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冷必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6:15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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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原载《求索》2006年第5期)

冷必元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源远流长,根据确切的史料记载,其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几千年的社会光阴沿着黄河长江缓缓流逝,但它同时也留下了人类社会世代遗继的司法制度。然而,“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变化的不光是法律,还有法律得以实现的承载机体——司法制度;时代流变,司法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量变或质变,时间淘汰了司法制度,时间留下了司法制度,时间改变了司法制度,时间也充实了司法制度。因此,时间的长河把历史上零零总总的司法制度编制成了一张千头万绪的罗网,它的整体构架呈现出一派纷繁芜杂茫无头绪的“荒芜”之景。这就形成了司法制度史研究的困难。面对历史以来杂乱无章的司法制度,研究者往往如同置身荒无人烟的沙漠,辩不清了东南西北,甚至也迷失了自己。
正因为适当的研究路径难以发现,以往的法史学研究都基本上遵循着一个相同套路,那就是绝对以时间为经,跟着历史的轨迹亦步亦趋,比如在西周出现过那些史料,马上就把西周的所有相关史料平铺直叙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再如在秦汉出现过那些相关史料,又马上把秦汉的所有相关史料一条不漏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最终的结果却是,当读者在秦汉部分发现了与西周相关的史料,又不得不掉转车头回来寻找西周。如此几经往复,前后不相衔接的繁杂史料使读者如坠五里雾中,怨烦之感油然而生,本来丰富多采的法史学顿时变得如同嚼蜡,索然无味。
然而,就我国法史学者张兆凯教授最近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来看,它的确非常巧妙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研究路径,避免了陈旧研究方法带来的流弊。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扬弃了传统的史学著作编排体系,不再绝对以时间为经,而是把整部著作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司法机构与职官演变史、诉讼制度演变史、审判制度演变史、监狱制度演变史和监察制度演变史,从而列出五个专题,再分别进行专题研究。这有点类似于军事上“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战术思想。
采用这一编排体系后,整个研究路径顿时变得丁卯分明,研究者就不再是茫无目的地罗列历史,五个靶子已经竖起来了,余下的只需有选择性地将相关箭矢发射到各个靶心;研究者确立了自己的中心,就可以围绕中心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而不再是面对成千上万的文物古籍而盲目借引或不知所措。不仅如此,采用这一研究策略后,读者也消除了读法史著作时索然寡味的干涩感觉,能一口气将整本书读到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编排体系为作者的研究打开了思路,作者紧紧抓住司法制度的这五个向度,就好比军事家掌握了有利的地形,从而形成了“居高临下,势如破竹”的写作优势。当然,作者的这种写作优势一经读者阅读,又顺理成章的演化成了读者的阅读优势。




诉讼法研究中存在着一个争论不休的议题:诉讼活动追求的到底是法律真实还是事实真实?法律真实即是程序真实,事实真实即是实体真实。现在法学界特别是外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追求的应是程序真实,而非实体真实。但就法史学研究而言,其追求的绝不仅是“程序真实”,遵照通常的研究步骤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不是法史学研究的目的,法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在史实中找出历史规律。所以,史之研究,最重考证。历史的重现是史料的重现,史料是历史的生命之源。正由于此,《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坚持了考证的研究方法,步步以史料为基,层层以史料为垒,构筑起了一座司法制度史大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对史料的重视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不是肤浅的,而是深刻的,重视史料的指导思想一以贯之地融化在整部著作中。通观全文,略言之,作者对史料“忠贞不渝”的专注情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重视史料来源的真实性。从全书考察,作者极少转引证据,而是直接引经据典,查考古籍文献,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史料来源的真实可信。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作者还用心良苦地对证据的真实性作了充分合理的证明,比如在采用《史记•夏本纪》之前,作者推证道:“就像我们在甲骨文发现后,对司马迁《殷本纪》的记载没有任何怀疑一样,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尚未发现其文字的《史记•夏本纪》记载的真实性。”寥寥数语,使读者对证据的真实、文章的真理更加深信不疑。这也正反映了作者一向治学严谨、考证精细的学风。
其二,重视史料的合理引用。作者对证据的引用相当考究,务求证据在文章中引用得恰如其分、恰倒好处,而绝不是见证即引、滥竽充数。甚至作者并不满足于引证的恰当程度,某些证据还使文章妙趣横生、增色不少,比如为了说明廷尉位尊权重,作者引用了《汉书》中的一段话:“下邳翟公为廷尉,宾客填门,及罢,门外可设雀罗。后复为廷尉,乃置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贵一贱,交情乃见,一贫一富,方知交态。”生动的引用使文章更加和谐轻快,熠熠生辉。
其三,重视史料基础上的发挥。引用证据是为了说明事理、陈述见解,所以,作者并不是单纯地搬移史料,而总是站在史料之上,阐述理由,叙说观点。如作者在引用《周礼•秋官•大司寇》的相关史料后,得出了《周礼》“处刑严酷、动辄诛杀”的特点,而且还进一步推论出另一重要结论:“周代一方面宣传德主刑辅的思想,但对违反《周礼》规定的行为,则不稍加宽恤。可见周朝的所谓‘德治’与严法是互为补充或相为表里的,并不存在谁主谁辅的问题”。又比如当作者在考证到夏的监狱叫做夏台,而“夏台亦叫钧台。《竹书纪年》云夏启元年大飨诸侯于钧台”时,提出了一个让人眼前一亮的新问题:“既然是宴会之所,怎么就成了监狱呢?”作者就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可不可以认为夏台当时并不是监狱,桀只是临时性的将汤软禁于夏台。后则由于汤的显赫,人们就将夏台作为监狱的一种代称了。”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特别是其中张兆凯教授所著的第一和第四章中,诸多史料证据,作者总是信手拈来,前后紧密衔接,给人一气呵成之感。启卷开章,一阵远古的清风夹着原汁原味的周礼秦律幽香扑面而至,既不轻浮虚华,也不干瘪枯燥,理在据在,娓娓道来,犹如一场底蕴深藏辞章外表因而别开生面的演说;读者婉若身临古境,那手执三尺、口含天宪的司法官吏就近在眼前,那整饬邦国、纠审犯罪的一次次司法活动就近在自己身边。从此也可以看出,在作者的知识体系中,已彻底打通了法学和史学之间的界限,研究法也即是在研究史,研究史也即在研究法,法与史融会贯通,水乳交融,盈盈相契,收发自如,展示了极其深厚的法学和史学功底。




