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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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市国资委签订《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基薪确定方法如下: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基薪按我市上年度同职级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一般竞争型企业,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基薪=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企业实际发放为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在基薪的0—3倍之间,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期激励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连续任职满一定期限且任期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当年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位消费,职位消费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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