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9:45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3月28日,总局发出《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要求停止使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更换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截至到10月10日,全国182335部电梯更换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见附件),更换率为50.9%。其中上海市、天津市、吉林省组织得力,基本更换完毕;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存在差距,有的更换率不足20%。为确保完成标志更换工作,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必须充分认识更换标志工作的重要性。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更换工作,总局就此多次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要求,要以更换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向社会宣传质检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培育公众安全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标志更换工作反映质检系统的全局意识,各级质检部门务必予以足够重视。
  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标志更换工作。要优先更换机场、车站、码头、政府机关、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医院和游乐园等公众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述场所的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三、要加强对更换标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更换进度。各地要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向总局锅炉局上报更换进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10月下旬后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更换标志工作的检查。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换任务的,省局应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


┏━━━━┯━━━━━┯━━━━━━━━━━┯━━━━━━━━━━┯━━━━━━━━━━┓
┃ 序号 │ 省 份  │   共完成数   │   未完成数   │    完成率    ┃
┠────┼─────┼──────────┼──────────┼──────────┨
┃  1  │  北京  │    10275    │    19902    │    34.1%    ┃
┠────┼─────┼──────────┼──────────┼──────────┨
┃  2  │  天津  │    4578    │    833     │    84.6%    ┃
┠────┼─────┼──────────┼──────────┼──────────┨
┃  3  │  河北  │    856     │    4396    │    16.3%    ┃
┠────┼─────┼──────────┼──────────┼──────────┨
┃  4  │  山西  │    1303    │    1695    │    43.5%    ┃
┠────┼─────┼──────────┼──────────┼──────────┨
┃  5  │ 内蒙古 │    1337    │    548     │    71%     ┃
┠────┼─────┼──────────┼──────────┼──────────┨
┃  6  │  辽宁  │    2160    │    10920    │    21%     ┃
┠────┼─────┼──────────┼──────────┼──────────┨
┃  7  │  吉林  │    2932    │    290     │    91%     ┃
┠────┼─────┼──────────┼──────────┼──────────┨
┃  8  │ 黑龙江 │    2460    │    2024    │    55%     ┃
┠────┼─────┼──────────┼──────────┼──────────┨
┃  9  │  上海  │    41891    │    1216    │    97.2%    ┃
┠────┼─────┼──────────┼──────────┼──────────┨
┃  10  │  江苏  │    17827    │    8197    │    68.5%    ┃
┠────┼─────┼──────────┼──────────┼──────────┨
┃  11  │  浙江  │    11690    │    15366    │    43.2%    ┃
┠────┼─────┼──────────┼──────────┼──────────┨
┃  12  │  安徽  │    3356    │    1383    │    71%     ┃
┠────┼─────┼──────────┼──────────┼──────────┨
┃  13  │  福建  │    5364    │    6787    │    44%     ┃
┠────┼─────┼──────────┼──────────┼──────────┨
┃  14  │  江西  │    2368    │    1422    │    62.5%    ┃
┠────┼─────┼──────────┼──────────┼──────────┨
┃  15  │  山东  │    8127    │    5152    │    61.2%    ┃
┠────┼─────┼──────────┼──────────┼──────────┨
┃  16  │  河南  │    2816    │    4727    │    37.3%    ┃
┠────┼─────┼──────────┼──────────┼──────────┨
┃  17  │  湖北  │    3283    │    4848    │    41.9%    ┃
┠────┼─────┼──────────┼──────────┼──────────┨
┃  18  │  湖南  │    1396    │    4042    │    25.6%    ┃
┠────┼─────┼──────────┼──────────┼──────────┨
┃  19  │  广东  │    41496    │    58896    │    41.3%    ┃
┠────┼─────┼──────────┼──────────┼──────────┨
┃  20  │  广西  │    1350    │    3650    │    27%     ┃
┠────┼─────┼──────────┼──────────┼──────────┨
┃  21  │  海南  │    619     │    2181    │    22%     ┃
┠────┼─────┼──────────┼──────────┼──────────┨
┃  22  │  重庆  │    1720    │    5251    │    24.7%    ┃
┠────┼─────┼──────────┼──────────┼──────────┨
┃  23  │  四川  │    6020    │    1642    │    78%     ┃
┠────┼─────┼──────────┼──────────┼──────────┨
┃  24  │  贵州  │    778     │    1112    │    47.3%    ┃
┠────┼─────┼──────────┼──────────┼──────────┨
┃  25  │  云南  │    3321    │    2710    │    55%     ┃
┠────┼─────┼──────────┼──────────┼──────────┨
┃  26  │  西藏  │     74     │    107     │    41%     ┃
┠────┼─────┼──────────┼──────────┼──────────┨
┃  27  │  陕西  │    1247    │    2406    │    34.1%    ┃
┠────┼─────┼──────────┼──────────┼──────────┨
┃  28  │  甘肃  │    200     │    1579    │    11.2%    ┃
┠────┼─────┼──────────┼──────────┼──────────┨
┃  29  │  青海  │    280     │    167     │    62.6%    ┃
┠────┼─────┼──────────┼──────────┼──────────┨
┃  30  │  宁夏  │    561     │    187     │    75%     ┃
┠────┼─────┼──────────┼──────────┼──────────┨
┃  31  │  新疆  │    650     │    1292    │    33.5%    ┃
┠────┼─────┼──────────┼──────────┼──────────┨
┃    │  合计  │    182335    │    175628    │    50.9%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体育经营行为,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信息咨询和体育中介服务;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及其管理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全民健身、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和对揭发、检举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主管部门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标准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及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
(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向申请者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场所、设施、器材、资金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公安、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有合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第九条 对于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发给省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体育经营许可证》或《黑龙江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教师、指导员、教练员、救护员、信息咨询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或专业考核,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已经取得中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教练员,从事相应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可凭其有效证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办理《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三条 发布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须经申办者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举办体育竞赛或表演活动,应制定安全保卫措施并提前20天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接受其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人员,应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考核,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人基础知识培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提前15天向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经营者停止营业的,应及时向体育主管部门申报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赌博活动及提供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和《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等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期进行。年检按规定只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不得接纳无许可证件或无批准手续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活动。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培训、指导、教练、救护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应当保持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自觉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和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从事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擅自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伪造、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的,没收非法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涂改、转让、租借体育经营活动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拒不接受责令的,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七)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赌博活动及提供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触犯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进行的罚款处罚,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市具有增强体质和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包括: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撬、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壁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蹦床、卡丁车、沙狐球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鹿业发展,保护鹿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鹿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鹿业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鹿业是指鹿的人工繁育饲养、品种保护、饲料生产、综合研发、产品加工、营销运输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鹿业发展纳入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促进鹿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鹿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用电、用水、财政、保险、运输、科技、信息、产品报批等方面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设施,繁育良种,研发产品。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发利用鹿的药用、保健、食用等系列产品。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鹿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良种补贴、疫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审定的敖东梅花鹿品种给予重点保护和推广,根据鹿业发展状况可以合理划定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
鼓励和支持引进、培育茸肉兼用型、食用肉型等优良鹿品种。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食用肉型鹿生产,建立鹿肉生产基地。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鹿业市场秩序,制定相应的饲养和主副产品初加工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关部门要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所需用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饲养、运输、销售梅花鹿、马鹿等品种的证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鹿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绿色饲料、科学配方,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生产企业、林地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集鹿柴等粗饲料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鹿的疫病防控工作。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鹿业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招商引资,支持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发鹿的观赏、娱乐、特色餐饮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建立鹿产品市场,发挥经纪人的作用,扩大销售途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自愿的原则成立鹿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鹿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