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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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为了使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府规章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和转变政府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对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建议,报送规章草案,应一律按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市政府修正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稿予以退回。
二、在制定规章过程中,起草单位必须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如经过协商,意见仍不能统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其中,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有关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阅批;并由市政府法制
办公室按领导批示修改规章草案,办理报批事项。
三、一般性的规章,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报请有关副市长阅批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凡带有全局性和事关重大的规章,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198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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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3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
  (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
  1.督查范围:考核内容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属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范围。
  2.考核标准: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考核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
  (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市政府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办理报告予以转发的,每件(次)再加10分。
  (3)办理报告以《政务督查》形式刊发的,每件(次)加5分。
  (4)到规定时限,经督查催办才上报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
  (6)因办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
  (7)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次)扣30分。
  (8)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并通报批评。
  承办工作量调节考核评分标准为:对承办事项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2分;承办2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5分;承办50件以上的,年终总分加10分。
  (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
  1.督查内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推进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对前期推进项目,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效果。
  2.督查方式:采取日常调度检查、季度核查打分、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督查。采取文电督办、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2)季度考核。采取对比施工现场照片、实地查看形象进度及查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考核评价。如某个项目季度内没有进度计划安排,则不列入考核。
  (3)现场检查。采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客观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实行单个项目百分制,考核对象季度得分为所负责项目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年终得分为4个季度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对前期推进项目实行动态考核,凡年内完成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得5分,直接加入考核对象的年终考评总分中。
  (1)手续办理情况(10分)。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基建、立项等手续齐全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投资完成比例(30分)。完成季度投资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分别按比例加减分,比例为每增减10%加减5分。
  (3)工程形象进度(40分)。完成季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达不到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实际完成比例相应赋分。
  (4)资金到位情况(20分)。资金到位率在90%以上的项目得满分,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2分。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考核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6号)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
  (五)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执行市委办公室室字〔2008〕2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期限
  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核年度。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及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落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行政科以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确定督查事项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板玻璃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板玻璃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原燃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储存都符合技术标准。
第三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教育和质量责任制,企业职工的奖金或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平板玻璃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七条 企业要成立以厂长为首的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或企业管理办公室),各生产车间和主要生产、技术、设备、经营等管理科室成立以科(处)长或主任为组长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工段班组设专(兼)职质量管理员。
第八条 企业要设置检验科(处)和技术科(处)、化验室。
第九条 检验科(处)应配备科(处)长和适量的检验员,检验人员一般不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2%。科(处)长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玻璃生产工艺,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检验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标准和检验方法,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检验人员应相对稳定,其业务骨干调动应征求科(处)长的意见,检验科(处)长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 检验科(处)负责贯彻执行产品标准,按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检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杜绝不合格品或以次充好出厂。负责质量统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和包装质量进行抽查,作出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处理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等。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和适量的化验人员,化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玻璃生产工艺和化学分析知识,责任心强。化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第十二条 化验室负责进厂的各种原燃材料的化学分析,按要求的玻璃成份计算配料表,定期或不定期对玻璃成份和有关物性进行分析,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抽样作必要的测试,分析原因,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科(处)和化验室有权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参与评价各车间工序的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质量情况。检验科(处)有产品出厂的决定权,化验室有权制止不合格的原燃料投入使用,企业领导不得干预检验科(处)和化验室的职权,不得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质量责任制,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技术标准,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抽查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维修使用、校准制度,质量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玻璃生产连续性的特点,三班都应有检验人员定时检验,还应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办法,并将抽查结果抄寄国家玻璃质检中心。企业应不定期与中心进行对比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各种原始记录按期装订成册,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出厂的玻璃质量情况,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有专题总结,企业质量月报应有固定表格,按期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进厂的原燃材料必须分别堆(存)放,纯碱、芒硝等吸水性较大的原料要有仓库,不得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有变动时,必须打扫干净。
对原燃料要坚持先化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合格的原燃料不得直接投产,须经均化达到质量指标要求后方可使用。自行开采的矿物原料,要按质存放。根据需要可在矿山设置化验站,监督指导矿石开采,以保证进厂原料质量。
第十八条 进厂的煤、油类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进厂的纯碱应符合GB210标准中的一级品要求,芒硝应符合无水芒硝技术条件要求,硅砂、砂岩、白云石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原燃料要保持合理的储存量(一般不少于15天的用量),以保证正常稳定生产。

第五章 工艺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科(处)、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玻璃配料表,经主管技术的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玻璃组成中Fe2O3不得高于0.20%,每周要分析一次玻璃成分,若某一组分波动超过0.10%时(小料波动在0.05%时)应调整料方。
每天分析一次玻璃密度,波动应控制在5个单位以内。
第二十二条 配合料要力求成分均匀稳定,每班取样分析不少于两次,Na2Co3波动应控制在±0.7%以内,合格率≥90%。
第二十三条 要控制原料的粒度。砂岩、硅砂的粒度控制在0.1-0.5mm为宜。尽可能使用重质纯碱。白云石、石灰石粒度不宜过细,上限应控制在2.5mm以下。
第二十四条 要合理控制配合料水分含量,一般应控制在4-5%,合格率≥95%。每班取样分析不少于两次,波动较大时,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要稳定玻璃熔化作业制度,熔化温度波动不得大于10℃,液面应保持稳定,其波动值不得大于0.20mm,熔窑压力保持微正压。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标准控制玻璃厚度偏差,合理地控制玻璃拉引速度,使溶窑熔化能力与拉引量相平衡。
第二十七条 有槽垂直引上生产工艺,引上要实行高温作业,严格按照《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控制打炉周期,要选择优质槽子砖原料,加强生产工艺管理,提高槽子砖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浮法生产工艺要合理控制流槽玻璃液温度,锡槽保护气体流量和纯度,一般N2的纯度不低于99.99%。
第二十九条 以煤气为主要燃料的企业要根据煤气炉型和煤种制定合理的炉层标准,做到煤气中C0含量不低于28%,灰渣含碳量低于12%。烧油的企业要合理地控制油的粘度,用量以及油雾化剂的压力。
第三十条 玻璃原板、半成品在输送、切栽、包装过程中要保持设备、切桌面清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表面划伤和边部破损。

第六章 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玻璃原片(在线和离线)进行检验,按照标准划分等级,有缺陷的地方作出记号,以便作必要的切裁。
第三十二条 玻璃原片应冷却到室温后,按规格要求和产品质量进行切裁,并分级存放,然后整选。要经常校准切裁尺寸,确保尺寸和偏斜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
第三十三条 玻璃包装要符合标准要求,不许有破片入箱(架),包装数量要准确,箱内要有合格证(或箱上加盖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 包装用木箱和集装箱(架)应符合标准要求,标志要齐全,字迹要清晰。
第三十五条 吊车、叉车在运输玻璃时要轻吊轻放,按指定地点将玻璃箱(架)堆放整齐、稳固。
第三十六条 成品入库、出库数量要有专人管理,库内产品应按品种、等级分别堆放。露天存放,要加盖篷布、或搭建临时棚。
第三十七条 玻璃装车时要有专人监装,玻璃箱(架)要放置整齐,固定好,以防滑动,敞车要加盖苫布。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做好售前、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经常向用户宣传玻璃保管、运输,选用和安装注意事项。建立和坚持防问用户制度,每年至少信访、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或请用户开会),广泛征询对产品和包装质量,装运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到及时反馈,采取措施,迅速改进。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独立行使其职权,借故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和对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中有关质量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