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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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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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已废止)

国家旅游局


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

1990年3月1日,国家旅游局

一、旅行团全包价计算范围包括服务首站至服务终站间的综合服务费、房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特殊游览点门票,风味餐差、代订餐房、代订房、餐手续费,不可预见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游旅保险费等。出境机、车、船票(广九线车船出境票除外,中转费及出境机场费一般不应在包价内。)旅行社在对外销售半包价,小包价时,也必须明确定包价计算范围。
二、旅游天数的计算办法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三、关于取消费的规定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四、十人以上旅游团应派全陪,如客人不需要派全陪的旅游团,不分等级、地区、类别一律按每人天减收10元计价。九人以下的旅游团不派全陪,如客人要求派全陪,至少每团每天应加收250元。
五、“一地游”旅行团的对外销售价,除全陪费用可按每人天减收10元外,其它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给予优惠和折扣。
六、关于价格形式。除组团综合包价外,国家鼓励采取半包价、小包价等销售形式,但每个城市的半包价、小包价标准应该基本统一,具体标准由旅行社制订,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批准,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长江三峡团的岸上费用统一按三类地区标准十人以上等计价,船票费和船上综合服务费另外计算。首尾按半天计算综合服务费。
八、凡经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批准的由旅行社代理人、新闻记者及政府官员,邀请来华考察的,其费用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证明,由接约单位与有关部门用人民币结算。
九、旅行团的客人要求变更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饭店等级、餐食标准,所增费用由旅游者负责,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旅行社被迫改变旅行团的旅行日程,旅行线路和在华停留天数,其费用差额由组团社负责,多退少补,然后和接待社结算。
十、旅行团的费用按照“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采取一团一清的结帐办法。外国旅行社应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结算货币和旅游年度保值固定汇率结算。
十一、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