 电报等级
第38条 铁路电报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指铁道部、部属公司、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
3、限时电报(X):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分,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
6、普通电报(P):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第39条 定式电报
凡用格式纸,有明确的项目代字,固定发、收电单位和发收时间的统计报告,按定式电报办理。需拍发定式电报的单位应由铁路局批准。格式纸由用户供给电报所。
使用电传机拍发定式电报时,按急缓程度填写电报等级,收报后可投递电报原稿。

第六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电报
第40条 电报受理工作,是提高电报质量的重要环节。受理当时必须确认有无发报权,收电单位是否明确,发报范围、电报内容、电报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对时间紧迫的电报,要考虑全程作业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受理,否则应向用户说明情况降低等级拍发。
一封电报的拍发全程出现两种传输方式时,用电传方式传输。
第41条 用户发报违反规则规定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商洽修改意见。如用户坚持不改,电报所拒绝受理。
第42条 报路故障,短期不能恢复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停止受理。已经受理的电报,通知发电单位自行处理。对收到的转报应发出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取消,对无法通知发报用户的电报,应在领班日志做好记录,待故障恢复后发出。
第43条 受理电报后,应填记电报号码(重号时在重号的电报附注栏内填写“CH”)、等级、日期、受理当时的时间(写法为24.00,0.01,8.15)、受理者代号、必要的附注。
受理传真电报应填写传送方向单,对多页电报应编写电报号码、页数和分页数。
例如:35号电报为二页时,即写35—2—1,35—2—2。
对话传受理的电报,应将电报号码和受理时间通知发电单位,并互报姓名或代号。
第二节 发报译电
第44条 发报译电格式
1、先拍ZCZC表示一封电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2、报头每项之间空二个间隔,其他均为一个间隔;
3、收电单位与抄知、抄送单位之间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4、电文开始空二组,电文完了回车、升格空二组,拍发发文号码,回车、升格空三组,拍发发电单位(联合发报时发电单位并列);
5、四码电报每页以20行为准(包括报头),页与页之间升五格。
第45条 根据用户发报稿,按规定的电报格式和四码电报拍发方法进行发报译电,译电时尽量做到一遍正确,对错字应进行消字处理,不得出现“//”订正,经过校对无误后再行拍发或放条,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46条 发报译电方法
1、收电单位为铁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时省略局尾代字。
2、收电单位为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基层站段必须冠局尾代字,其代字加在单位名称的后面,并与冒号相间隔。
3、收电单位中地名与地名、单位与地名之间加中局尾代字区分,省略顿号。
4、收电单位中隶属单位出现两个以上地名时,铁路工程局、勘测设计院、通号公司等单位不在局、院、公司所在地时,表示隶属关系可省略局、院、公司的地名。但收电单位地名必须冠局尾代字。
5、使用通称语时,单位与单位之间加顿号。
6、收电单位使用的局尾代字不用括号围括,占用一个汉字位置,计算组数。
7、站名略号、特定所名略号及电报规则所规定的略号,只限在报头中使用。
8、每组四码之间应保持一个间隔,拍发订正符号应与被订正事项相连接。
9、对收、发电单位和电文中数目字、汉语拼音字母、符号必须用括号围括。定式电报可按项目代字、数字不译电拍发。
10、百分号、千分号,用汉语拼音字母的“O”及斜线“/”组成。
1 1 1 1
11、分数—、带分数2—译为=—、2=—。
2 2 2 2


12、遇有汉语拼音字母与分数连写时JWCXO
1
————译为JWCXO=1/HO·H。
HO·H


13、对未规定四码的汉字用0000代替,在附注栏内说明该字的写法。但对下列定型字可直接译电:
■9932;■9933;钣9934。译电格式按第44条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电传通报
第4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三声呼叫对方,应答回铃一声后,即可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拍发顺序应按电报等级,等级相同的按受理时间先后拍发。
第48条 按44条发报译电格式拍发,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四个N(NNNN)表示一封电报结束。
第49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向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在起始符号(ZCZC)与报头之间,加发传输指导行。
1、单收方式的表示法,如表1所示。
表1
----------------------------------------
|栏 号| 1 | 2 | 3 |
|------|--------|--------|--------|
|名 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字符数| 2—5| 1 | 2—4|
----------------------------------------


