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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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服从保护水源的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二级保护区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三级保护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第三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指经过潮白河主坝、北白岩、走马庄、九松山、西石骆驼副坝和内湖一号到十号副坝的坝顶路以内(包括公路及公路经过的各主副坝本身)以及白河主坝发电隧洞,泄水支洞和泄空隧洞三条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两侧各水平外推一百米范围内。
第四条 京密引水渠,指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渠段包括团城湖,怀柔水库主坝输水隧洞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从团城湖南闸到玉渊潭渠段,在向田村山水厂供水期间,按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第五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指密云水库内湖湖面及内湖迎水坡范围内。
第六条 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指两库上游河道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流域及流入京密引水渠的沟、渠汇水区。

第二章 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指在最高水位线以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上述项目;已有的设施,在本细则施行后,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或拆除。
第八条 严格限制机动船只的数量。在两库一渠各设置少量必要的机动船,供防洪、供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水产管理以及公安部门使用,本细则施行后不再增加新的捕渔船只。两库一渠内的一切船只,必须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船只
,不得向水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机动船只要用封闭的加油系统,减少尾气污染,并在限期内更新或改造成为无污染的船只。
第九条 两库的坝上地区,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小商贩应到指定地点经营。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禁止一切旅游车辆上坝。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总公司在一级保护区内其同划定网籍养鱼的地点,确定网箱养鱼的规模。养鱼单位不得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残毒的防治鱼病的药物,并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报告养鱼的数量、种类、饵料及药物投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申请建设的单位在立项、选址时,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防治污染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防
治污染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和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部门。
保护区内原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凡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经治理达到要求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产或迁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开矿、取土、取石、取砂料,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有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开采后应负责恢复开挖面上的植被。
在保护区内的河道中开采砂石,须经水利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取土、石、砂料,不得填库造地减少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章 水源保护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监督、协调各单位水源保护的工作;
二、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总结、推广、宣传保护水源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重大水污染事故;
四、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五、与河北省环保部门协商,提出对潮河、白河上游地区的保护要求;
六、组织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工作和资料的交流;
七、向市政府汇报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八、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验收竣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二、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领导京密引水管理处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以及河湖管理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领导水文总站对两库一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会同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用局的职责是:
一、在取水口的卫生防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生活饮水水源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监测水源水质,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供水质监测情况。水源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协同环保部门对两库一渠的排污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水污染,影响饮用水供水水质的事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其职责是:
一、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产和农林等部门的实施工作;
三、大力宣传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的意义,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是水源保护工作的执法单位。其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水面活动的机动船只进行登记审查和排污监督;
四、对保护区的水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密云水库管理处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京密引水管理处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京密引水
渠进行管理;
二、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并定期向所在县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
三、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会同有关单位划定钓鱼区,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五、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产部门的职责是: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划定网箱养鱼区;监督捕鱼船只的改造和排污;执行对养鱼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林、卫生、地质矿产、公安、工商、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作出贡献,认真执法,勇于向污染水源的行为作斗争,对污染水源事故及时报告,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12号文批准)



198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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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19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8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5]16号)及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事件和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的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陇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陇南报》、“陇南公众信息网”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市委宣传部在组织新闻人员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档案;
(五)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防灾以及人防设施方面的档案;
(八)城市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九)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的档案;
(十)城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本条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城建档案归档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城市开发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三年内移交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预交工程造价3%-5%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多不超过20万
元)。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和未预交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编制或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补测和补绘,补测和补绘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由持证档案员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
第十四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的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所有权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
第十六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需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保管期内应定期修复和复制,其装具成本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了装具成本费的建设单位,使用城建档案时免交此项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或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逾期不向建设单位退还保证金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退还为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所获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截留保证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