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房产局
江房〔2006〕78号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购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及《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按月住房补贴;
(三)差额住房补贴;
(四)级差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受托管理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市房委办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市房委办指定的受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市房委办委托指定受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七条 交存方式有按月交存和一次性交存。
(一)按月交存,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1.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先到房委办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变更资料,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2.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二)一次性交存,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应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一次性补贴审批手续,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
(二)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死亡;
(五)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应暂时转入并封存在市房委办名下的住房补贴统一管理暂存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或职工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
现将《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为激励广大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奋发进取,为实现"八五"计划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决定在今年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
这次评选名额110名,其中100名"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10名"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已在1989年度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同志,不再参加本次"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评选,可参加"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评选。
本次评选活动从1991年7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9月20日前以省为单位将推荐人选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到评选办公室(团中央青农部),推荐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候选人,还须同时整理3000字事迹材料。推荐人选请按顺序排列。全国十大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实行差额评选,由评委会从各单位推荐的第一名次中择优选定。
评选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请依照《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附:一、《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二、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名单
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
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和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健康成长,充分发挥青年优秀管理者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企业和乡镇联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年龄35周岁以下的厂长(经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二、企业管理科学,经营有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国家、集体贡献大。
三、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个人品德好,在群众中威信高。
四、重视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所在企业技术引进、革新和设备改造成绩突出。
五、本人连续担任厂长(经理)三年以上,并受到过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所领导的企业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从"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评选"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名额一般控制在10%左右,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评选活动由团中央和农业部共同领导,成立"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由两部委领导挂帅,评委由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名单附后)。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农部,委托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秘书处承办评选的具体事务。
三、各地评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和乡镇企业局共同组织,负责考核和申报工作,团省委及计划单列市团委青农部承担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初评,并组织考核。推荐候选人时,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加盖公章,还须填写"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申报表",另附详细的事迹材料,一同上报。经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报评委会审定。
二、评选原则上按申报名额的20%的差额进行。
三、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由两部委统一部署。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每届评选结束时,举行发奖仪式,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的名义共同授予"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可直接优先进入下届"全国乡镇企业家"系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加授"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长征突击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要认真负责,互相协作,精心组织。
二、评选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公正客观。
三、认真贯彻合理竞争、择优评选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厂长(经理)不得托人情,拉关系,请客送礼,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
评选委员会名单
主 任:
马忠臣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
副主任:
洛 桑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评 委:
黄海光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司长
韩长赋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张 毅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副司长
陈福桂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赵汝霖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宗锦耀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吕 敏 团中央青农部副处长
杨联芳 中国乡镇企业报社常务副社长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副总编辑
评选办公室主任:韩长赋(兼)