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 1997.11.10
三、市场规范管理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公布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1983.3.12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第1号 1984.1.18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169号 1986.8.4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86]工商第181号 1986.8.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18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号 1990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 19947.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1994.92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1996.22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1996.12.23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2000.6.2
四、公平交易管理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1997.3.20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1999.2.2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41号 1999.2.26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54号 1999.3.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2000.1.7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3号 2000.3.10
六、广告监督管理
32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1988.9.15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第68号 1990.3.1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 1994.11.3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2001.1.19
七、商标注册
3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1981.7.10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1988.6.3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1990.11.19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1992.4.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1992.6.27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1995.10.20
关于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17号 印发时间:2005-3-23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培育发展流通大企业会议精神,激励全市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大型骨干流通企业,推动我市流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大做强骨干流通企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激励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全市流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培育和激励骨干流通企业发展,力争2005年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3亿元的达到20户,其中过10亿元企业6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的达到10户,其中过5000万元的企业6户。经过2-3年的努力,力争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达到20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达到10户。
二、活动内容
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创优,就是要不断提高商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创立企业的服务品牌;增效,就是要通过搞好服务,扩大销售,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30强,就是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考核评选流通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
三、活动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在全市流通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和动员,并通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按照活动内容及考核指标,制定各自活动方案和发展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活动开展。
(三)考核评比阶段
由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全市流通30强企业,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成立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
附: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守华(市人事局局长)
李延永(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延柯(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克强(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大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段迎春(市计生委副主任)
刘增敏(市环保局工会主席)
邱承江(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高学光(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庆洪(市贸易局副局长)
赵长亮(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石光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谭培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建立(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李延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的考核,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5项指标。
(二)参考指标:列入全国行业百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省荣誉称号。
三、考核指标认定
(一)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年职工人均收入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
(二)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
(三)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四)参考指标由市贸易局审核认定。
(五)对评选出的企业名单,经新闻单位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主要指标计分办法: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3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80%,增幅占20%。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两项指标按绝对值排名计分。具体办法如下:
1.绝对值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的绝对值大小分别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2.增幅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指标的增幅分别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二)参考指标计分办法:列入全国行业百强和省重点企业集团及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和省荣誉称号的企业在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
(三)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数+参考指标加分
营业收入指标的权数为30%,利润、实缴税金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25%,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10%。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经综合考核后,从所有被考核企业中选出30强企业。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2.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3.严重违反安全、质量、卫生防疫、环保、税收、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出现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企业。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对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并授予相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周期为2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