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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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8〕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威海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辖区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与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待符合条件后,再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时,排水户应向市建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书,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可延续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与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市建委。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市建委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建委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建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建委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市建委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水质达不到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户,市建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市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 市建委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市建委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市建委发布的《威海市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威建字〔1996〕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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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5日,农业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科技体制改革方针,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高新技术研究,为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布局,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实验室作为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部重点实验室),与农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地方重点实验室配合,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骨干体系。
部重点实验室应贯彻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化科研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部重点实验室成为能代表我国农业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条 在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中要突出三个重点:
1.重点稳住一批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
2.重点投资改善研究条件和更新仪器装备;
3.重点安排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课题。
第三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突破一批农业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性难题;
2.发展一批农业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
3.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为与国家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周期相衔接,部重点实验室每隔五年评估和命名一次,其间的第三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已命名的部重点实验室,在进行下一轮评审时,同样要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基础较好的农业部直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中选建。
实验室可以是以单个科研教学机构为基础,通过内部人才分流、专业结构调整和集中科研仪器设备而成,也可以是由本系统内几个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优化组合而成。
为发挥专业科研单位和教学单位的相互优势,鼓励专业研究单位与高等院校联合办部重点实验室。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中的实验室采取地方与部门共建的形式联办部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部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要符合我国农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农业科研人才的能力。
2.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层次合理的科技队伍,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3.实验室有由专门技术人员管理的公用实验室和基本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他试验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事业费,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证和学术活动条件,并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
第七条 部科技司在新一轮的部重点实验室评审命名前将发布申报指南。凡符合部重点实验室选择范围并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填报《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上报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
第八条 部科技司组织有关司(局)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实验室再由部科技司组织专家组评议,并结合实地抽查,按照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命名的原则确定部重点实验室。

三、管理体制
第九条 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负责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进行部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和命名,负责年度报表的汇总和总结检查、表彰工作。部有关司(局)协助部科技司管理相关行业的部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部重点实验室经部命名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一人,并报部科技司及部有关司(局)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学术、行政副主任协助其工作。部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副研)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控制在11人以下。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报部科技司及部有关司(局)备案。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能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规划,审定研究课题和评价学术、科研成果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部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稳住固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与学科的相互渗透,应逐步扩大客座研究人员的比例,并通过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和联合申请课题等形式,增进科研和教学单位在学术上的联合。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在科研、事业费等基本经费上对部重点实验室倾斜。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以及运行补助费等主要按其依托单位的财政经费来源渠道解决。由本部管理的高技术和基础性研究课题将重点安排由部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由部重点实验室主持来实施。农业部将根据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状况和评估成绩,择优推荐部重点实验室参加国家科委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审。部重点实验室应通过自己的积极工作,争取获得各种渠道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部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外开放,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部重点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十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应当成为培养我国高级农业科技人才的基地。没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部重点实验室,应当与有此优势的有关高校加强联合,开展合作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增强部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农业部鼓励部重点实验室之间、部重点实验室与其他重点实验室之间以各种形式开展横向的联合。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也鼓励部重点实验室与其他研究单位和技术开发单位开展纵向的联合。
第十七条 部重点实验室将全面推行计算机管理和统计年报制度。统计表和软盘每年二月底前报部科技司,作为年度检查和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 部科技司主办《农业重点实验室工作通讯》,以促进部重点实验室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管理经验交流,提高农业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管理水平。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农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失效。


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
——弘扬和全面贯彻司法的人民性
王丹
