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普通教育经费,更好地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努力提高办学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普通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审批财务收支。
第四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现行的财政体制,地、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直接分配、管理所属学校的教育事业费;负责对所辖的各级各类学校经费安排、使用以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分配、管理所属学校的办学经费,提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送乡(镇)财政所核定拨款。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事业费预算,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做到“两个增长”。
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地、市、县教育部门直管的学校,其经费由教育部门直接下达到学校,区、乡(镇)所扇学校的经费,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年度预算指标一次下达到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克扣、挪用学校经费。
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应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分配办法,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把事业发展、招拿数量与经费分配挂起钩来。目前全面实行尚有困难的地方,应先在城市和县管中小学中实行。
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专项补助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专项设备费、重点维修费、脱产进修人员培训费和待殊项目补助费等。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自主统筹安排使用预算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招标和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调计划,照顾教育的特点,及时拨款。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规定编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预算拨款属待结算资金,不得以拨代支,领款单位不得以领代报,各项经费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方能结算。年终结余,应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不准虚列支出或转移资金。
第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省财政厅关于《安微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收入、学生缴纳的杂费收入、捐资助学收入、招生费收入、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所有预算外资金,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并按照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保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预决算制度,按照先收后后支、量人为出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也不得把预算外支出挤入
预算内报销。
第十二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下列办法管理: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按规定征收,首先用于改善本乡(镇)的初中、小学办学条件,近期内主要用于校舍修建和课桌凳添置等;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勤工俭学纯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用于师生集体福利和奖励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缴纳的杂费收入,全部留给学校,用于公务、教学业务等方面的开支。
捐资助学收入,除用于资助者商定的项目外,其余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招生费收入应用于招生开支的各项费用。
实验室对外开放的收入,应首先用于补偿消耗的水电,材料等费用。其纯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师生教学、生活设施等。
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按上述规定使用,不得擅自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私设“小钱柜”或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款收入,应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由财政部门拨给教育部门,用于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材料。学校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材料账册(含预算外资金购置的财产物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产物资的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工作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材料的采购、领发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并健全审核、验收制度,及时结报,定期检查核对。因盲目采购或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按规定报批后,方能购买。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和残值处理等,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置财会机构,配备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统一管理本系统的财会工作。乡(镇)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统管本地的教育财会工作。
学校一般均应设立财会机构,规模小的学校可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财会工作。
第十八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二)拟订本单位办理财会事务的具体办法;
(三)参与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办理其他财会事务。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责,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要支持和保护财会人员履行职责。财会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的财会人员,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关心和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职称评定工作,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会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财会机构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在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监督,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对侵占、克扣、贪污、挪用教育经费的,要限期如数追
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7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社部发〔2006〕13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4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三年行动计划
劳动法施行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的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现制定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二)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行动措施
(三)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工作。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的办法,抓紧修订或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四)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改善和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制度。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快实行微机管理,研究开发和推广劳动合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私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深入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街道社区、职介中心和企业,举办现场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组织工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研究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九)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研究工作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宣传发动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作好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劳资干部对三年行动计划的认识,组织、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三年行动计划的支持,主动加强与国资、建设、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合力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
(十)深入调研,推动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掌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