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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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

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兽医微生物菌种毒种及病原性原虫类虫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和任务
一、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作,由农业部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
二、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兽医微生物菌种由农业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分管,纳入管理中心菌种统一编目。
三、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承担以下任务:
(一)兽医微生物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保存方法和鉴定方法的研究;
(三)根据国家统一编目要求,编制菌种虫种目录。对新收集的菌种进行编号登记,并报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
(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四、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保藏、鉴定菌种的人员和经费,分别由管理中心和分管单位负责。
第二条:菌种分类
五、根据病原微生物致病的危害性分为四类:
(一)牛瘟、口蹄疫、猪水泡病、马传贫、真性鸡瘟、非洲马瘟等强毒菌种;
(二)牛肺疫、马鼻疽、炭疽、破伤风、狂犬病、伪狂犬病、猪瘟、布氏菌病、结核、钩端螺旋体等强毒菌种;
(三)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强毒菌种;病原性原虫类虫种;
(四)供生产和检验用的各种弱毒菌种。
第三条:收 集
六、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国内有关单位索取菌种。
七、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鉴定、筛选得到的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将该菌种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进行鉴定复核,确认有保存价值者,即编入国家菌种目录予以保管。
凡单位或个人培育的有一定价值的弱毒菌种,经有关方面鉴定,确认已成为稳定的独立品系,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将该菌种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编入国家菌种目录。
第四条:保 藏
八、凡具有详细的历史及有关鉴定资料的菌种,均由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负责保藏管理。
九、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对保藏管理的菌种,均应按时鉴定,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应保持菌种的原有特性。
十、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应制定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账、建卡,专人负责。
十一、分管单位应将以国内外收集保藏的有关菌种及时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供 应
十二、各单位索取菌种,必须说明菌种名称、型别、用途及数量。
十三、(一)、(二)类菌种应严格控制供应范围,经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局审定,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者,经农业部批准,方能供给。
十四、使用(三)类强毒菌种的单位,须持经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局审定有试验条件,同意领用的公函,由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直接供应。
十五、(四)类菌种,除生产用各种弱毒菌种须经农业部批准外,可由使用单位具函直接索取。
十六、所有供应的菌种应有明晰的标记,标明名称或代号、代数、移植或冻干日期等,并附菌种分发证书。邮寄菌种时应按卫生部、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颁布的关于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定要求办理。凡不能邮寄的菌种及(一)、(二)类菌种,必须派专人领取。
第六条:使 用
十七、使用单位须制定使用、保存菌种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十八、经农业部或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局批准使用(一)、(二)类菌种的单位,应有严格的隔离设备和措施,严防散毒。试验结束时,应由单位领导监督销毁并将情况以正式公函报管理中心备查。
第七条:对外交换
十九、凡从国外引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虫种,须经管理中心审定报农业部批准。向国外供应或交换菌种、虫种,亦须经农业部批准。
二十、国内尚未保存的菌种或不同类别菌种须从国外引进时,由需用单位开具清单(包括品种、名称、型别、株名、国别及其保存单位名称等)填写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送交管理中心汇总,报农业部批准向国外索取。
二十一、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或交换得到的兽医微生物菌种、虫种,应将该菌种、虫种或其复制的培养物一份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保藏。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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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境外上市企业:
为了积极促进国内企业通过股权方式利用外资,加强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资金的管理,保证境外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其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属于资本项目收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保留现汇。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应当在外汇资金到位后十天内,将所筹外汇资金全部调入中国境内,存入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派付给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红利所需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户银行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并汇出,其它用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或以上时,可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手续,经批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外汇收支事宜,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
办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4年1月13日
           论检察工作如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检察人员要找准自已的位置,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就要首先从思想上强化“四种意识”,在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首先强化“四种意识”:一是要强化大局意识。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大局的效果怎么样,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规范的政务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二是要强化自律意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腐朽的因素,因此,做为一名执法者要守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要防止“权”的滥用,抵制‘利’的诱惑,警惕“色”的腐蚀,排除“情”的干扰,顶住“势”的压力,做到不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经商,不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三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发展和稳定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衔接的,只有稳定才能更好发展,也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充分发挥好自身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推进法制化进程。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执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监督观。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客观、理性执法,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自觉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觉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从而把检察工作关注民生、体现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中突出四个重点:
  一、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检察机关必须以保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
  1.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几种类刑的犯罪。
2.要严厉打击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活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通过抗诉程序,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贪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查处向民营企业索贿、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通过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有力打击,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象,让生产者满意,经营者高兴,投资者放心。
  4.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座谈的形式,多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探讨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
  二、大力查办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贪污贿赂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腐败现象,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形象。因此,要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1.坚决查办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2.坚决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的犯罪案件。
3.坚决查办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透露标的、泄漏机密、索贿受贿的案件。
4.坚决查办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渎职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
  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统一起来,从而使查办职务犯罪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抓好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要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就要增强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明辩事非的能力,使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1、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根据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预防犯罪的着力点应当放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中犯罪活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重大政策的实施,考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发案频率等因素,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工作。
2.认真研究和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抓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骨干、随意冻结企业帐号、随意查封企业帐册、堵塞企业流通渠道、发表损害企业声誉的报道、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要结合办案实际妥善处理,尽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3.采取多种形式,在干部和群众的喜闻乐见中启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激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文明的社会、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就是一座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好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
1.拓宽举报渠道,广开言路,让人民群众举报有路、告状有门。不再坐冷板凳、吃闭门羹。同时检察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接待来访要热心、听取申诉要细心、接受意见要虚心、解决问题要耐心。
  2.营造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监督氛围。这其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最广泛的。但目前我们多数群众都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主人翁的监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给一些群众造成了惧怕心理。因此,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广大干警应从自身做起,用法制的力量为经济的腾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