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法院要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了更高的期待。人民法院必须顺应民意,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有机会充分参与司法活动。对于一些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需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高不高兴作为评判司法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克服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错误思想。有的人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和法律效果,推崇西方司法制度,忽视了本身的国情民情以及法律传统,导致个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水土不服,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社会效果不理想。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性展开,改革、完善那些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性的司法制度,使其在符合人民性的轨道上运行。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素质。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够,好的制度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贯彻和落实,才能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而制度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人。因此,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的关键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以制度为抓手,把队伍建设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人民法官为人民”等活动,全面提升人民法院队伍的素质。一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政治意识和大局观,不至于机械执法;二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律意识,不至于违法办案;三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公正意识,不至于失去中立性;四是人民法院要改进队伍的工作作风,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有为民意识,心中常怀百姓,为民解忧,为民排难,不至于冷、硬、横、推。司法的人民性原则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完备的理论体系,精准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内涵和要求,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人民性,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司法的人民性契合中国国情,呼应时代需要。当前,人民法院要实现好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并大力弘扬司法的人民性。首先,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我国在国体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体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因此,一切社会制度在本质上都具有人民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我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同时,广征民意的法律创制方式也充分体现和有效保障了法律的人民性,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将人民意志应用于案件裁判的过程。其次,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显著特征:一是在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强调走群众路线,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二是在具体的审判制度上突出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方便群众、注重调解。当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能削弱,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不能蜕变,方便群众诉讼的工作方式不能抛弃,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淡化司法的人民性,必然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必然使人民司法事业走向歧路和险途。第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就必须牢牢把握住司法的人民性这一关键,就必须大力弘扬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四,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归根结底就是要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实现司法为民。唯有不断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便民司法上苦下功夫,方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方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情感认同,方能获得应有的司法权威。第五,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要解决当前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广大干警的群众观念,立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从司法层面保障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从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切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强调和重申司法的人民性,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新时期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依法判处的案件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案件甚至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反映了法院工作形势、工作任务、工作难点的变化,但从根源上看,反映了法官在思想理念、司法作风和廉洁方面仍存在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从思想根源上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或本源问题,即司法的人民性。
切实落实措施,确保人民监督司法。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容易被腐蚀。各项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好与坏,都必须回到司法实践当中,回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评判。司法有了人民的监督,就不会偏离人民性的轨道。因此,保障人民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必须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监督司法。一是人民法院应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客观、全面倾听人民的呼声,体察民情;二是人民法院应健全信访制度,耐心、细致做好来访群众的工作,让他们有个满意的结果;三是人民法院应做好审判公开工作,通过庭审公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措施,让司法活动透明化。
贯彻司法人民性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三个至上”三位一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建设人民司法制度的理念基础。也只有树立“三个至上”的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人民性的实现奠定坚定的观念基础。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的法治进程刚刚开始,“三个至上”的理论精髓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强调的是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了法治建设的另一方面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自觉性的认同和尊重。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要把法治精神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和尊重,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沃土。为人民司好法,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研究建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机制,为涉及赡养、抚养的纠纷案件、涉及住房、医疗、教育的纠纷案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健全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千方百计提高执行兑现率,使打赢官司且有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使逃避义务的当事人受到应有制裁。要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改进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拓宽救助领域,扩大救助范围,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难。要努力畅通涉诉信访渠道,高度关注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执行工作的过程要依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要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对于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激于义愤等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尽全力地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瑰宝和精神财富。为了人民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尤其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司法大众化,力争将主题实践活动抓出声势、抓出特色、抓出实效。上饶法院首创的司法协理网络,赣州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大余法院的法官挂点包片制度等,都是新时期法院探索建立的司法为民新机制,其扎根中国乡土社会,充分考虑了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实践中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为及时化解消除涉诉上访隐患、监督办案法官公正规范文明办案,一方面让当事人息诉罢访,一方面杜绝法官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丰城法院把回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狠抓制度落实。由审判监督庭与纪检监察室组成联合回访责任单位,把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一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前移,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及时纠正遏制消除干警违规违纪违法办案的苗头。对回访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回访内容和目标明确,回访行为文明规范。广大法院干警应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达到深入基层化解矛盾、结对帮扶特殊群体、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联系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推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全面展示全省人民法院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新形势下的人民司法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与日俱增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司法审判自身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永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司法审判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传统,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赋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新的时代内涵;不仅要在工作机制上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还要在审判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让人民的司法散发出温暖的人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