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加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王维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0:40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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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加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

王维新

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规范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督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或是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或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还有的针对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检查。执法检查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发挥能动作用:一是作专业讲解,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建议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主动邀请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提供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不捕、不起诉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确保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被检查者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net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求杜绝为迎接检查而“造假”的不良现象,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查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定期向人大报送专项和综合的执法质量分析、调研报告等,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查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查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最后,应当主动欢迎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暗访式、突击检查式、抽查式以及交叉检查式等不确定性形式,使检查结果不含水份。
(四)巩固检查效果的持久性。执法检查的阶段性似乎成为思维定势,忙过一阵下次从头再来。要进一步巩固检查的效果,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一检查一整改一反馈制度,认真从检查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检查评议中过问的具体事项,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向人大报告反馈。针对人大代表在执法评议中询问的有关个案,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对法制委委员指出的不足之处,全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由专人负责落实,并定期反馈改进效果。其次,要将执法检查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人大了解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此一来,不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检查评议的不正确态度得到纠正,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制约效力,从而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对于人大而言,检察机关对检查评议结果的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则有助于强人化大的监督意识,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律尊严。


作者:王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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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4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各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均受同级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档案馆,并委托其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地区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建设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五)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 (六)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和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多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建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注重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公共交通设施基础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有关基础资料。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开工后,城建档案馆的技术人员要实地进行现场档案业务指导。

 第八条 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馆人员参加并签字。档案不完整的工程项目,质检、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程验收证明书》;没有《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的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 第十三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

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该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 第十五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

 第十七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目录。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或者载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以合法程序产生的少数民族文字档案翻译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档案法规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政发〔1988〕84号《赤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五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因病去世,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赵宝勤、蔡妈辉、陈佳贵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