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化工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开展矿山企业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的通知
劳动部 化工部 冶金部 等
劳动部、化工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开展矿山企业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的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学工业厅(局、公司)、冶金工业厅(局、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分公司):
近几年来,矿山粉尘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出许多成熟经验和作法。但是,矿山粉尘危害的状况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尘肺发病患者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各类矿山尘肺病患者占全国尘肺人数的75%左右,约31.40万人,而且尘肺病人数仍在增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中粉尘监测方法落后,测尘数据代表性差,不能很好地指导防尘工作是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改善我国矿山测尘技术落后的面貌,自1990年以来,劳动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近百个矿山企业进行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和《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
点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试点矿山的共同努力下,初步探索出符合我国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的呼吸性粉尘监测模式,为在矿山企业全面推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方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劳动部组织制定、颁发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
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LD40-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标准》(LD41-92)四项行业标准,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实践证明,实施个体呼吸性粉尘监
测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经研究决定,在各类矿山企业逐步推行。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制定规划,积极推行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技术
推行先进的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技术,并逐步取代落后的瞬时全尘监测方式,是我国矿山行业测尘技术的重大变革。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充分认识该项变革对促进矿山粉尘治理工作,保障广大矿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按照《矿山个体呼吸性粉
尘测定方法》等四项行业标准的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条件成熟的可全行业推广,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形成一整套适应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需要的管理和监察体系。
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确定实行个体粉尘监测的矿山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购足备齐所需的仪器设备,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在实施前,按照《呼吸性粉尘危害及监测技术》和《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四项行业标准的内容,自行组织
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经过培训使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和矿工更新测尘防尘的观念,掌握监测的新技术。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该项工作。三是要按《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规定的原则,在本企业范围内,划分接尘工人群和采样测定周期,以便使本矿的
粉尘监测工作与全国同类矿山粉尘监测工作具有可比性,为今后开展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管理和粉尘防治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在新旧测尘方法交替过渡期间,要注意矿山的粉尘测定和防治工作不得间断,以保证测尘工作的连续性及资料的完整性。在施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后,矿山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按照各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测尘报表,定期报告企业粉尘危害的治理情况。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制度
矿山粉尘监测要采取企业自检和国家抽检的方式进行。企业自检就是具有检测能力的矿山企业或矿务局可自行进行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检测和数据分析,用于指导本企业的防尘工作,并将测定数据按标准要求报当地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还要自觉接受劳动部门指定的呼吸性粉尘检测单位业务指导。没有自检能力的矿山企业,要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国家抽检,就是劳动部门授权,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按规定对矿山企业粉尘危害进行抽检。矿山粉尘监测,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技术力量,不重复设置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定期检查矿山企业开展呼吸性粉尘检测的情况,针对呼吸性粉尘危害的重点矿山或岗位,监督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加强治理呼吸性粉尘危害,确保矿山职工的身体健康。对尚不具备条件开展呼吸性粉尘检测的矿山企业,也要加强
监督,继续使用好原有的测尘方法,采取措施,加强粉尘治理,不能间断。
四、对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基本要求
性能稳定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是保证粉尘样品正确采集的关键。采样器的生产、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研制报告和国家级检测中心颁发的防爆合格证书、技术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二是必须符合《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LD40-
92)标准并具备专家鉴定后签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三是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并获得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矿山企业的试用、对比、评价。现初步确定推荐使用下列三种采样器:(1)中国核辐射防护研究院研制生产的“CXF-2型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2)化工部
矿山粉尘监测分析中心研制生产的“宝葫牌FGC-93型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3)江苏省常熟矿山机电器材厂研制生产的“AKFC-92G型个体呼吸粉尘采样器”。使用其它型号的个体呼吸粉尘采样器,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附件:1.矿山企业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统计表(略)
2.矿山企业呼吸性粉尘监测数据测定表(略)
3.矿山企业呼吸性粉尘控制技术措施统计表(略)
1995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