(1)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或特定略号。
(2)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3)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
2、同播方式的表示法可见表2。
表2
----------------------------------------------------------
|栏 号| 1 | 2 | 3 | 4 | 5 |
|------|--------|------|--------|--------|--------|
|名 称|同播标志|同播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TBO | | | | |
|------|--------|------|--------|--------|--------|
|字符数| 3 |1—2| 不定 | 1 | 2—4|
----------------------------------------------------------


(1)同播标志:需要拍发同播电报时,拍发同播标志符号TBO三个字母。
(2)同播数:最多99个。
(3)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特定略号和统称语略号。
(4)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5)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例略)。
3、国际联运电报传输指导行报文等级拍发G。
第50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对同播电报,在收报员给收据的同时附拍流水号码,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每日工作结束后,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流水号码。
第51条 电传打字机的符号和代替记号规定如表3。
表3
----------------------------------------------------
| 代替 机 | | | |
| 的记号 型|15型 |51型 |55型 |
|符号 | | | |
|------------------|--------|--------|--------|
| 间 隔 |间 隔|间 隔|间 隔|
| 另 起 |回行升格|回行升格|回行升格|
| 订 正 | ″ | ″ | ″ |
| 分 数 冒 号 |分 号|等 号|等 号|
| 分 页 |升 格|升 格|升 格|
| 百 分 号 | | % | % |
| 千 分 号 | | ‰ | |
| 加 号 | ▲ | | |
| 引 号 | | ▲▲ | |
| 乘 号 | × | × | × |
----------------------------------------------------
第52条 错字订正方法:
1、拍发的本组有错字时,打订正符号再重拍该组,禁止使用回行“填字”和“重迭拍发”进行改正。使用智能终端机发报时,禁止拍发订正符号。
2、发报完了发现错误,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拍发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发报所事后发现有错误,收报所尚未投递时,可拍发改条。改条内容:发报所名、电报号码(必要时告知有关收电单位)、订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收报员收到改条后,应给收据和代号。收、发报的改条均应贴在原稿上。
4、电报已投递,应出公电进行改正,禁止用“前电取消”、“以此为准”的附注重发。
第53条 机上通报中,禁止收报员询问,如发现变字时,除同播外,可让对方停止拍发。
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应在原稿上填写发出的时间、代号。对隔日的电报应在附注栏内填记“GR”注明受理日期。
发报所的发出时间,即为收报所的收到时间,双方都应登记机上日志。
第54条 收报员收到电报后,应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显字情况,核对组数,顺通电文后给收据。拍发:发报所名、电报号码、给收据、收报所名及代号。
第55条 同播发完后,由发报员呼叫收报所给收据,收报所根据呼叫顺序及时给收据,严禁代打收据。
第56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收到电报后,由设备立即给收据,但报务人员值台时应及时将代号输入终端设备。
第57条 电传打字机穿孔纸带电码组合表示在表4(略)中。
第四节 传真通报
第58条 传真机应时刻处于值班状态,不得关机,保证随时收报。
第59条 传真电报在本所从受理至发出只准许一次传输,以保证报面清晰度。
第60条 发报:
1、传送前,应检查报头各项内容,根据传送方向单的发往所名,按照电报等级,受理时间顺序设定传送方向进行传送。
2、为了保证传真电报的质量,根据用户书写字迹的深浅,相应调整浓淡度。
3、传送完了,填写传送方向单,同时登机上日志。多封电报可逐个传完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61条 收报:
1、收报后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报面完整、端正、字迹清晰,按收报作业标准进行处理。
2、对投递的电报,电报所应使用复印机进行复印。
3、一日工作结束后,要与发报所核对封数,同时取出“通报记录”再行核对。
第五节 转 报
第62条 电报所间没有直达报路者,按铁路局规定的转报径路办理,邻局间的由两局商定,隔局互相间,由铁道部制定。
编制转报径路的原则:
1、经由最少的电报所;
2、隔局间的转报应按网路结构确定;
3、往来电报径路必须一致。
第63条 转报径路的实行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指定日期的零时起实行,以电报受理时间作为划分新旧转报径路的依据。
第64条 电报所在报路发生障碍不能通报时,应根据电报的急缓,考虑可能恢复的时间,采取下列有效的办法:
1、话传;
2、临时变更转报径路(设置自动交换机应按网路结构确定迂回路由);
3、车递、邮寄;
4、人工差送。
第65条 因故不能按正常报路发报时,发报所征得转报所同意后,填记临时转报附注及时转投。
附注使用说明如下:
1、收电单位全部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QW。
选择临转所,应充分考虑被委托的转报所的转报径路,能够转发全部收报单位的电报所为临转所。被委托的临转所,按自所的发报处理。
2、收电单位部分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BW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除按正确转报径路转发和投递外,并转往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应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3、重发临时转报:
写法:“临时转报所”ZZ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只转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4、中途临时变更转报所:
写法:“委托新的临转所名”LB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对部分收电单位不能按照本所转报径路转发的时候,可以再委托新的临转所中转,原记载的附注保留,并将变更部分,附记在附注内。附注“LB”。
各电报所应当根据原有记载的附注为基础,中途变更部分只是原有附注部分的修改。
第66条 由于不能判明投递或话传电报所时,可指定收报地名的邻近电报所负责寻找,填记寻找投递或话传的附注“XZ”。
写法:“指定寻找的电报名”XZ“被寻找的单位”。
第67条 收报单位已迁移,转、到报所确知该单位所在地点,可将收电单位地名改正后拍发(必要时注明收电单位)。
附注填记:“采取措施的电报所名”BG。
第六节 到报译电
第68条 到报译电,除报头外全部照译,对电传打字机代替的记号,译电时按规定译电,遇有组数少的电报,用纸不小于130mm。
第69条 电报所在译电时必须保证准确,并按优质电报条件及优质报样式进行译写。
第七节 电报投递
第70条 电报投递以人工取送、话传、车递、邮寄四种形式办理。电报所投递的电报,必须加盖电报证印,及时向收电单位投递。
电报证印样式如右图(略),标准规定如下:
1、年月日用活字;
2、直径为30mm;
3、外轮线和横线自身的宽度为2mm,两横线之间距离为7.5mm。
第71条 收到并转或转交的电报,应抄写足够份数,同时投递给被委托转交的收电单位。
第72条 电报所向话传单位话传电报时,对音同易混及重要字句必须复念加以解释,话传完了以后,互报姓名,并将对方的姓名、话传完了的时分和办理人员的代号填记在原稿上。
第73条 电报所向沿线各站办理车递电报的当时,在原稿上填记:收电单位、送出时间及办理人员代号。对车递、邮寄的电报,应按挂号办理。
第74条 收电单位名称不明确的电报,经收报所和有关单位联系找到收电单位,可以进行投递。并在事后将该报的处理情况用电报通知发电单位。
第75条 转、到报所对既经受理的电报不得拒绝抄收。对于无法转发和投递的电报,应用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并在收报原稿注明。
第八节 用户收报
第76条 用户收报时,应在电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收报用户发现不是本单位的电报,应立即退回电报所。
对于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与用户商洽,采用话传或用户自取。用户具备传输收报条件时,电报所可直接向用户发报,比照话传办理。
第77条 因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投递的电报,先用电话重点通知,收电单位不得拒绝抄收,事后投递或车递。

