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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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黄龙云
二OOO年十月九日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定行政执法督察决定,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二章 投诉的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等方式向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投诉电话:2114104)。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先受理,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委、办、局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每半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投诉涉及国家、省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转交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投诉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犯罪的,分别情形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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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社党字〔2011〕46号


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党组织: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7月1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现就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回顾了我们党90年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了党和人民创造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任务,阐述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的大政方针,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深入阐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理论性、战略性、指导性强,对于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主要安排

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要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领导带头学习。近日部党组将安排1次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讨论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各单位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要于近日组织1次专题学习讨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习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同时要集中一定时间,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学习。

(二)采取多种学习形式。各单位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体讨论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要认真通读全文,也要组织专题研讨,深入理解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全面把握讲话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 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着重学习、领会、把握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加深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加深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目标任务的认识,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认识,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继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增添新的动力。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实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等,有多处涉及我部工作职能,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把学习效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实际成效,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中心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组织领导

学习好、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单位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务求取得实效。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部机关党委。


中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