“先阵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写作的成功,首先在于作者排出了一个“五行阵”: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前后相继,俯仰和合,因而章法严整,井然有序。“五行阵”的排列,主要在于它的高屋建瓴,树立了五个研究目标,研究活动就具有了针对性,有针对性地寻找资料,有针对性地演绎推理,有针对性地陈述发挥,使整个写作进路显得得心应手,条分缕析。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成功的另一方面在于作者对待历史的严肃态度,翔实占有史料,精细研究史料,慎重陈述史料,独到发挥史料,一言一行,皆在史中。历史是已然的事实,司法制度史也不例外,任何对司法制度史没有根据的想象和猜测,都是对已然的虚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以史为本,刨根究底,其研究成果值得信赖。
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是支撑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两大脊梁。在两大研究方法指导下,作者构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这座金碧辉煌的理论豪宅。然而,“高下相倾、长短相随”,从事物相对而生的矛盾性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两大研究方法既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赢得了理论身价,但同时又暗含了两个理论上的隐忧。
就专题研究方法而言,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虽然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但是,五个方面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呢?由于专题研究方法本身的限制,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不能完全回答的问题,纵使有所回答,也总会使文章显得繁复冗长,拖泥带水。
再就考证研究方法而言,对史料的严格要求,慎之又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写作者的想象空间。在历史资料中爬行,战战兢兢,如覆深渊,如履薄冰,太重视考证的研究方法很难说不会影响到本应该不断增强的理论研究上的冒险精神。这也是为什么本书的个别地方总让人产生意犹未尽之感的重要原因。
当然,这两个研究上的缺陷也并非《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所固有,因为它原生于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本身天生的缺陷,只要采用了这一方法,这些缺陷必然会附随而生。而一如本评论所言,事实上,这两大研究方法的确是最适合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的捷径,在看来如此杂乱无章的历史中,想为中国司法制度史理出顺序,划分界限,便不能找到其他更为便捷的研究方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利害权衡,理智地选取了这两个研究方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研究缺陷正并非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缺陷,而恰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优越性的体现。
著名法学家邱兴隆提出了“批判的资格”问题,其实,提议者的言下还隐含了另一个问题:被批判的资格。批判绝不是对被批判者的简单否定,而恰恰是肯定了被批判者具有被批判的资格,是对被批判者在理性目光审视下的充分肯定。作为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著作,《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也许还会存在其他的缺陷,由于本文单纯从其研究方法着手进行评论,所以,其他方面的优劣不是本文所品头论足的范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除本文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还必然会受到更多理性思维的关注和批判,因为每一部有价值的著作都必然会在历史的长流中不由自主地接受自己被批判的资格,那也是社会大众对它的认同,是社会大众给予它的合理的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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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审议。”

  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全体会议审议。”

  五、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六、条例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立法计划作出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
(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各类基础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