第七章 电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78条 根据全路电报业务及报路构成,设置下列各级网路组织:
1、全路干线网路组:在铁道部电务局的领导下,由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负责,各铁路局参加组成全路干线电报网路领导组,负责组织干线电报网路活动。
2、铁路局网路组:在铁路局电务处的领导下,由铁路局直属通信段负责,各铁路分局参加组成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电报网路活动。
工程局网路组:在工程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局所在地通信段或通信所负责,组成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的电报网路活动。
3、铁路分局网路组:在分局电务科的领导下,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电务(通信)段负责,各电务段参加,组成分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分局的电报网路活动。
4、各级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网路活动日常工作。
第79条 各级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电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电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转报径路,熟悉网内各电报所间报路方向、报路数、报流情况,负责调度迂回临时转报。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电报指标
第80条 电报质量指标规定如表5所示。
第81条 电报效率指标规定见表6。表5
--------------------------------------------------------------
|顺| | | |
| |项 目|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1.一封电报构成几 |
|1|事 故|成在政治上的严重影 |件事故、差错、错情 |
| | |响,经济上万元以上的 |时,均按一件计算。 |
| | |重大损失,为事故。 |2.电报事故、差错、 |
|--|------|----------------------|错情一律按发现日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期统计。 |
|2|差 错|成在政治、经济上的损 |3.造成事故、差错、 |
| | |失,为差错。 |错情,由直接责任者 |
|--|------|----------------------|负责。传真电报根据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通报记录判明责任, |
| | |成错漏发、错漏抄、错 |对于不能判明责任 |
|3|错 情|漏译、错漏改和错漏晚 |的,双方各计算一 |
| | |投,经用户反映,为电 |件。 |
| | |报错情。 | |
|--|------|----------------------|----------------------|
| | | |报头完整、组数正确、 | |
| | | |收电单位明确、电文无 | |
| | |电|误、有标点符号、10组|计算公式: |
| | |传|一行、20行一页,符合| |
| |标| |电报拍发格式,每页不 |标准发报率= |
|4|准| |超过一个订正,没有改 |总封数--非标准封数 |
| |发| |条。 |-------------------- |
| |报|--|----------------------| 总 封 数 |
| | |传|报头完整、报面整洁、 | |
| | |真|书体清楚、无增改涂 | ×100% |
| | | |抹,编页正确。 | |
|--|--|--|----------------------|----------------------|
| | | |机译电: | |
| | | |格式标准、字体清晰、 | |
| | | |间隔均匀、填改字体正 | |
| | | |确清楚、报面两边字上 | |
| | |电|下对齐、最多不超过一 | |
| | | |个汉字、印鉴端正清 | |
| | | |楚、日期正确。 |计算公式: |
| |质| |----------------------| |
|5|电| |人工译电: |优质电报率= |
| |报|传|格式标准、报面整洁、 | |
| | | |字体端正、字迹清晰、 |总封数--非优质报封数 |
| | | |无错别字、无涂改勾 |-------------------- |
| | | |抹、简化字符合国家规 | 总 封 数 |
| | | |定、印鉴端正清楚、日 |×100% |
| | | |期正确。 | |
| | |--|----------------------| |
| | |传|同标准发报条件 | |
| | |真| | |
--------------------------------------------------------------

