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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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冀法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士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没收的房屋由东赵庄村委会使用至今。1986年10月,刘士庚之夫刘运凯向定州市政府提出,其妻刘士庚的祖父临终前告诉他们,在被没收的3间南房东头屋内埋有白银1坛,要求挖掘。经市、区、乡政府同意,刘运凯等前往东赵庄村与村委会干部一同挖掘未获。村委会经向知情人调查了解后,即组织人员在南房西头一间内挖出白银1坛,计2401块。刘士庚为白银的归属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掘获的银元。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争执的白银应归埋藏人刘洛纯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处理时,对挖掘过程中提供过条件、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予以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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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于2003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守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和《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经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又是当地政府防雷减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级安委、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部门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强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素质和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新闻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娱乐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及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对不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在项目验收前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单位承担。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项目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以确保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作好定期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自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不少于三之分一的抽检,抽检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合格证。自检资料报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办: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示范基地的申报
1、申报单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将《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申请表式样附后)。
2、申报时间
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一般在每年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的同时报送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请,也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申报。
二、示范基地的评审
3、评审委员会
示范基地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领导、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4、初审
(1)法规与联络司会同局内有关司,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2)法规与联络司根据审查结果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出参加评审的示范基地推荐名单。
5、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批准下达
6、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署责任书、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以明确各方在成果推广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法规与联络司向被确定为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下达批准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通知和证书。
8、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根据示范基地的命名及规定的格式制作示范基地标牌,并负责基地的授牌工作。
四、示范基地的管理
9、示范基地实施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基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示范基地在成果推广过程中是否服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及引智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随时了解情况,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示范基地的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
11、示范基地可以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基地的引智项目按原有渠道上报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司室将给予重点支持。
12、国家外国专家局协调全国性的成果推广工作,由有关司与国家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共同组织成果的示范、推广现场会,组织专家到推广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并对成果进行宣传;法规与联络司组织各示范基地的经验交流活动。
13、对在示范基地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予以表彰。
14、示范基地实施单位无法完成推广计划、或该项目不再具有推广与示范作用时,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取消该项目示范基地的命名。
15、对不履行示范基地的责任和义务,供机进行期骗、牟取暴利,或者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单位,经批评督促在一年内未做改正的,评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国家外国专家局暂停对其引智项目的资助。

国家外国专家局
19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