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王克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6:24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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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

王克先


[内容摘要]近年来约会强奸频发,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男女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突袭更难防范。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男人应当明白,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意味同意你脱她的裤子。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关键词] 约会强奸;思考;认定


一、约会强奸现象概述。
  说到强奸罪,总是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现在居然还有强奸?言下之意,现在的男人解决性需求,有多种途径,不必冒着犯罪的风险。话虽不错,但近几年各地约会强奸频发也是事实,约会强奸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顾名思义,就是男女约会时发生的强奸。约会即朋友相约会面,但本文所称的约会不单是朋友相约,而是指男女单独相处。下面是见之报端的几例约会强奸(受害人均为化名):
1、方轻帆是深圳某外资公司一位漂亮的未婚白领,为了强化英语口语,报名参加了一家英语俱乐部。1998年8月15日下午,认识不到一个小时的外籍人士张航邀方轻帆到其家吃晚饭,吃过饭方轻帆正要告辞,张航却拉住了她,身高一米八零的张航将方轻帆往床上一抛,随后扑了上去。方轻帆被张航强奸6次,几次昏死过去。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航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2007年5月29日中午,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陈某请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霍某吃饭,霍某对本公司年轻漂亮的女业务经理孙艳垂涎已久,趁机将其一起带上。酒量甚好的霍某见其余三人已醉得一蹋糊涂,于是将三人带到足浴馆足浴。很快,陈某、叶某和孙艳都沉睡过去。霍某趁孙艳喝酒过多无力反抗,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陈某趁着酒兴,也与孙艳发生了性关系。后孙艳报警,霍某、陈某被捕。
3、2008年11月4日晚,泉州鲤城某超市营业员朱某约女同事陈某到其租房做客。朱某拿出麻辣羊肉串,两人边吃边聊。满嘴麻辣的陈某想喝水,朱某却说:“先帮忙把葡萄洗了,再回来喝水吧。”陈某拿起葡萄到走廊水池清洗。趁此机会,朱某拿出一个小药瓶,朝开水杯倒下大半瓶药液。洗完葡萄,陈某拿起水杯一饮而尽。过了一会,陈某迷迷糊糊躺下睡觉。朱某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报案,法院认定陈某犯强奸罪。
4、女教师夏某上网时认识了自称大学生的朱某,一段时间下来,夏老师对朱某颇有好感,两人成了网络爱侣。终于有一天,朱某到无锡入住一家酒店,提出要与夏老师见面。夏老师前往赴约。朱某利用夏老师要面子,怕隐私被人知道的心理进行威胁,强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直到5天后,夏老师才下决心报警。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一对在北京打工的外地男女青年,由于条件所限,他俩与男方的兄嫂一起住在一间房间里,男女青年睡在同一张床上。女青年认为男青年是自己的好朋友,两人同睡只是限于环境,可男青年却认为她是他的女朋友,和自己睡在一张床上,这本身就是性暗示,于是在一天晚上他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和男方的兄嫂同住一室,女方怕羞没有反抗。后女方报警,法院判男青年犯强奸罪。
6、某男孩和女孩是大学同学,男孩子一直暗恋女孩,但对方有男友。一天,女孩告诉男孩自己和男友分手了。男孩觉得机会来了,于是把女孩约到自己宿舍,要她做自己的女友。女孩不愿意,男孩就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被捕后,男孩竟然说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理由是他既没有用绳子把对方捆住,也没有打她,而且对方也没有明显反抗。被问到犯罪动机,他说只要把女孩的身体先占有了,她的心自然也就属于自己了。他还告诉警察,他身边的一些同学就是这么做的,而且成功了。
7、2009年4 月24日傍晚,卢某、陈某、俞某邀女大学生刘琳到浙江新昌某饭店吃饭。卢某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是职业学校临时工、俞某是建房合作社科长,刘琳是宁波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她因要求安排工作的事有求于他们。席间大家都吃了酒,饭后卢某、陈某、俞某把醉酒的刘琳带到新昌某大酒店,与刘琳发生了性关系。他们离开后,刘琳报了警,卢某、陈某、俞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情景是:月黑风高,狰狞大汉在阴暗的角落突然袭击女人,强行性交,女人呼救无门,反抗无效,只能就范。正是这一思维约束了人们对约会强奸的认识:不是月黑风高也不是呼救无门,而是在约会之中,男人情欲蠢蠢欲动,女人态度似是而非,在那暧昧的气氛中发生性关系会是强奸吗?更不能想象两个正在谈情说爱的人发生性关系算是强奸。
  而强奸犯留给人们的印象是:面目猥琐、举止龌龊、粗鲁、心理变态、……,很难把相貌堂堂、衣冠楚楚、谈吐斯文的男人与强奸犯联系在一起。
  正是由于约会强奸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中的强奸就很难被社会认同,一旦约会强奸被暴光,人们往往会持怀疑态度,女人会受到各种的谴责,责备女人不自重不守妇道,甚至指责女人勾引男人。在女人看来,被认识的人强奸是没地方说理的事情,如果与此人关系特殊,就更说不清了,弄不好还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故受害人报案的也少。
  事实上,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需要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人之间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的突袭更难防范。有资料显示,记录在卷的强奸案中,犯罪人为性伴侣的占8.7%,过去的性伴侣(或配偶)占11.5%,男朋友或约会伴侣占16.6%,其他相识占31.1%。也就是说,在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高达67.9%,而陌生人只占32.1%。

