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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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38号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HJ 2515-2012)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投影仪(HJ 2516-2012)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扫描仪(HJ 2517-2012)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HJ 2518-2012)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泥(HJ 2519-2012)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重型汽车(HJ 2520-2012)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2012年10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HJ/T 230-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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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
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处、保卫处。
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新闻出版处。
人事司内设:综合处、党政干部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计划财务司内设:综合处、计划处、直属财务处、基建处、装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医政司内设:综合处、医疗管理处、基层卫生处(卫生部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特殊人群医疗康复处、护理处。
疾病控制司内设:综合计划处、计划免疫处、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防疫一处、防疫二处、防疫三处。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内设:综合处、地方病一处、地方病二处。
卫生监督司内设:综合处、传染病法规监督处、食品卫生监督处、劳动与放射卫生监督处、执法监督管理处。
科技教育司内设:综合处、卫生标准管理办公室、科技计划处、科技成果处、科技交流处、高等教育处(卫生部学位办公室)、中等教育处、成人教育处。
妇幼卫生司内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规划管理处。
药政管理局内设:综合监督管理处、标准注册管理处、特殊药品管理处、中药管理处、生物制品管理处、医用器材管理处。
国际合作司内设:综合处、国际处、双边关系处、卫生部港澳台办公室。
保健局内设:办公室、医疗处、保健处。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处、监督检查处、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指导处、健康教育处。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含共青团、工会)、组织部、宣传部、纪委。
另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行政编制14名,内设:纪检监察综合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
审计署驻部审计局行政编制10名,内设:审计一处、审计二处。
离退休干部局单列行政编制23名,内设:办公室、综合指导处、生活管理处。



1994年7月27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