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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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项全国性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又于1999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两项法律均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建议》中,建议将这两项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委员长会议审议了筹委会的建议,认为筹委会的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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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做好信访工作之浅见

冯兴吾 包宁平


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是基层工作始终不能放松的一根弦。乡镇司法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有效手段,积极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群众信访案件,有力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抓主线,建立信访工作司法所长负总责的领导机制
  一是突出思想认识到位。乡镇司法所长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一方平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突出乡镇司法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要做到“三坚持”,即坚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坚持亲自处理群众信访案件、坚持亲自依法查办重要案件;三是突出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司法所要把办理信访案件作为检查和目标考核的重要标准。
  二、抓普法,建立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基层信访案件反映突出的是农村征地款分配、村务公开及村干部作风、劳资纠纷等问题。因此,乡镇司法所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抓好“四五”普法工作,深入农村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制知识,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农村工作,解决各种因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如乡镇司法所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其创办的法制宣传特刊,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确保法制宣传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为乡镇经济建设发展、社会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做好法制宣传,要坚持“四个抓好”。一要抓好村、组领导干部法制宣传;二要抓好调解员、信息员的法制宣传;三要抓好农村“当家人”的法制宣传;四要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
  三、抓信息,建立信访工作的超前预测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排查制度。要对乡镇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工作进行排查。对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开展民情日志活动。通过走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信息;三是大力开展“执法为民”活动。乡镇司法所在排查信访信息过程中,要努力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思想沟通、感情交流,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发挥乡镇司法所在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独特作用。
  四、抓网络,建立信访工作的防范机制
  一是以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构架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基层信访网络,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化解乡镇矛盾纠纷,构筑一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牢固的防线;二是实施信访信息员制度。信访信息员要发挥其身处农村、发现信访苗头早、掌握信访信息多的优势,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三是建立信访信息上报制度。乡镇司法所要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态和苗头,做好上下沟通,互通信访信息。
  五、抓查办,建立信访工作的矛盾化解机制
  一是在工作时间上,实行限时办公制。对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起群访、越级上访的问题,要落实人员,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及时答复,确保矛盾消灭在荫芽状态;二是在工作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要变群众上访为乡镇司法所下访,深入村、组、户了解民意,真情实意为民想,千方百计解民难,要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主动深入调研,及时获得预见性的信访信息,超前做好信访预案,把握主动性,要变单一处理为综合治理。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信访处理工作,合理配置公安、法庭、民政、城建等部门的资源,形成“大信访”的格局;三是在工作内容上,做到“三个结合”。信访工作要与法律服务相结合,要发挥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的功能,把群众的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在村一级,做到信访不出镇;信访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着力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为其排忧解难,杜绝信访源;信访工作要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要将群众关心的村务实行公开使之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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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评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王玮琮


  黑龙江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质量季度评查通报制度,由审监庭对全院所审结和执行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坚持对评查结果集中予以通报,有效地促进了该院案件质量和效率整体提高,在实施该制度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他们专门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案件评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据,影响评查工作开展。法院自己对自己所审结且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柜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有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少数法官认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影响了办案法官对案件的独立裁判,破坏生效案件的稳定性,对评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
  二、关系难协调,评查工作阻力大。案件质量评查实质上是对审结案件进行最后挑刺,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年度各项综合指标及其所在庭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但由于大立案机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然出现同一案件由多个庭、多名法官共同完成,而每一案件中每名法官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不同的责任,出现差错后存在互相推诿,甚至与评查法官产生矛盾,给评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反作用,亦不利于出现差错的人员和庭及时改正错误,增强工作责任心;
  三、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是对法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通过对案件进行检查、监控,自我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审判效能,而目前该院主要是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因此,对案件生效之前的各个阶段的法官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官行为规范则无法掌握,即使在事后评查发现由于已成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评查效果一般也会打上折扣;
  四、评查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同时,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无法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行为评定,未能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另外,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的,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案件承办法官均在同一单位,案件评查结果又影响着法官个人审案质量评估,所以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评查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未能发挥评查工作应有的作用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了如下解决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建议: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权要接受外部和内部监督,同时院长拥有审判监督权。对法官的监督既有审判的监督,也包括行政监督,院长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审判监督者,故设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院长行使行政管理和审判监督权的结合。因此,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由审监庭和监察室人员组成,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职权来自院长的授权,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应直接向院长负责,将案件评查明确定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监督、违法审判错案责任追究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监督管理人员应由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组成,确保监督具有权威性;
  2、明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案件评查不单是对法官的生效案件验收行为,法官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是否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亦应当是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畴,将一个案件完整的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及宣判、执行等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因此,应当将案件评查窗口前移,实行审前、审中、审全方位监督。
  3、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考评机制。案件质量必须与法官的利益挂钩,否则无法将案件评查成效转化,所以由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季度法官个案评查结果、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司法行为综合鉴定结论归入法官业务档案,作为评定法官的业务能力及考评、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设立法官年终案件质量奖,对案件量多、质优的法官,公开给予物质奖励,使法院上下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氛围。为避免评查法官因对被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并且为防止评查法官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尽职尽责或滥用职权,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王玮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