二、约会强奸的社会背景。

  有人称中国正处于性井喷时代,我国的男女关系已从过去的“男女大防”发展到现在的“见面上床”。这话虽然有些过,但确有其一定的道理。
一是观念的巨变:
以前,人们的性观念十分保守,与封建时代相差无几,性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词汇,人们羞于启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婚姻的缔结渠道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组织介绍、媒婆介绍,六七十年代鸿雁传情,八九十年代征婚广告,二十一世纪网络恋爱,……。速度越来越快捷,表白越来越直接。
几次离婚浪潮也冲击了人们的性观念,每次离婚浪潮都是旧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新的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人们认识到,连婚姻都无法严格约束两性关系,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不是可以更开放、更随意了?
一些新事物如一夜情、网恋等不断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神经和传统道德观念、伦理体系。互联网普及之后,两性话题公然地的摆到人们眼前。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同居等等,尽管仍然与正统的社会道德相违背,但已被社会所容忍。
二是客观条件十分便利:
男女大防已经成为古董,夫妻以外的一男一女独处一室已成了正常事。而且现在是一个性感的年代,女人都喜欢打扮自己,什么吊带衣露脐裤超短裤,身上的衣服越穿越少,身体越来越暴露,美容隆胸,凹突有致的身材撩动男人的心。许多人在酒吧或在家里约会还喜欢喝一点酒,以此营造浪漫气氛。可是正象人们所说,“酒能乱性”,一杯酒下肚,平时的胆小鬼也会色胆包天,做出蠢事来。
三是社会对受害女性的不公正评价:
要是约会强奸真的发生了,人们往往认为摊上这种事的女人不是好东西。你打扮得那么迷人,穿着那么性感,动作那么轻佻,眼神那么勾魂,哪个男人不心猿意马,春心浮动?有人说,在一夜情等已经成为另类的时尚的年代里,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自己在深夜独处,任何一个正常的男人都会联想到她一定对自己有那个意思,此时发生了性关系,又怎么能算是强奸呢?又有人说,我请她吃饭,送她礼物,她与我做爱是各取所需理所当然。还有人说,做爱时她既没呼叫,也没反抗,这不就是同意吗?

