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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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陆续开办了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 在境内通过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

二、 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广播电台”、“网络中心”、“网络电视”等称谓。
三、 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四、 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禁止以下内容:
(一)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 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 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 虚假的信息;
(八)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影视剧;
(九) 从网络或境外电视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五、 凡申请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报材料:
1. 节目的内容、类别;
2.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方式;
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网址、域名、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
六、 已经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理申报手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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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局于1997年下发了《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对各区县行政费全面考核。从近年的考核工作情况看,各区县将行政费考核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在控制行政费支出、加强行政费管理方面
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做好行政费管理,使行政费考核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根据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对我市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局下发的《
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京财行〔1997〕1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支出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行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市级对各区县行政费的考核内容,包括控制行政费支出的成效、行政经费的支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考核指标具体设立以下项目: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对区县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行政费支出总量水平是否合理。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区县行政费支出总量占本区县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区县行政费支出在本区县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
以上两项指标的行政费支出数均采用财政拨款数。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对区县行政费核定人均全年支出定额,该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社会保障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及业务招待费。其计算公式为

人均支出综合定额=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国家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区县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四)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根据各区县行政编制数,对行政费开支的在职人员下达年度指标,用于考核各区县行政人员编制的实际占用和管理情况。
(五)财务管理目标。根据考核年度财政支出管理的总任务,针对行政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当年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区县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
考核指标本着从紧、合理的原则确定,既要保证行政单位开展工作必须的开支,又要贯彻厉行节约、适度从紧的精神,根据我市行政费目前支出规模及各区县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分析,综合平衡后确定,力求使指标口径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达到全面控制行政费支出的目的。
(一)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及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根据上年行政费支出水平及财政收支水平确定。
(二)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根据各区县上年实际支出水平及本年度的增长比例确定。为真实反映各区县的实际开支水平,根据各区县的经济发展状况及行政费支出水平分档确定不同的行政费支出增长比例,以确定各区县的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
(三)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根据上一年在行政费中开支的人员数确定。
三、考评方法
考核指标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年行政费支出情况,参考本年增支因素下达,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年终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同时检查各区县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以及
是否收到成效;数字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等。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通报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和各区县财政局。
四、奖励措施
为推动各区县对行政费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促进各区县加强行政费管理工作,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完成市财政局下达的考核指标、行政费支出控制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并由市财政局结合区县专项补助一次性核拨奖励专款。
五、各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2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系用局基建费、三项费或自筹经费所购买的、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台(件)仪器设备, 以及通过国际合作补偿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分局、业务中心和研究所应指定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要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凡是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对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实行统管共用,逐步形成或建立有特色的局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报批程序
1.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书面申报报告,并于前一年的10月底一式三份报送局计划财务司。
2.局主管业务司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3.计划财务司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商有关业务司后报局审批下达。
4.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出国考察、技术培训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等,须报局批准,并申请列入局年度外事计划。
第八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1.对已到货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并报局计划财务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3.建立定期保养、鉴定、标定制度。
4.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5.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卡片,各种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6.各单位要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质量状况(良好、勘用、待修、报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局计划财务司。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未经局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套使用。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有权对大型仪器设备临时调拨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验收后不能投人应用或搁置一年不用的,局可无偿调拨给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技术指标、丧失使用价值应作降级、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审批。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仪器设备性能经检定修理后仍达不到技术指标;
2.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该仪器设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
3.仪器设备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修理费用昂贵,经济上不合算的;
4.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仪器设备;
5.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批准降级或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残值,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管理好、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事故,各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对因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并视其情节,给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于横向开发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
第十七条 占用费可按横向开发任务合同经费的5-10%(含全部占用仪器设备)收取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占用费,其中70%留本级财务,30%上交局计划财务司,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和更新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凡不按本规定收取和上缴大型仪器设备占用费的单位,局将不再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备案。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洋和南极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和南极考察办公室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