第九章 统计报告和原始资料整理保管
第一节 统计要求
第82条 铁路电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写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要学会统计方法。
表6
------------------------------------------------------
|顺| 项目 |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急| | |1.发报:自受理时间起,|
| |报|发报|1.5小时|至拍发完了对方给收据 |
| |、| | |的时间止(有改条的为改 |
| |特| | |条完了时间)。 |
| |急|----|----------|2.转报:自抄收完了的时|
| |、| | |间起,至转发完了对方给 |
|1|列|转报| 1小时 |收据的时间止(有改条的 |
| |车| | |为改条完了时间)。 |
| |、|----|----------|3.投递:有时间性的急 |
| |时| |有时间性的|报,自抄收的时间起至用 |
| |限|投递|急报1小时|户签收。对于普通电报按 |
| |、| |内投递 |二个阶段投递。 |
| |汇| | |阶段划分: |
| |款| | |上午上班至下午下班前 |
|--|--|----|----------|两小时抄收的电报,在下 |
| | | | |午下班前投出;下午下班 |
| | |发报| 2小时 |前两小时至次日上午上 |
| | | | |班前抄收的电报,在上午 |
| |普|----|----------|上班后两小时内投出。 |
|2|报| | |4.计算公式:时限率= |
| |时|转报|1.5小时|总封数--超限封数 |
| |限| | |------------------ |
| | |----|----------| 总 封 数 |
| | | | |×100% |
| | |投递|二个阶段 |5.计算时限不考虑任何 |
| | | | |客观因素。 |
------------------------------------------------------


第二节 统计方法
第83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话传受理的只计算受理封数,不计算话传封数。定式电报、每一种的每一发电单位计算一封。
2、发报:每封电报每发一个电报所计算一封。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定式电报每收一种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车寄:每车递、邮寄一封计算一封。
6、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包括传真、复写、复印、油印),如收电单位9个,计算译电一封,加抄八封。
7、话传:每话传一个单位计算一封(同时话传几个单位计算几封)。
8、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三节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与表报上报日期
第84条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规定见表7。
表7
--------------------------------------------------
| |保 管| |
| 表 报 名 称 |期 限| 附 注 |
|------------------|------|------------------|
|电报业务报告(包括|长 期|铁路局每年1月20|
|联运电报以下同) | |日前向铁道部,各基|
|电报设备人员业务 | ″ |层单位每年1月10|
|情况报告 | | |
|报路运用情况报告 | ″ |日前向铁路局提出 |
|电报事故报告 | ″ |前一年的报告。 |
| | |使用完的次年起 |
|电报差错统计簿 |10年|计算 |
| | |使用完后次月起 |
|电报受理登记簿 | 1年 |计算 |
|电报投递簿 | ″ |″ ″ |
|电报障碍通知登记 | ″ |″ ″ |
|簿 | | |
|电报业务日计表 | ″ |″ ″ |
|电报业务量综合登 | ″ |″ ″ |
|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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