三、约会强奸的法律认定。

  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约会强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约会强奸指发生在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广义的约会强奸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交行为,男女双方可以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甚至可以是初次相识的关系。其实,狭义的约会强奸和广义的约会强奸并不冲突,而是一种包含关系。但广义的约会强奸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更清楚的剖析约会强奸,所以本文所称的约会强奸是广义的约会强奸,即男女在聚会的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对于约会强奸,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强奸,进而去理解什么是约会强奸。
(一)强奸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正确认定强奸,必须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单从主观上去判断,而要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性交时男方没有任何的强制行为,就很难说是违背妇女意志。
1、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时间上看,违背妇女意志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的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即使性交前同意,性交时妇女仍可反对,男方必须尊重,当然,妇女同意性交后又翻悔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在认定强奸罪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主要是由强奸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如,行为人用醉酒、下药的方式,使妇女丧失意识后进行奸淫;再如,行为人假称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害妇女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
(4)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妇女是否表示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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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4 号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区由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以及因保护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组成。
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行政区域以及歙县王村镇、休宁县临溪镇、万安镇镇域范围内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面积近350平方公里。规划重点控制区包括黎阳小龙山至高枧、奕祺、占川一线,新潭至梅林、海宁一线,篁墩至罗田、王村一线,阳湖至临溪一线,万安—徽光一线等,上述范围约70平方公里。
徽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州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里光上、环山、择树下;南至罗田、翰山、岩寺煤矿;西至长龄桥、芝簧、西溪南;北至水界山、方塘、梅村,其中位于东北向的属歙县行政辖区,东南侧的有林山地属歙县林场管理,总面积51平方公里。
黄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黄山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规划重点控制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桥、肖黄山、彩虹桥;北至孟山、马家、弦瑞,总面积67平方公里。
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规划区范围按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范围确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服从规划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其他依法应该办理的证件。“一书两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是“一书两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体制。
(一)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屯溪区城市规划工作。
(二)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黄山区、徽州区分别设立黄山区、徽州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两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建立规划监察队伍,配备专业执法人员。
徽州区建设项目、黄山区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两区人民政府联席审批。两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审批后,须报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四)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风景名胜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五)世界文化遗产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六)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由所在地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办法管理。
(七)黄山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书两证”。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和金盆湾、绿谷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项目由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各管委会负责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规划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八)汤口—寨西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含农民建房)实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黄山区政府、汤口镇政府三级联合审批,黄山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九)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和配备规划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合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镇(乡)辖区的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编制、审批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九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规划管理程序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就涉及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组织编制和分级审批。
(一)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歙县、黟县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国家和省级重点镇总体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编制一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中心城区(屯溪)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徽州区(岩寺)和黄山区(甘棠)的重要地区、主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批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镇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汤口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汤口——寨西规划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黄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审批。
(五)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按照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地、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名村、名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地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对已经批准的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其它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经专家技术论证,有组织地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取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各专项规划和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由负责制定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市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担任务,应向本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单位申请续签,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计划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前,出让或划拨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或受划拨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应明确标明用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院绿地、各单位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防洪堤、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采石、挖土取砂和其它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需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沿街两侧建筑物的门面改造、室外装璜、道路拓宽、各类管线铺设、河道整治、防洪驳岸、桥梁、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市政、园林、公用设施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按规划建成的地区,未经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对文物建筑和近代优秀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与风貌。在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退让。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都必须保证开发地块中的文物古迹、公共建筑、市政设施、消防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公共绿地等不受破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高层建筑应当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车库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气象、航空、铁路、防汛、军事、人防、国家安全、文物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保护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设计图纸图签内容不全和未盖资格专用章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纸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栏》。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证,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兴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无偿自行拆除,如果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办手续。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须无偿自行拆除。
第四十条 城市近期旧城改造区原则上不批准新建房屋,确因住房陈旧或破损必须维修和翻建的,经批准,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建筑和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五章 城市规划监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对所有建设工程进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城市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规划监察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应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管理以及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法用地:
(一)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
(二)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用地位置、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
(三)无理拒不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室外建筑装饰工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工程位置、高度、范围、性质、层数、建筑面积、标高、建筑造型和室外装璜设计图及市政、园林设计图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杆)线。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地段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函沟、测量和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五)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六)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七)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八)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九)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一)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十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二)违法用地一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规划要求另行安排。
(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本办法的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经通知仍继续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四)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罚没款按规定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第五十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发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1996年4月2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附件: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附件.pdf
http://www.gz.gov.cn/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3/2/f207d598-54be-48c4-b5d8-62a58bf3c120&filename=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