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运行中的制度黑洞/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07:48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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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运行中的制度黑洞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制度黑洞使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虚增,货物运输香港“一日游”,使外资赚取我国的制度利润影响中国国民经济和宏观经济形势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进出口贸易总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21,738亿美元,是1978年的106倍。外贸顺着2,620亿美元,外汇储备12,926亿美元,国外资产124,825亿元人民币 。这个指标既是我国综合国力增长的标志,也是与进口国经常引起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在这个漂亮的数字背后,隐藏着巨额的水分。在海关和商务部的贸易统计表上,有一行“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的奇怪文字,2006年末,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中国全年从美国的进口额,也就是说,中国是自己的第六大进口来源地。到2007年,这个数字达到857亿美元。

  中国向中国出口,中国从中国进口,这种类似“自己的嘴咬自己的鼻子”的令人无法设想的杂技动作,在中国外贸行业内却是每天大量地在上演。它的正式名称叫做“国货出口复进口”,业内俗称“香港一日游”。在过去的26年间,这一业务增长了3,056倍,直至巨额的贸易顺差把中国推上国际舞台的风口浪尖 。对于企业来说,国货复进口所产生的利润如同“天上掉馅饼”,一进一出之间,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加上出口退税,最多可以得到两成至三成的利润。

  企业利用政策漏洞从事国货出口复进口贸易“堆高”了贸易数字,使国家无法对进出口形势作出准确的判断,形成中国对外贸易“假顺差”,也使中国承受压力。

  另一方面这一政策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内的材料、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通过出口,出口企业得到国家退税;又通过加工贸易名义进口,进口企业得到了国家减免税。

  为解决有关问题,几年前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调整国货复进口政策 。现在国家批准了八个保税物流园区、五个保税港区、一个综合保税港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货物的“香港一日游”开始改为“保税区一日游”。但这只是部分缓解,不能根治。2007年3月,一个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酝酿一场针对“非正常贸易增长速度”的大检查,以便堵住贸易数据失真的黑洞,将加大对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打击力度。

  中国政府对于是否要调整国货复进口的政策,已争论多年。主流意见认为,国货复进口既浪费税收资源,徒增企业物流成本,也扭曲中国的外贸数据,使政府无法对进出口形势做出准确判断。国家发改委认为,应该直接取消这种政策优惠,堵住漏洞。 海关则认为,对国货复进口不应该“堵”而应该“疏”,大力发展保税园区,降低物流成本,将“进口——出口——进口”环节所产生的利润尽可能留在中国之内。发改委的意见在2006年一度占据上风,随即在沿海各省市,尤其是外资企业引起强烈反应。台港商也多次向中国各地政府及中央政府游说,并声称如果取消这些对于加工贸易非常重要的优惠政策,他们将把投资转移到越南、印度等地。在各种压力下,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再推迟。但是巨大的贸易顺差,使得这个问题无法平息。

  从国内制度安排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制度黑洞,从外商运运作的角度看,是轻松地赚取了中国制度安排的利润。
  
  这两种观点之争,代表着具体的利益。表面上的理由都是国家利益,深层次的原因则涉及到部门管理权力与管理利益。表面上看似符合目前政策法律的事情,实际的结果是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损,在更高层次上看,是国家根本法律制度和国家与全体人民权利受到损害。

200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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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14 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

  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17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

  2.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四)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五)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更新;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报批及其他具体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

  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及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国有资产存量情况、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租赁、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租赁、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说明租赁、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项目、数量和事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原始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9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属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属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由市级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专项列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制订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实行项目的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

(二)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各个环节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 项目竣工阶段的,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否严格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评价项目投资效益。

(四)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情况;与市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交办需查明的事项等对社会、政治、经济、民生有重大影响和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项目,实行效益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可根据各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分别采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计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拨款计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要主动做好沟通工作,注意充分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九九条 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招标代理等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工作质量,其承接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依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十条 审计机关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相关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财政等部门应协助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计划、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