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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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4号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7年9月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哭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一样式,印制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第七条 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对其他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第八条 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筹资部分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墓金中支付。

  第九条 老年人在医疗机构挂号、诊治、交费、取药和住院时,享受优先服务。

  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

  社区设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卫生保健活动。

  提倡医疗机构对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以及对贫困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给子优惠或者减免。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 提倡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敬老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

  第十三条 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置指定售票窗口,老年人享受优先购票服务。候车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共交通车辆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赔养人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下享受第一门票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

  省外老年人进入本省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免费或者半价优待,在淡季可以为有关组织和单位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可以为有关组织和单位开展老年文艺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有关单位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为其办理后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民政部门设置的殡葬单位选择普通殡葬服务的,该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城镇或者农村火化费、殡仪车运费、骨灰寄存费收费签本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墓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优待老年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期未改正的,提请有关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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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建设分技术委员会:
  你委《关于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建设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的请示》(国烟标工〔2004〕5号)收悉。鉴于你委第三届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编号CSBTS/TC144/SC5,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分标委”)已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且任期已满,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现同意换届,并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请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标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局有关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烟草工程建设的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活动,通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提高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化水平,并籍此推动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标委在工作上接受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标委由23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任期四年。
  四、工程建设分标委秘书处设在国家局发展计划司,负责该委的日常性工作。
  五、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标委即可开展工作。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 件: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工程建设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72&pic_id=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里约热内卢,2012年6月2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对巴西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于2012年6月21日在里约热内卢同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举行会谈。

二、温家宝总理对巴西成功承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表示祝贺。罗塞夫总统对中方在会议筹备和举办过程中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两国领导人重申将继续共同努力,在双边交流、“基础四国”和其他多边机制框架下就可持续发展政策加强合作。

三、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对双边关系予以积极评价,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重要共识。双方认为,两国政治互信不断深化,两国关系不论在双边范畴还是多边领域都富有活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再次承诺,将通过加强政治对话和扩大双边合作等推动中巴关系取得质的飞跃。双方还就防务合作以及开展社会政策交流、人权磋商和议会交流等达成共识。

四、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将中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强调,这一决定反映了两国全球性和战略性影响日益提升,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两国合作领域将更加广泛。双方决定建立外长级全面战略对话,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五、双方强调,2012年2月13日在巴西利亚举行的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其下属11个分委会和工作组的有关活动也取得进展。

六、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祝贺双方在访问期间签署中巴《十年合作规划》,该规划将同中巴《共同行动计划》一道,推动双边务实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化中巴关系的战略内涵。十年合作规划将指导两国未来十年在科技创新、航天、能源、矿产、基础设施、交通、投资、工业、金融、经贸、文化、教育、民间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七、两国领导人强调,十年合作规划对推动两国科技创新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和推动两国较好参与21世纪知识经济至关重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特别是纳米科技、气象、生物技术、农业技术、环保、气候变化、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绿色经济、竹子技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以及旨在推动两国中小技术型企业合作而进行的科技园对话等活动。双方祝贺签署有关建立中巴气象卫星联合中心和生物技术中心的合作文件,这将有利于推动双方在气象信息、灾害预警、生物制药、生物信息和生物材料等领域开展共同研究。

八、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力争年内发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3星、2014年发射04星。双方同意将共同推动03星和04星卫星数据的国际分发。双方同意就编制中巴航天合作十年规划开展深入讨论。

九、在世界经济经历严峻困难的时刻,中巴两国表现出平衡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条件的能力。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祝贺,并认为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多元化是互利的。双方强调两国贸易和投资对提高对象国产品附加值意义重大,重申愿通过友好磋商、对话等渠道解决贸易问题,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十、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中巴合资的哈尔滨安博威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在华生产公务机项目将于近期投产。双方表示希望尽快完成巴西马可波罗公司与中国黄海汽车合资合作的有关谈判。

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人文交流对深化中巴友谊至关重要。为此,双方强调两国在科学无国界项目框架下的合作前景广阔。在该项目框架内,巴方将派学生和研究人员赴中国学习;中方将每年提供200个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并免收该项目学生的学费和注册费。两国领导人还注意到双方为促进有关合作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在对方大学开展本国语言教学深化彼此了解、拉近两国社会距离,促进旅游合作,在对方国家建立文化中心和开展体育领域合作。在这一背景下,两国领导人对2013年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月”和在中国举办“巴西文化月”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领导人重申高度重视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机制,并认为随着金砖国家成为国际舞台日益重要的参与者,这一机制正日趋巩固。

十三、两国领导人在评价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时,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困难表示关切。中巴愿继续保持经济增长势头,为世界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作出贡献。中巴认为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的政策应兼顾对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影响。为此,双方重申愿在金砖国家和二十国集团框架内深化有关世界经济的讨论,以便采取协调行动克服当前不利形势。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强调,尽快落实2010年达成的份额改革方案,并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改革方案,以及监督框架改革十分重要。

十四、双方领导人宣布两国央行决定建立规模为1900亿元人民币/600亿巴西雷亚尔的双边本币互换机制,并指示两国央行尽快落实已达成的谅解。

十五、两国领导人重申,需对当前全球治理机构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型国际秩序的要求。为此,中巴两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广泛改革,包括优先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以使其更加高效、有力地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中方对巴西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贡献表示赞赏,理解并支持巴方希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六、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强调联合国在寻求和平解决非洲和中东地区冲突中的核心作用。关于以色列-巴勒斯坦问题,双方强调各方紧急重启谈判十分重要,要求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对话,克服困难,推动重启谈判。两国领导人认为,四方委员会应向联合国安理会,并通过安理会向国际社会通报其努力进展。关于叙利亚问题,双方对叙国内局势深表担忧,再次呼吁立刻结束暴力,开启政治对话,和平解决危机。双方坚定支持有效落实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安南提出的“六点建议”,立即结束暴力和对人权的侵犯,开放人道主义援助通道,开启包容性的政治进程,以便通过对话和谈判,结束现在危机并满足叙利亚人民的合理诉求。双方强调对叙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对伊朗同伊朗核问题六国重启旨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对话表示欢迎,并鼓励各方继续致力于逐步建立互信。双方鼓励伊朗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深化对话和合作,并强调伊朗在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十七、访问期间,除《十年合作规划》外,双方还签订了经贸、金融、海关、农业、科技、文化、教育交流等双边合作文件。

十八、中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问巴西联邦共和国期间巴方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